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 廣州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關于印發來穗務工人員申請承租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的通知
穗住保規字【2017】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
為規范來穗務工人員承租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審核、配租和租后管理等工作,現將《來穗務工人員申請承租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 廣州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
2017年8月29日
來穗務工人員申請承租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來穗務工人員承租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審核、配租和租后管理等工作,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來穗務工人員申請承租廣州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的資格審核、配租、退出及監督管理工作。
本實施細則所稱來穗務工人員是指在廣州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的非廣州市戶籍人員。
來穗務工人員配偶為廣州市城鎮戶籍的,按照廣州市戶籍家庭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制度相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來穗務工人員申請承租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可以以家庭名義申請,也可以以個人名義申請。每個家庭確定1名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
申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僅限于其在廣州工作或者居住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第四條 以下兩類來穗務工人員,可以申請承租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
?。ㄒ唬﹣硭霑r間長、穩定就業的來穗務工人員。
此類人員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在廣州市申報居住登記,辦理并持有《廣東省居住證》3年以上,且申請時仍在有效期內。
2.申請人在廣州地區參加社會保險(含廣東省、廣州市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的內容包括基本養老、職工社會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下同)連續繳費(含補繳)滿2年或者5年內累計繳費滿3年,且申請時處于在保狀態。
3.申請人在申請時已在本市辦理就業登記,已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2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且申請時處于合同有效期內;或者屬于在本市轄區內辦理了工商登記的企業出資人或者個體工商戶經營者,且申請時工商登記未被注銷、吊銷。
4.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在本市未承租直管公房或者單位自管房,且申請時在本市未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5.申請人及其配偶未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6.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沒有犯罪記錄及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公安機關作出的處以行政拘留、責令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養等治安違法記錄(以下簡稱犯罪違法記錄)。
?。ǘ└呒寄苋瞬呕蛘攉@得榮譽稱號的來穗務工人員。
1.持有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或者三級、二級、一級)職業資格證書的高技能人才。
2.獲國家、省和本市黨委、政府授予的榮譽稱號,或者獲得 “廣州市優秀異地務工人員”、“廣州市優秀異地務工技能人才”稱號人員。
3.本市及以上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表彰或者獎勵人員。
上述人員須持有《廣東省居住證》、在廣州地區參加社會保險、已在本市辦理就業登記或者工商登記(申請時上述證件及證明仍在有效期內),且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4、5、6目條件。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請人可以通過積分的方式優先配租:
?。ㄒ唬┓系谒臈l第(一)項規定,且在本市從事公共服務領域特殊艱苦崗位的政府專職消防員、警務輔助、環衛、公共交通、醫護(含養老護理、民政部門社會福利機構護理)工作累計超過3年,且申請時正在從事上述職業的一線從業人員;
?。ǘ┓系谒臈l第(一)項規定,且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在本市參加獻血,或者參加志愿者(義工)服務累計超過50小時的申請人;
?。ㄈ┓系谒臈l第(二)項規定的申請人;
?。ㄋ模┓系谒臈l規定,且獲得世界技能大賽或者國家、省、市級技能競賽的獲獎人員。
第六條 市本級每年可供應的房源數量按照當年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可供應房源的一定比例確定,具體房源信息、申請時限等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公布。
第七條 來穗務工人員住房保障資格審核由住房保障部門會同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牽頭,各相關職能部門配合。
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牽頭負責對申請人家庭在穗工作、生活情況的收件、審核,包括居住年限、繳納社保年限、就業登記年限、工作年限、工商登記情況、職業資格、計生、有無犯罪違法記錄情況,以及表彰獎勵、是否從事艱苦崗位和參與獻血、義工工作情況,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計生(人口計生)、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團市委以及市義工聯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相關審核工作。
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家庭住房情況,定期與負責受理工作的街(鎮)來穗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中心做好工作銜接及信息交換。
第八條 來穗務工人員申請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的受理、審核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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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須在規定時間內向居住地所在區的街(鎮)來穗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受理部門)提交《來穗務工人員承租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及身份證、廣東省居住證,由廣州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出具并蓋章確認的《個人歷史就業記錄》,有效勞動合同或者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無自有產權住房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是否已承租單位自管房證明,計生證明,誠信承諾書等申請材料。高技能人才、受表彰、獲榮譽稱號或者參與義工工作、獻血的來穗務工人員還應當提交職業資格證書、榮譽或者獎勵證書或者義工工作證明、獻血證明等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申請材料齊全且在市住房保障部門發布的受理申請截止之日前遞交的,受理部門應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憑證。受理部門受理后錄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統。對申請不予受理的,受理部門應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受理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應當在10日內按要求補正材料,逾期未按要求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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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門應當自市住房保障部門發布的受理申請截止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初審,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分別提交區住房保障部門和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經初審不符合條件的,受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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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審查核實申請人家庭住房狀況。
