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規范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與配租活動,根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輪候、配租及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包括由市、區政府直接投資建設、城市更新配建回購以及通過其他途徑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與配租應當遵循適度保障、誠實信用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全市統一的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冊,對全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與配租實行監督管理,依法委托相關事業單位具體實施。
各區(含新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協助市主管部門開展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與配租的相關工作,具體負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
第五條 規劃國土、人口計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市、區主管部門的相關核查工作,及時提供信息核查結果,并對核查結果負責。
行政監察等部門依法對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與配租活動的全過程實施監督。
第二章 輪候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采用首次集中輪候排隊、日常輪候遞補的輪候規則。
首次輪候的申請起止時間、具體實施方式等,由市主管部門確定,并在市政府網站、市主管部門網站發布通告。通告發布時間距首次輪候的申請時間不少于15日。
第七條 申請輪候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年滿18周歲,且具有本市戶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戶籍的居民不能作為申請人;
(二)申請人參加本市社會保險(養老保險或者醫療保險,不含少兒醫療保險,下同)累計繳費3年以上,申請人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及以上職稱的,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累計繳費1年以上;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設用地,下同),未領取購房補貼,在申請受理日之前3年內未在本市轉讓過或者因離婚分割過自有住房;
(四)申請人及其配偶或者其他共同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正在本市領取租房貨幣補貼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申請輪候公共租賃住房,經輪候選房并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貨幣補貼。
第八條 申請人已經組建家庭的,應當以家庭為單位提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申請,具有本市戶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證滿一年的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應當列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的配偶屬現役軍人的,可以不受戶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證期限的限制。
具有本市戶籍的申請人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但在承租期間不得重復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優惠。申請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讀全日制學校而將戶籍遷出本市的,視為具有本市戶籍。
第九條 申請輪候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輪候申請表;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其他戶籍證明。申請人配偶不具有本市戶籍的,需另行提交簽發日至提出申請之日滿一年的本市有效居住證。共同申請人屬現役軍人的,提供軍官證、士兵證等證明材料;
(三)已婚(包括離異、喪偶)及未婚但生育的,提供申請人、申請人配偶戶籍所在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收養過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四)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已婚的,提交結婚證;離異的提交離婚證明(包括離婚協議書或者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未婚的(男性年滿22周歲、女性年滿20周歲)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未婚證明;
(五)屬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及以上職稱的,提供學歷、職稱的認證文件。
申請人在提交前款規定材料的同時,應當簽署誠信申報聲明,對其提交申請材料和申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條 申請人可以登錄市主管部門網站按要求在線填寫公共租賃住房輪候申請表,也可以在市、區主管部門指定地點領取或者登錄市主管部門網站下載公共租賃住房輪候申請表后按要求填寫,并備齊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材料,向市主管部門或者戶籍所在地區主管部門提出輪候申請。
第十一條 接受輪候申請材料的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核查,材料齊備且符合規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回執;材料不齊備、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原因以及應當補正的材料和補正期限,逾期未補正的,視為主動放棄本次申請。
已受理安居型商品房輪候申請的,不需重復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首次輪候時,市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申請人輪候基準時間的先后,為受理的申請人排序。
