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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就醫及個人賬戶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 : 2019-12-20 19:37:22 來源 :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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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人社規字〔2017〕4號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

就醫及個人賬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員:

  現將《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就醫及個人賬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映。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6月22日


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就醫及個人賬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就醫、零星醫療費報銷及個人賬戶管理,根據《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條例》、《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14〕47號)、《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務服務事項綜合管理辦法(試行)》(穗人社發〔2016〕56號)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就醫、零星醫療費報銷及個人賬戶的管理。

  第三條  堅持精簡高效、統一標準、優化流程、動態調整的原則,推進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確保醫保公共服務有序高效運行。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具體事務。

  

第二章  社會醫療保險憑證

  第五條  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就醫實行全市統一的社會醫療保險憑證管理。

  參保人員使用廣州市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社保卡)作為其社會醫療保險憑證;因特殊原因暫不能制發、換發社保卡或社保卡未啟用醫保功能的,使用醫療保險卡(以下簡稱醫保卡)作為其社會醫療保險憑證(以下統稱社會醫療保險憑證)。

  第六條  未領取社會醫療保險憑證的參保人員首次參保后,由用人單位(或負責組織參保的單位)經辦人于繳費到賬的次月28日起,憑單位證明或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統一到社保卡服務銀行指定的銀行網點領取社會醫療保險憑證,并于25天內分發給參保人員;無用人單位的由個人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自行到社保卡服務銀行指定的銀行網點領取社會醫療保險憑證。

  社保卡的掛失、補卡、換卡及使用按照社保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醫保卡遺失、損毀的,參保人員須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到本市內對應的社保卡服務銀行任一營業網點辦理掛失、補卡手續;15個工作日后在同一網點憑社會醫療保險憑證掛失申請書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領取新卡。

  參保人員首次申領社會醫療保險憑證的,免收工本費;掛失、補發等有關費用按相關規定收取,成本費由個人承擔。

  第七條  新參保制發社會醫療保險憑證期間,參保人員可憑有效身份證件在本市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及醫療費用結算。

  社會醫療保險憑證遺失或重制期間,參保人員可憑社保卡服務銀行出具的掛失證明或補換卡憑據及有效身份證件在本市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及醫療費用結算。

  第八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本市社會醫療保險政策及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在社會醫療保險憑證內為參保人員設立醫保個人賬戶,社保卡服務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及廣州市社會保險相關規定對賬戶進行管理。

  第九條  社會醫療保險憑證具有下列醫療保險功能:

  (一)可作為參保人員按規定在本市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定點醫藥機構)就醫、購買藥品等規定用品及醫療費用結算的憑證。

  (二)社會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的劃入、使用、支取憑證。

  (三)符合社會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給予報銷的參保人員零星醫療費用的劃入、支取。

  (四)經批準長期異地就醫人員的普通門診統籌包干資金的劃入、支取。

  (五)在對應社保卡服務銀行任一網點或醫療保險業務信息查詢設施上查詢其個人賬戶的有關情況。

  (六)根據社會醫療保險憑證相關主管部門要求設定的其他功能。

  第十條  社會醫療保險憑證不得涂改及偽造;除提供參保人員直系親屬作為使用個人賬戶資金的憑證外,不能轉借他人使用。參保人員直系親屬在使用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資金支付費用時,應當出示參保人員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定點醫藥機構應認真核對參保人員社會醫療保險憑證及個人信息資料。

  

第三章  就醫管理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在本市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符合規定的費用,社會醫療保險基金予以支付。

  參保人員在非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醫療、購買藥品等規定用品的費用,社會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但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因急診、搶救發生的符合規定的急診留觀、住院醫療費用由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二條  經定點醫療機構醫生診斷需要住院治療的參保病人,可自主選擇本市任一住院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定點醫療機構應根據診療規范和診治指南及參保人員病情,為參保人員辦理出、入院手續,參保人員應予配合并遵守住院規定。住院治療符合出院標準不按規定出院的,自定點醫療機構醫囑出院日期之次日起發生的費用,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及醫療技術條件收治參保人員,規范診療行為,加強住院管理。

  定點醫療機構為符合出院或轉院標準的參保人員辦理出院或轉院時,應事先書面告知參保人員或家屬,并將書面告知情況及手續存檔備查。不得將未達到出院或轉院標準的參保人安排出院或轉院。

  定點醫療機構將未達到入院標準的參保人員收入院治療的,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定點醫療機構將未達到出院標準的參保人員安排出院、導致其因同一疾病在同一定點醫療機構重復住院的,參保人員不需再次支付住院起付標準費用。

  第十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在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時,應當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合理收費,并優先使用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