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審查核實其居住登記和《廣東省居住證》辦理情況。
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信息分別送達區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計生(人口計生)、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團市委、市義工聯審核。審核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信息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核實,并將審核結果反饋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
1.區公安部門審查核實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犯罪違法記錄情況;申請人屬于獲市及以上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表彰或者獎勵的來穗務工人員的,審查核實其相關表彰、獎勵材料。
2.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核實申請人就業登記情況,利用政府信息共享平臺審查申請人社會保險繳費情況,并出具審核意見;申請人屬于高技能人才,世界技能大賽或者國家、省、市級技能競賽獲獎人員的,審查核實其資格證明材料。
3.區衛生計生(人口計生)部門審查核實申請人計劃生育情況。
4.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核實申請人工商登記情況。
5.團市委及市義工聯審查核實申請人志愿時及義工登記情況。
資料審核責任歸屬以申請人居住地所在區為準。廣東省居住證辦理年限、廣東省居住證有效期、社會保險繳費年限、無犯罪違法記錄情況等均以市住房保障部門發布的受理申請截止之日為截止時點,前溯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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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應當自收齊各會審部門反饋意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情況匯總反饋區住房保障部門。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匯總區住房保障部門、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審核意見并錄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統。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并通過住房保障管理系統提交市住房保障部門公示;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五)公示
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收到區住房保障部門審核意見后3個工作日內,將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情況在政府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20日。
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下同)姓名、廣東省居住證辦理、就業登記、工商登記、工作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住房、計生等情況。符合第五條規定的申請人,應同時公示相關職業資格、獲表彰或者獎勵情況(見義勇為行為屬不宜公開情形的,按規定處理)、從業時間、獻血或者參加志愿者(義工)服務等情況。
對公示的情況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書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調查核實(涉及仲裁、訴訟的,異議調查核實時間另計)。對于申請人存在“犯罪違法嫌疑”情況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告知本人。申請人提出申訴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反饋市公安部門并由市公安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
經核實異議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調查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六)批準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批準并公布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的申請人名單。
第九條 來穗務工人員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負責。
第十條 經審核公示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的申請人采取積分和搖珠相結合的方式配租。
配租先后順序按申請人積分高低排列;分數相同的,按申請人在廣州地區繳納醫療保險年限月數長短進行二次排名確定次序;經二次排名仍未能確定次序的,通過搖珠方式確定。
申請人積分包括基礎配租分和優先配租分兩類:
?。ㄒ唬┙泴徍斯痉瞎沧赓U住房承租資格的申請人,積基礎配租分60分;
?。ǘ┏钟懈呒壒?、技師、高級技師(或者三級、二級、一級)職業資格證書的高技能人才申請人,積優先配租分10分;
?。ㄈ┇@國家、省和本市黨委、政府授予的榮譽稱號,或者獲得 “廣州市優秀異地務工人員”、“廣州市優秀異地務工技能人才”稱號的申請人,每個榮譽稱號積優先配租分10分,最高不超過20分;
?。ㄋ模┇@得世界技能大賽或者國家級技能競賽的獲獎人員,積優先配租分10分;獲省或者市級技能競賽的獲獎人員,積優先配租分5分;
?。ㄎ澹┇@得本市及以上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表彰或者獎勵的申請人,積優先配租分10分;
?。儆谠诒臼袕氖鹿卜疹I域特殊艱苦崗位的政府專職消防員、警務輔助、環衛、公共交通、醫護(含養老護理、民政部門社會福利機構護理)工作超過3年,且申請時正在從事上述職業的一線從業人員的申請人,積優先配租分5分;
?。ㄆ撸┥暾埲松暾堉涨?年內在本市參加獻血(每次積優先配租分2分)或者志愿者(義工)服務(每滿50小時積優先配租分2分),以上各項1年內積分不超過2分,兩項累計最高不超過10分。
本條第三款第(一)至第(五)項人員,經審核獲得承租資格后直接積分,第(六)、(七)項人員的積分由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認定后予以積分。
第十一條 承租資格自獲得之日起一年內有效。承租資格失效后如仍有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需求的,在今后房源推出時,應當按照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本市只限申請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名義申請的,可以承租成套公共租賃住房;以個人名義申請的,原則上配租單間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三條 成功配租的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除不可抗力外,成功配租的申請人不接受分配的房源,不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或者不按規定時間辦理入住手續的,視同放棄承租資格。
