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困難群眾殯葬基本服務
費用減免辦法的通知
穗民規字〔2019〕1號
各區民政局、財政局:
現將《廣州市困難群眾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減免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財政局
2019年1月17日
廣州市困難群眾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減免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減輕困難群眾辦喪負擔,維護人民群眾基本喪葬權益,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強化全省殯葬基本公共服務的意見》(粵府〔2011〕67號)、廣東省民政廳《轉發民政部關于全面推行惠民殯葬政策的指導意見》(粵民事〔2013〕1號)和廣東省民政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免除低收入群體殯葬基本服務費用的通知》(粵民事〔2011〕2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困難群眾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減免水平應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適時調整,按照省、市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減免標準執行。
第三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困難群眾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減免工作。
各級殯葬管理機構、殯葬服務機構根據職責負責困難群眾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減免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減免對象和減免范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困難群眾是指具有廣州市戶籍、并持有相關證明材料的下列居民:
(一)特困人員供養對象;
(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三)低收入困難家庭成員;
(四)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
(五)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對象;
(六)生前生活特別困難的其他人員。
本辦法所稱喪事承辦人是指委托殯儀館辦理喪葬事宜的組織或者個人。
第五條 下列殯葬基本服務項目納入減免費用范圍:
(一)遺體車輛接運(普通殯葬專用車),每具費用不超過180元;
(二)遺體清洗消毒,每具費用不超過100元;
(三)遺體冷藏存放(4日以內),每具費用不超過400元;
(四)遺體告別(小型告別廳1班次),每具費用不超過400元;
(五)遺體火化(普通火化爐),每具不超過250元;
(六)普通衛生紙棺1個,每副不超過500元;
(七)普通骨灰盅1個,每個費用不超過100元;
(八)骨灰寄存(10年以內),每具不超過700元;
(九)普通壽衣1套,每套不超過400元。
免費標準按省、市、區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核定,每具最高免費總額為3030元。未達到單項最高免費限額的,殯儀館按實際發生金額與民政部門結算;超出單項最高免費限額的部分,由喪事承辦人自行承擔。省、市價格主管部門調整收費標準的,最高免費限額隨之相應調整。
因涉及刑事案件、交通事故、醫療糾紛、無人認領等原因導致遺體冷藏時間超過4日的,經死者戶籍地民政部門同意,可延長遺體冷藏存放期限,最高不得超過75日,每具最高免費總額為10130元。
第六條 本市戶籍的困難群眾死亡后,其喪事承辦人提出申請,經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可免除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殯葬基本服務項目費用。
回、維吾爾、哈薩克、柯爾克孜、烏孜別克、塔吉克、塔塔爾、撒拉、東鄉和保安等10個少數民族,并由本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屬下的回民殯葬服務機構(市伊斯蘭教協會)負責遺體安葬的廣州市戶籍人員,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每具最高免費總額為3030元。
第三章 減免程序
第七條 死者為本市戶籍且在本市辦理殯葬服務,屬于本辦法第四條(一)至(五)類困難群眾的,其喪事承辦人可向死者生前戶籍所在地的街、鎮民政工作機構申請減免殯葬基本服務費用,由該機構負責審核。申請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困難群眾減免殯葬基本服務費用審核表》;
(二)《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或有關部門出具的其他死亡證明;
(三)民政部門核發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或《廣州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廣州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證》或《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登記證》或計劃生育特別幫扶對象證明;
(四)喪事承辦人身份證明;
(五)申請延長遺體冷藏存放期限的,還需提供遺體涉及刑事案件、交通事故、醫療糾紛、無人認領等原因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 死者為本市戶籍且在本市辦理殯葬服務,屬于本辦法第四條第(六)類困難群眾的,其喪事承辦人可向死者生前戶籍所在地的街、鎮民政工作機構提出申請減免殯葬基本服務費用,經審核同意報所在的區民政部門復核。申請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困難群眾減免殯葬基本服務費用審核表》;
(二)《死亡醫學證明書》或有關部門出具的其他死亡證明;
(三)死者戶籍所在地街、鎮民政工作機構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
(四)喪事承辦人身份證明;
(五)申請延長遺體冷藏存放期限的,還需提供遺體涉及刑事案件、交通事故、醫療糾紛、無人認領等原因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本市戶籍困難群眾去世后遺體在異地火化的,由其喪事承辦人持遺體火化地殯儀館出具的有效遺體火化證明及制式發票,向死者生前戶籍所在區民政工作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到死者生前戶籍所在地的區民政部門辦理報銷手續。各區民政部門按照屬地規定的殯葬基本服務減免項目及費用標準辦理。
第十條 負責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減免審核、復核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復核。同意減免的,簽署同意意見;不同意減免的,簽署不同意意見,并注明理由,連同申請材料退回喪事承辦人。喪事承辦人有異議的可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
審核(復核)部門認為喪事承辦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齊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喪事承辦人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作未申請;認為喪事承辦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需要進一步查證核實的,可以向有關單位查證。申請材料補正及向有關單位查證時間不計入審核、復核時間。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一條 本市戶籍特困人員去世后的殯葬基本服務費用,由死者生前戶籍所在區按現行財政經費渠道解決。
本市戶籍城鄉低保對象去世后的殯葬基本服務費用,由死者生前戶籍所在區按現行財政經費渠道在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中統一安排,維持各級財政低保費用的承擔比例。
本市戶籍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去世后的殯葬基本服務費用,納入死者生前戶籍所在區財政優撫經費中安排。
本市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對象、戶籍低收入困難家庭人員和生前生活特別困難的其他人員去世后的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減免所需經費由死者生前戶籍所在區財政予以安排。
第十二條 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減免所需的財政經費每年度結算一次。
死者為本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情形的,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減免所需的財政經費由殯儀館或伊斯蘭教協會每年度末按規定向死者生前戶籍所在地的區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區民政部門審核后,送死者生前戶籍所在地的區財政部門審核撥付。
死者為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的,區民政部門辦理報銷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所需的財政經費,由死者生前戶籍所在地的區財政部門審核撥付。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從事困難群眾殯葬基本服務費用減免審核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按規定辦理減免申請的;
(二)故意拖延辦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四條 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減免費用的,由區以上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追回其騙取的減免費用;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殯葬服務單位虛報申領減免費用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清退,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各區民政部門要結合每年殯葬管理目標考核工作,加強對本轄區殯葬基本公共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并將強化殯葬基本公共服務執行情況書面報市民政局。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困難群眾減免殯葬基本服務費用審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