  住院參保人必需使用屬個人自費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昂貴特殊醫用材料的,須經參保人或家屬同意并簽字。

  第十五條  住院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轉往市內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須由定點醫療機構主診醫生提出轉診理由,經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或科主任簽字,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務(醫保)管理部門審核并通過醫保信息系統報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于2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急、危重病例可先行轉院,并于5個工作日內補辦轉院確認手續。

  第十六條  城鄉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可憑有效的社會醫療保險憑證以及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證明材料,辦理產前門診檢查登記、生育或終止妊娠住院登記。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在選定定點醫療機構或者指定專科醫療機構進行普通門診就醫。

  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應當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中,選擇1家基層醫療機構作為其普通門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員在選定基層醫療機構后,可以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中再選擇1家其他醫療機構作為其普通門診專科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員在指定專科醫療機構進行相應專科門診就醫不受選點限制。具體基層醫療機構、其他醫療機構及指定專科醫療機構名單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另行公布。

  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學生參照前款規定進行普通門診就醫,其他城鄉居民選擇1家基層醫療機構進行普通門診就醫。

  大中專院校自主選擇本校醫療機構或其他醫療機構為本校學生提供普通門診醫療服務、并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的,其在校學生按學校規定進行普通門診就醫。

  第十八條  普通門診基層選定醫療機構及其他選定醫療機構一經確定,在一個保險年度內原則上不予變更。但參保人員確因病情需要、在年度內發生戶口遷移、居住地變化、變動工作單位或因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變化等情形,可憑相關證明材料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參保人員到非選定醫療機構或非指定的專科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普通門診基本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申請門診指定慢性病時,須經指定定點醫療機構確診并審核確認。經審核確認的參保人員到指定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按規定享受門診指定慢性病醫療保險待遇。相關指定醫療機構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另行公布。

  第二十條  參保人員申請除急診留院觀察外的其他門診特定項目時,須經指定定點醫療機構確診并審核確認。經審核確認的參保人員須在指定定點醫療機構中選定1家作為本人相應門診特定項目治療的定點醫療機構。各門診特定項目診斷或治療的指定定點醫療機構名單,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另行公布。

  參保人員進行急診留院觀察治療不受選點限制。

  選定醫療機構一經確定,原則上一個保險年度內不得變更。但參保人員確因病情需要、在年度內發生戶口遷移、居住地變化、變動工作單位或因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變化等情形,可憑相關證明材料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參保人員在非選定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門診特定項目基本醫療費用,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章 異地就醫管理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在本市統籌區以外的境內其他地區(不含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以下簡稱異地)的就醫行為統稱異地就醫。參保人員以下異地就醫情形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一)長期異地就醫:參保人員在境內同一異地居住、工作或學習6個月以上,因病在異地選定的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異地醫療機構)住院、門診特定項目、門診指定慢性病就醫。

  (二)異地急診:參保人員在境內異地醫療機構因急診、搶救發生的符合規定的急診留觀、住院費用。

  (三)學生異地就醫:在校學生休假、因病休學期間,回到戶籍所在地或父母現居住地的地級市范圍內,或在異地分校學習、實習期間在異地醫療機構的住院、門診特定項目、門診指定慢性病就醫。

  (四)異地轉診:本市參保人員經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后轉異地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

  (五)政策規定的其他異地就醫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長期異地就醫,需事前到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異地就醫確認手續。長期異地工作、學習的在職參保人員由用人單位統一申辦,其他參保人員由單位或個人辦理。

  第二十三條  申辦長期異地就醫時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基本資料:

  1.《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異地就醫記錄冊》一式兩份(可于市醫保經辦機構前臺領取或廣州市醫保管理網下載);

  2. 社會醫療保險憑證或本人身份證件原件。

  (二)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人員、退休人員及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辦理長期異地就醫的專項資料:

  1. 居住地為戶籍所在地的,提供有關戶籍證明材料復印件。

  2. 居住地屬非戶籍所在地的,提供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用人單位在職人員因居住、學習辦理長期異地就醫的專項資料:

  1. 在職人員因居住佛山、肇慶、清遠、東莞、中山、惠州、韶關等廣州周邊地區,需往返兩地間工作、生活且根據本人需要辦理居住地異地就醫的,應提供相關戶籍證明復印件、房產證明復印件(租房證明或租房合同)。

  2. 在職人員因外派學習的應提供單位外派學習的證明及有關材料(須加蓋單位公章)。

  (四)用人單位在職人員因外派工作辦理長期異地就醫的專項資料:

  1. 在用人單位異地分支機構工作的,需提供以下任一材料(須加蓋單位公章):該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單位組織機構證明材料復印件等。