首次輪候截止后,公共租賃住房實行日常輪候,申請人輪候順序依受理回執號的先后確定,依序排在首次輪候末位申請人之后。
第十三條 申請人取得本市戶籍的時間(以下簡稱入戶時間)為其輪候基準時間,但其在本市首次繳納社會保險的時間(不含補繳和退保,以下簡稱社保時間)在其入戶時間之前(不含同年同月)的,以其首次繳納社保時間為輪候基準時間。
申請人取得本市戶籍或者在本市首次繳納社會保險時未滿18周歲的,統一以其年滿18周歲當日為入戶時間或者社保時間。
首次輪候排序的具體方法是:
(一)按照申請人輪候基準時間的先后排序;
(二)兩名及以上申請人的輪候基準時間同為入戶時間且相同的,先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者排序靠前;同為社保時間且相同的,先入本市戶籍者排序靠前;
(三)兩名及以上申請人的輪候基準時間分別為入戶時間和社保時間且同年同月的,先入本市戶籍者排序靠前;
(四)兩名及以上申請人的入戶時間相同且社保時間也相同的,按照身份證載明出生日期的先后排序;
(五)身份證載明出生日期仍相同的,由市主管部門通過抽簽的方式確定輪候排序。
第十四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將符合輪候申請條件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相關信息載入輪候冊,并通過統一的公共租賃住房輪候管理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符合輪候申請條件且已載入輪候冊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以下統稱在冊輪候人。
第十五條 在輪候期間,在冊輪候人的住房、計劃生育、戶籍、婚姻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材料到市主管部門辦理輪候信息變更。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國土、人口計生、公安等部門,并以其提供的信息數據為準,對在冊輪候人的住房、計劃生育、戶籍等情況進行不定期核查。發現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主管部門應當通知其在15日內辦理信息變更。逾期未辦理的,視為其自行退出輪候冊。
第三章 配租
第十六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年度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模、項目位置、在冊輪候人分布區域及數量等情況,制定并發布公共租賃住房年度配租計劃。
第十七條 市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市主管部門作為配租單位實施配租。市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委托區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具體實施。
區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區主管部門作為配租單位實施配租。區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委托有關單位具體實施。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采用集中配租和日常配租方式進行。新建或其他方式籌集的批量房源實行集中配租,因承租人退租等原因出現的零星空置房源實行日常配租。
第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具備集中配租條件的,配租單位應當及時擬定配租方案,并以配租通告的形式在市、區主管部門網站發布。配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的基本信息,如項目位置、戶型面積、交付時間、租金價格、租賃期限等;
(二)配租范圍及具體條件;
(三)認租申請起止時間、申請和受理方式、地點;
(四)確定入圍名單的方式;
(五)選房組織方式;
(六)其他必要的內容。
區主管部門擬定的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方案應當報市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應當面向全市范圍在冊輪候人配租。
區政府籌集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優先面向本區戶籍的在冊輪候人配租。
由市主管部門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因特殊原因確需縮小配租范圍的,應當在配租方案中予以特別說明;由區主管部門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因特殊原因確需縮小配租范圍的,應當在配租方案中予以特別說明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以建筑面積65平方米以下的小戶型為主,配租單位可以結合房源情況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一)單身居民、兩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積為35平方米左右;
(二)兩至三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積為50平方米左右;
(三)三人及以上家庭配租建筑面積為65平方米左右。
建筑面積超過70平方米的房源,可以根據情況面向五人及以上家庭配租。
家庭人口數按照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的總人數予以確定。在冊輪候人自愿認租低于其家庭人口數對應建筑面積住房的,視為其已按標準享受住房保障。
獨生子女死亡且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家庭,可以按照其失獨前的家庭人口數確定配租建筑面積。
第二十二條 符合配租范圍及具體條件并愿意認租的在冊輪候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配租單位提出認租申請,其相關輪候排序信息以配租通告規定的截止受理日輪候冊的記載為準。
在冊輪候人認租時,其住房、婚姻、計劃生育、戶籍等情況與輪候冊不一致的,應當在配租通告規定的截止受理日之前到市主管部門辦理變更。
第二十三條 配租單位應當根據認租申請人數量、本批公共租賃住房房源規模及輪候排序等情況,按照大于房源數量一定比例的原則確定入圍戶數。輪候排序在先的認租申請人依次入圍形成入圍名單。
第二十四條 配租單位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并以其提供的信息數據為準,對入圍名單內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核查。核查合格的,在市、區主管部門及配租單位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進入選房名單。
第二十五條 配租單位應當根據可供房源數量、戶型面積和選房名單等,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組織選房:
(一)依次自主選房。即入圍名單內的認租申請人按照輪候排序,依次參加選房,按照配租建筑面積標準,選擇其中一套住房;
