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留學人員優惠資格認定辦法(穗人社發〔2013〕47號)
第一條 為做好來穗工作留學人員的優惠資格認定,根據《廣州市鼓勵留學人員來穗工作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市留學人員優惠資格認定。
第三條 認定條件:1998年后來穗,在廣州市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或在廣州創辦企業,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留學人員:
1. 公派、自費出國學習,并取得國外碩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
2. 在國內取得研究生以上學歷或者碩士以上學位后到國外進修、做訪問學者、或者從事博士后研究1年以上,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員。
符合前款第1、2項中學歷、學位和成果條件的港、澳、臺地區來穗工作的人員,參照執行。
第四條 認定程序:
1. 留學人員登陸廣州市人事電子政務系統進行業務申報,廣州留學人員服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留學管理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網上初審工作,并通知留學人員遞交紙質材料;
2. 留學人員持規定的申請材料到留學管理中心辦理認定手續;
3. 留學管理中心按照認定的條件進行審核并提出意見,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
4. 對符合認定條件的留學人員頒發《廣州市留學人員優惠資格證》(以下簡稱《資格證》)。
第五條 認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1. 《廣州市留學人員優惠資格證申請表》1份;
2. 國外畢業證書(學位證書)與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或國內學歷、學位證書與國外進修證明、博士后證明及復印件1份;
3. 駐外使(領)館出具的有效證明及復印件1份;
4. 學習期間所持護照、有效期內護照及復印件1份,獲國外長期(永久)居留權的留學人員提供國外長期(永久)居留證明及復印件一份(港、澳、臺居民需額外提供相關身份證明材料);
5. 所在單位工作證明原件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自辦企業但尚未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者,可先提供《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6. 近期大一寸免冠半身藍底照片2張。
相關證明材料提交復印件,在遞交紙質申報材料時,一并核對原件。外文證明材料需同時提供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出具的中文翻譯件。所報材料,不予退回。
第六條 留學人員可委托他人代辦留學人員優惠資格認定證書。代辦人應提交上述規定的材料和代辦人的身份證件、委托人親筆簽名的代辦委托書。
第七條 留學人員優惠資格認定手續自紙質材料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八條 《資格證》自發證之日起有效期為2年,每2年換發一次。
第九條 辦理及換領《資格證》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市人事局印發的《廣州市留學人員優惠資格認定辦法》(穗人〔2000〕6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