  2. 用人單位未在異地設置分支機構的,需提供用人單位異地項目(施工/銷售/購買)合同以及有關購置(或租賃)柜臺、房屋等的證明材料(如租柜協議、購房合同、租房合同等)復印件(須加蓋單位公章)。

  3. 長期在異地工作且工作地點跨地級市變動頻繁、或無固定工作地點(如異地工程施工、航運等)的,需提供異地項目(施工)合同/項目立項文件、異地工作人員及崗位的證明材料原件或復印件(須加蓋單位公章)。

  4.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用人單位,且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本地用工單位沒有設立異地分支機構的,需提供用人單位的勞務派遣許可證或資質證明材料、與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無異地分支機構)簽訂的派遣協議及被派遣人員名單復印件(須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用工單位(無異地分支機構)出具的異地項目合同(用工協議)及駐外人員及崗位的證明材料原件或復印件(須加蓋用工單位公章)。

  5. 用人單位委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辦理社保事務的,相關申請除需按以上規定辦理外,還需提供用人單位委托該機構代理用人單位辦理社保業務的協議或委托書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  需辦理長期異地就醫確認手續的參保人員,應在居住地所屬地級市轄區范圍內選擇1~3家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作為其異地就醫醫療機構并填寫《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異地就醫記錄冊》(以下簡稱《記錄冊》),經居住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蓋章確認(在職人員還需經單位蓋章)后,到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確認手續。符合規定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于1個工作日內辦結。

  所屬地級市轄區已有與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實現異地聯網直接結算指定醫療機構(以下簡稱:異地聯網指定醫療機構,具體名單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公布)的,參保人員應首選異地聯網指定醫療機構;所選的異地就醫醫療機構均為異地聯網指定定點醫療機構的,填寫有關信息后(在職人員還需經單位蓋章)可直接到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確認手續。

  異地就醫參保人員選定異地醫療機構后原則上6個月內不予變更。因病情治療需要、遷移新居住地、異地醫療機構名稱或等級變更等原因應到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異地工程施工、航運等工作流動性強的參保人員無法選定異地醫療機構的,應由用人單位出具證明,報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認。

  第二十五條  屬以下情形的,參保人員異地就醫確認效力隨即相應終止,參保人員或用人單位應及時到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異地就醫注銷手續:

  (一)參保人員返回本市長期居住、工作;

  (二)參保人員學習結束返回本市;

  (三)原用人單位已辦理減員并停止為參保人員參保繳費的;

  (四)因情況變化,已不屬本市社會醫療保險規定異地就醫范圍等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  已辦理異地就醫備案的參保人員在異地醫療機構開展門診特定項目或門診指定慢性病治療的,按門診特定項目或門診指定慢性病治療的相關規定就醫,并按下列辦法辦理相關手續:

  (一)尚未在本市指定定點醫療機構辦理門診特定項目、門診指定慢性病待遇確認的參保人員,應持《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門診特定項目證明書》/《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指定慢性病診斷證明書》空白表格(可在廣州醫保管理網下載)在選定的異地醫療機構確診并填寫上述表格后,連同病歷資料、社會醫療保險憑證原件等資料,到本市指定定點醫療機構確診,再持上述所有資料到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待遇確認手續。符合規定的,原則上1個工作日內辦結。

  (二)原已在本市指定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相應門診特定項目(不含家庭病床)待遇確認的參保人員,應持《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門診特定項目證明書》/《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指定慢性病診斷證明書》空白表格(可在廣州醫保管理網下載)在選定的異地醫療機構確診并填寫上述表格后,連同病歷資料、社會醫療保險憑證原件等資料,在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變更門診特定項目指定定點醫療機構。

  (三)原已在本市指定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相應門診指定慢性病待遇確認的參保人員,可直接在相應異地醫療機構就醫。

  參保人員辦理門診特定項目、門診指定慢性病待遇確認手續前,在異地發生的醫療費用,社會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參保人員屬于非長期異地就醫的其他異地就醫情形時,需了解醫療機構具體名稱、地址、級別等信息,在費用報銷時予以準確提供。

  第二十七條  因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不具備相關疾病診療條件或未開展相關診療項目等原因,參保人員需轉統籌區外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按下列辦法辦理相關手續:

  (一)須經本市2家三級甲等定點醫療機構相關專科專家均建議轉診異地同一家三級綜合或專科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由定點醫療機構相關專科主診醫生填寫《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統籌區外轉診申請表》,經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或科主任簽字,醫務(醫保)管理部門審核蓋章,報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認。