(二)依次抽簽選房。即入圍名單內的認租申請人按照輪候排序,依次參加抽簽,按照配租建筑面積標準,在一次抽取出來的若干房源中選擇一套住房;
(三)計算機自動編配。即入圍名單內的認租申請人按照輪候排序,由配租單位按照配租建筑面積標準,通過計算機一次性為每個申請人自動編配一套公共租賃住房;
(四)其他符合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并已在配租方案中明確的方式。
第二十六條 選定住房后,認租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配租單位交付3個月租金作為租賃保證金,并簽訂租期不超過3年的租賃合同。
選房過程中,認租申請人排序到位選房但未選定住房,或者雖選定住房但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交付保證金并簽訂租賃合同的,按放棄本次選房處理,由選房名單內排位在后的其他認租申請人依次遞補。
選房名單內的全部認租申請人經遞補后有剩余房源的,可面向其他在冊輪候人依次遞補配租。
認租申請人無法到場的,可書面委托成年共同申請人選房并簽訂租賃合同。
第二十七條 認租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輪候庫:
(一)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放棄選房行為達到三次的;
(二)已經輪候、選房并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的。
第二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期間,原申請登記的家庭人口數、戶籍、住房、婚姻等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自信息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市主管部門辦理信息變更。
第二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滿后,承租人仍符合屆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且需要續租的,應當在期滿前三個月內向原配租單位提出續租申請。配租單位應當對承租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續租信息應當在市、區主管部門網站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準予續租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三十條 申請續租時,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因承租人家庭人口數變化,不再符合原住房配租建筑面積標準,配租單位有相應房源的,可以根據情況及時調整。簽訂新租賃合同的同時須退出原配租住房。沒有相應房源的則可以繼續承租原住房,但超出配租建筑面積標準部分,應當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租賃指導價收取租金。
第三十一條 因承租人退租等原因出現零星空置房源而實行日常配租的,配租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排序靠前的在冊輪候人實施配租,配租結果應當在市、區主管部門網站公示15日。
第三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應當自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主動退租,逾期未退租的,配租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或者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的約定收回住房,不予退還租賃保證金:
(一)因戶籍遷出本市、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等原因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
(二)因購買、繼承、贈與等原因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
(三)租賃合同期屆滿后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退房的;
(四)因違規違約行為應當解除租賃合同的;
(五)其他依法依約應當解除租賃合同、收回住房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每一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因結婚等原因而擁有兩套及以上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自行選擇保留一套,并在三個月內向原配租單位申請退租其余公共租賃住房。逾期未申請退租的,配租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或者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的約定收回住房,且保證金不予退回。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輪候申請表、誠信申報聲明書、租賃合同等相關示范文本由市主管部門負責制定。
第三十五條 市、區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市人才安居的有關政策和法律規定,確定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定向配租給符合條件的人才或者企事業單位。
第三十六條 非戶籍住房困難群體可以根據市政府制定的產業配套住房相關規定,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第三十七條 企業投資建設(含城市更新配建但政府未予回購)的公共租賃住房、以及定向配租給重點企事業單位的公共租賃住房,由該企事業單位擬定配租方案報市主管部門備案后實施配租。
企業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設(含城市更新配建但政府未予回購)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優先面向本企業在冊輪候人配租。
第三十八條 配租單位應當在簽訂租賃合同、續租、退租、解除合同等情況發生后30日內,將承租人及共同申請人、租住的住房、租期、租金等信息報送市主管部門備案,并納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統統一管理。
第三十九條 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執行國家、廣東省、深圳市關于殘疾人、撫恤定補優撫對象等特殊群體在住房方面的優惠政策,申請人可持相關證明文件向配租單位提出申請。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施行之前本市有關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與配租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