廣州市客運交通管理處:
你處《關于建議對遺失補領變更及以舊換新的出租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證收取制作費用的函》(穗客管函〔2006〕200號)收悉。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回復如下: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發改委《關于進一步清理整頓涉及出租汽車收費的通知》(財綜〔2006〕14號)以及廣州市物價局《關于停止收取城市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證工本費的通知》(穗價函〔2006〕349號)的規定,對初次領取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證的,不得收取資格證工本費。
二、為加強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證的管理、減少資源浪費,同意由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證制作單位對遺失補領、變更及以舊換新的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證按每證60元的標準收取制作費用。請做好收費公示工作,自覺接受物價部門以及群眾的監督。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