  (二)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繼續在統籌區外轉診醫療機構進行后續住院治療的,由轉診醫療機構主診醫生填寫《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統籌區外轉診后續治療申請表》,醫務(醫保)管理部門審核蓋章,報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認。

  (三)參保人員在統籌區外轉診醫療機構就醫期間,因病情需要,轉診醫療機構建議再轉診至其他定點醫療機構繼續治療的,由轉診醫療機構填寫《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統籌區外再次轉診申請表》,醫務(醫保)管理部門審核蓋章,報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認。

  (四)每次確認有效期為6個月。

  經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后,參保人員在指定轉診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給予報銷。辦理確認手續前,參保人員在統籌區外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社會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條  職工社會醫療保險長期異地就醫人員的普通門診統籌待遇的包干費用,按照本市社會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未經確認的長期異地就醫、異地轉診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按本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已辦理異地就醫確認手續的參保人員臨時回本市統籌區內定點醫療機構急診住院、急診留院觀察以及已辦理確認手續的門診特定項目、指定門診慢性病,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先行墊付后再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零星醫療費用報銷手續,其他醫療費用不予支付。門診特定項目或指定門診慢性病的醫療費用報銷時間在一個社保年度內累計不超過6個月。

  第三十條  已經辦理異地就醫確認手續的參保人員,在其選擇的我市異地聯網指定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異地聯網指定醫療機構按相關規定給予結算。屬于本市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異地聯網指定醫療機構記賬后,向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屬于參保人自負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與異地聯網指定醫療機構結清。已與異地聯網指定醫療機構辦理記賬結算的醫療費用,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辦理該次就醫醫療費的零星醫療費報銷。

  本市參保人在省內異地聯網指定醫療機構記帳結算時,其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標準按照國家、廣東省及本市社會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范圍、標準以及個人先支付費用比例(或標準)執行;待遇標準按本市社會醫療保險有關支付標準執行。

  本市參保人在省外異地聯網指定醫療機構記賬結算時,其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標準按照就醫地社會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范圍、標準以及個人先支付費用比例(或標準)執行;待遇標準按本市社會醫療保險有關支付標準執行。

  異地就醫參保人員在其選擇的我市異地聯網指定醫療機構因客觀原因未能記賬結算的、或在其選擇的非我市異地聯網指定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異地就醫參保人員可個人墊付醫療費后,持資料到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醫療費核報。

  

第五章  零星醫療費報銷管理

  第三十一條  參保人員零星醫療費的報銷范圍包括:

  (一)符合本辦法規定異地就醫范圍的基本醫療費用;

  (二)因待遇追溯、醫療保險系統故障等客觀原因未能在定點醫療機構記賬結算的基本醫療費用;

  (三)參保人員因患病急診或搶救,以及病情治療特殊需要,經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在本市統籌區內非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或急診留院觀察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

  (四)符合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其他特殊情況。

  第三十二條  參保人員辦理零星醫療費報銷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基本資料:

  1. 財政部門印制的醫療費用專用收據或稅務部門印制的發票原件(加蓋醫療機構的收費業務用章)。

  2. 醫療費用開支明細匯總清單(含項目名稱、藥品劑型及劑量、規格、項目單價等,加蓋醫療機構病歷檔案管理專用章或醫療機構業務專用章)。

  3. 社會醫療保險憑證原件;

  (二)不同待遇業務類型的專項資料:

  1. 辦理住院醫療費用報銷的:出院小結或住院病案首頁復印件(加蓋醫療機構病歷檔案管理專用章或醫療機構業務專用章);

  2. 辦理急診留觀費用報銷的:急診留觀病歷復印件;

  3. 辦理普通門診或門診特定項目費用報銷的:門診病歷復印件。

  (三)不同異地就醫類型的專項資料:

  1. 學生異地就醫的:學校出具的相應情形的證明原件;

  2. 異地轉診:有效的《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統籌區外轉診申請表》;

  3. 異地急診:個人情況說明;其中,報銷急診住院費用的,應同時提供入院記錄復印件(加蓋醫療機構病歷檔案管理專用章或加蓋醫院業務專用章);

  4. 對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記錄的就診醫療機構名稱、級別等信息有異議的,參保人可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且經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蓋章確認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  參保人員應在結算醫療費用后及時到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零星醫療費報銷手續,超過1年未辦理零星醫療費報銷手續的,社會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因不可抗力或存在法律糾紛等特殊情況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員申報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費用,按規定審核后,應當由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在30個工作日內撥付給參保人員,原則上通過社保卡服務銀行撥付到參保人員社會醫療保險憑證中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需進一步核實的,申報醫療費審核撥付時間可再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60個工作日。

  

