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巡游出租汽車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的通知
穗交運規字〔2020〕13號
市客管處,市出租汽車協會,各巡游出租汽車企業:
《廣州市巡游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19年11月1日頒布實施,為確保《條例》頒布實施后相關政策有效銜接并順利落實執行,市交通運輸局對原市交委印發的《廣州市客運出租汽車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穗交規字〔2017〕6號)進行了修訂,制定了《廣州市巡游出租汽車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2020年7月23日
廣州市巡游出租汽車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廣州市巡游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游車”)管理,保障城市公共客運安全,提高車輛整體形象和技術水平,適應廣州市城市環保和交通發展需要,根據《廣州市巡游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6〕23號)等規定,結合廣州市巡游車行業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廣州市巡游車車輛的新增、更新、營運管理的技術要求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廣州市巡游車車輛技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并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 凡新增、更新的巡游車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符合《廣州市巡游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
(二)7座及以下乘用車;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所列以及國家有關規定許可的原裝進口的純電動或燃料電池小客車;
(四)車身寬度不小于1700毫米,車身高度不小于1420毫米。屬三廂車型的,車身長度不小于4600毫米,或軸距不小于2650毫米;屬兩廂車型的,車身長度不小于4300毫米,或軸距不小于2550毫米。
(五)車輛配置符合《廣州市巡游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要求,具備司機人臉識別、向乘客提供電子發票功能的車載終端,并將相關信息接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監管平臺;
(六)設置符合廣州市出租汽車智能頂燈技術要求,具備車輛防偽功能的車載頂燈,頂燈控制線應按技術要求接入車載終端;
(七)無障礙巡游車的車輛技術標準,根據無障礙巡游車運力指標投放計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無障礙巡游車運力指標投放時明確;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巡游車車輛營運管理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巡游車企業是巡游車車輛技術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對巡游車車輛實行正確使用、周期維護、視情修理、定期開展安全技術檢驗,保證投入經營車輛符合技術要求;
(二)巡游車企業應當組織定期對車載終端、計程與計價設備和頂燈等車輛營運專用設施進行檢查、維修,出現故障的,應到具備技術資質的維修點進行維修或更換,直到故障解除;
(三)巡游車企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設置相應的部門負責車輛技術管理工作,并根據車輛數量和巡游車車輛運營特點配備技術管理人員,對車輛實施有效的技術管理;
(四)巡游車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要求,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制度,實行一車一檔。
第六條 巡游車車輛營運標志及服務設施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標價簽”張貼于車輛后門兩側玻璃處,保持美觀、對稱;
(二)“乘客告示簽”張貼于車內明顯位置;
(三)“暫停服務”、“交接班告知”等標志牌使用時夾蓋在計價器或者其他計程與計價設備“空車”服務標志上并朝車輛前方示意;
(四)車內配置不少于1套錄音設備和3路錄像設備,錄像范圍應至少覆蓋主、副駕駛位,后排座位及行李廂內區域;錄音、錄像設備安裝不得影響駕駛及乘車安全;錄音、錄像數據須同步,且在本地存儲的容量可滿足錄像存儲不少于10天,并實時接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監管平臺,實現遠程查閱、導出;使用錄音、錄像數據時,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確保信息安全,保護駕駛員和乘客的個人隱私;
(五)防劫設施的安裝,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六)車內儀表、配套音響設備和照明燈具須完整,并保持性能良好;
(七)空調系統兼有制冷和采暖功能;自動溫控設施完好,并應設有通風換氣裝置;
(八)車輛行李廂安裝有駕駛員內控開啟裝置,開啟時有燈光照明。
(九)頂燈規格為1116毫米×581毫米×282毫米(依次為長、寬、高最大值,誤差值±5毫米),內置控制電路、LED燈具,按照統一接口要求,通過有線方式與車載終端連接,接受車載終端信號控制,頂燈燈光根據控制信號進行相應變化,具有展現車輛狀態、防偽稽查、廣告展示等功能。
(十)車內配置滅火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七條 車輛退出運營時,巡游車企業應當拆除服務設施,并將計價器或者其他計程與計價設備交設備廠商回收;除車輛報廢及遭盜搶等情況外,巡游車企業應當清除巡游車顏色,變更后的車身顏色需明顯區別于廣州市現有巡游車車身顏色。
第八條 車輛應按照有關規定接受車容車貌、車質車況查驗工作。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交通委員會關于印發廣州市客運出租汽車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的通知》(穗交規字〔2017〕6號)同時廢止。此前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