第十四條 租賃合同應當載明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標準、租金收取方式、租賃期限、使用管理、合同解除、違約責任以及雙方權利義務等。
第十五條 來穗務工人員承租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按照該項目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確定。
第十六條 租賃合同期限為5年。租賃期內,承租人應繼續履行辦理居住證、就業登記、工商登記、社會保險繳費、計劃生育等義務,且無犯罪違法記錄。如需續租,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之日前6個月,向居住地所在區來穗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中心提出續租申請,由居住地所在區來穗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中心進行初審,經區住房保障部門和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復核后,提交市住房保障部門批準,并辦理租賃合同續簽手續。
承租人提出續租申請時,需同時提供有效的居住證、就業登記證明、有效勞動合同或者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和計生證明材料。經由住房保障部門會同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牽頭,各相關職能部門配合審核符合續租條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準予續簽租賃合同。經審核不再符合條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取消其承租資格。
承租人或者其配偶如在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期間取得本市戶籍,申請續租依照屆時戶籍家庭公共租賃住房政策執行。符合戶籍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可以以戶籍家庭身份申請續租;經核查不符合戶籍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取消其承租資格。
第十七條 來穗務工人員承租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滿不續租、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續租申請或者經核定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的,承租人應在30日內結清有關費用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3個月的過渡期(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情形除外),過渡期間按該項目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1.2倍計租。過渡期滿,逾期拒不騰退的,按照廣州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公布的該地段同類型房屋年度租金參考價的2倍計租,住房保障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申請將其行為載入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八條 租賃期內,如發生以下情況之一,承租人應及時向出租人或者其委托機構申報,并申請提前解除租賃合同:
(一)承租人或者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本市購買、受贈、繼承或者通過其他途徑獲得自有產權住房;
?。ǘ┏凶馊嘶蛘咂涔餐暾埖募彝コ蓡T承租了直管公房、單位自管房或者人才公寓;
?。ㄈ┏凶馊诉`反計劃生育政策;
?。ㄋ模┏凶馊擞蟹缸镞`法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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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出現上述情形未及時申報的,一經查實,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取消承租資格,責令騰退公共租賃住房,并自上述情況發生之日至承租人實際騰退公共租賃住房之日期間按照廣州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公布的該地段同類型房屋年度租金參考價的2倍計租。市住房保障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申請將其行為載入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九條 承租人主動申請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向出租人或者其委托機構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的書面申請。
第二十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牽頭,各相關職能部門配合,應當加強監督管理,通過不定期檢查、入戶調查、信函索證、委托第三方調查取證等方式,加強來穗務工人員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監管和住房使用情況巡查。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在公共租賃住房使用過程中,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收回房屋,自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取消之日起5年內不再受理該承租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住房保障申請,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ㄒ唬┥米詫⒊凶獾淖》哭D讓、轉租、分租、出借、調換的;
?。ǘo正當理由連續拖欠租金2個月或者累計拖欠租金6個月的;
?。ㄈo正當理由連續空置住房6個月及以上的;
?。ㄋ模┥米詫Τ凶獾淖》窟M行裝修或者擴建、加建、改建、改變房屋結構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拒不恢復原狀的;
(五)故意損壞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屬設備,拒不恢復原狀的;
(六)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ㄆ撸┢渌`反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虛報居住證、住房、工作、職業資格等狀況,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依照《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查明有關當事人以弄虛作假、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公共租賃住房的,依照《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第四十六條處理,并且將虛報、瞞報、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情況載入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四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依據《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在來穗務工人員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不作為等行為的,由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區應當參照本實施細則,制訂符合本區實際的來穗務工人員申請承租本區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細則。相關準入條件、租金標準、審核分配等可結合本區實際研究確定,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備存。
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力量建設籌集的來穗務工人員公共租賃住房,可由房屋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分配管理方案,明確準入條件、分配程序、退出機制及監督管理等內容,報區住房保障部門、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備存。向本單位職工供應的,其具體分配管理方案應在本單位公示通過后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