第六章  個人賬戶管理

  第三十五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符合規定的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并按照有關規定標準于每月20日前,從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劃入個人賬戶資金。

  (一)按時足額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的參保人員,從繳費次月起按規定劃入個人賬戶資金。

  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按時足額支付其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的當月起按規定劃入個人賬戶資金。

  (二)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累計達到規定年限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從符合享受退休醫療保險待遇的當月起按退休人員的標準劃入個人賬戶資金。

  (三)參保人員年滿35歲、45周歲的次月起調整個人賬戶資金劃入標準,并從按時足額繳費次月開始按新標準劃入個人賬戶資金。

  (四)參保人員服義務兵役期間,保留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退出現役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的規定執行。

  (五)對因生存情況不明確、死亡后被停發基本養老金或者傷殘津貼、用人單位停發退休費的參保人員,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于次月停止為其劃入個人賬戶資金;當生存情況明確后給予補劃入個人賬戶資金。

  (六)凡不符合領取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多劃入的個人賬戶資金應予以追回。

  第三十六條  參保單位(或負責組織參保的單位)、參保人員在辦理參保登記后9個月內未前往社保卡服務銀行指定的經辦網點領取社會醫療保險憑證的,社保卡服務銀行應對社會醫療保險憑證內的個人賬戶資金實施止付處理,待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領取社會醫療保險憑證后取消止付處理,社會醫療保險憑證內的個人賬戶資金在取消止付后可正常使用。

  第三十七條  個人賬戶按季結息。計息年度為每年6月21日至次年6月20日,以每年6月20日銀行結息后每個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資金賬戶余額作為上年的基數。

  屬當年籌集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

  第三十八條  符合規定的特殊情況,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可以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已辦理長期異地就醫確認手續或者在退休后出境定居的參保人員,可憑相關資料支取現金,保留其個人賬戶;

  (二)退休前出境定居或者外國人辦理退休前離境回國的參保人員,可憑相關資料支取現金,并依其申請對個人賬戶進行注銷。

  (三)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的人員,轉移社會醫療保險關系時,個人賬戶余額原則上通過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轉移。如接收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明確不接收個人賬戶余額或者未提供個人賬戶余額接收賬戶信息的,可憑相關資料支取現金,并依其申請對個人賬戶進行注銷。

  (四)符合上述第二款和第三款情形的人員,如個人賬戶無余額,可憑相關資料依其申請對個人賬戶進行注銷。

  第三十九條  參保人員死亡后,因單位(或負責組織參保的單位)或家屬延遲辦理社保死亡減員手續的,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在死亡人員個人賬戶扣回死亡后多支付的醫療保險待遇款項;不能全額扣回的,有權向不當得利的受益人追收剩余部分。

  第四十條  屬于參保人員死亡、轉移社會醫療保險關系、退休前出境定居、外國人退休前離境回國情形的,需先在所屬區社會保險經辦部門及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辦理減員及停保手續后,再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支取個人賬戶余額、注銷個人賬戶手續,并按規定提交以下資料:

  (一)參保人員死亡,單位或者家屬申請支取其個人賬戶余額并注銷其個人賬戶的:

  1. 明確死亡參保人員其繼承人信息的公證書或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原件及復印件;

  2. 繼承人身份證件或社保卡原件及復印件。

  (二)退休前出境定居的參保人員支取個人賬戶余額的:

  1. 個人書面申請;

  2. 出境定居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退休前離境回國的外國人支取個人賬戶余額的:

  1. 單位證明或者參保人個人書面申請;

  2. 離境的相關證照原件及復印件;

  (四)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的人員在轉移社會醫療保險關系時無法辦理個人賬戶余額轉出手續,需要支取個人賬戶余額的:

  1. 單位證明(離職證明或調令)或個人書面申請;

  2. 參保人社會保險就醫憑證或身份證件原件;

  3. 以下材料之一:

  (1)轉入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原件及復印件;

  (2)養老金一次性支取憑證(退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第四十一條  繼承人在參保人員死亡之日起兩年內沒有申領其個人賬戶余額的,其個人賬戶余額納入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月將截至上月末符合上述條件的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余額批量扣回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各項業務需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攜帶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件復印件、社會醫療保險憑證復印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由單位經辦人辦理的,經事先提供單位介紹信及經辦人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在相應醫保經辦機構備案的,在辦理本單位參保人個人業務時只需出示經辦人本人身份證原件。

  第四十三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及業務發展變化調整有關業務辦理資料,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四條  工傷、生育保險就醫及零星醫療費報銷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相關法律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關于印發〈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就醫及零星醫療費報銷管理辦法〉的通知》(穗人社發〔2012〕6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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