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按照《關于印發〈深圳市規范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任職行為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深建規〔2014〕3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精神,為進一步完善《若干規定》,現對項目經理(即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下同)和項目總監(即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下同)的任職鎖定和解鎖程序予以規范,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任職鎖定程序
(一)對于招標投標建設工程,市、區建設主管部門自招標人提交招標投標情況報告備案之日起,鎖定中標項目的項目經理、項目總監的任職資格(即依法暫停其再投標或者承接工程的資格,下同);對于直接發包工程,自辦理施工許可證之日起鎖定在施工單位擬任職的項目經理、項目總監的任職資格;對于提前介入質量安全監督(以下簡稱提前介入)的直接發包工程,自批準提前介入之日起鎖定在施工單位擬任職的項目經理、項目總監的任職資格。
(二)被鎖定任職資格的項目經理,不得在其它項目中任職項目經理。項目總監最多可以同時兼任3個非重大或者非重點建設工程項目;項目總監可以在1個重大或者重點建設工程項目任職;已經任職非重大或者非重點建設工程項目的項目總監,不得再承接或者投標重大或者重點建設工程項目。
重大或者重點建設工程項目由市發改部門認定。
(三)對于提前介入的直接發包工程,建設單位在網上辦理施工許可證(以下簡稱辦證)時,辦證系統需要對已被鎖定任職資格的項目經理或者項目總監進行解鎖,完成辦證后再鎖定該項目經理或者項目總監,上述解鎖與鎖定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6小時。建設單位在辦證過程中應當提交由施工單位出具的該項目經理不得參與其它工程投標活動的書面承諾;若該工程為重大或者重點建設工程項目,還需要提供由監理單位出具的該項目總監不得參與其它工程投標活動的書面承諾。書面承諾內容為“該項目經理(或者項目總監)不得參與其它工程投標活動,否則,自愿放棄中標資格,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對于直接發包項目,被鎖定任職資格的項目經理或者項目總監如出現離職、生病、調離等情形,可以辦理項目經理(應當提供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同意的證明)或者項目總監(應當提供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同意的證明)的變更手續,變更后的項目經理或者項目總監的任職資格應當立即被鎖定;變更前的項目經理或者項目總監的任職資格無需被鎖定。
(五)對于招標投標項目,被鎖定任職資格的項目經理或者項目總監如出現離職、生病、調離等情形,可以辦理項目經理(應當提供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同意的證明)或者項目總監(應當提供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同意的證明)的變更手續,變更后的項目經理或者項目總監的任職資格應當立即被鎖定;原項目經理或者項目總監的原任職資格自變更之日起繼續鎖定6個月。
(六)為確保工程質量安全,同一個項目的項目經理或者項目總監原則上變更次數不超過2次(含2次);工期兩年以上的重大或者重點建設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或者項目總監變更次數不超過3次(含3次)。
二、解鎖程序
(一)工程已經通過竣工驗收備案,計算機系統自動對項目經理或者項目總監解鎖或者由企業提供竣工驗收備案回執后辦理項目經理或者項目總監解鎖手續。
(二)單獨辦理施工許可證或者提前介入的直接發包專業工程已經通過驗收的,提供各方責任主體簽章的專業工程質量驗收記錄以及建設單位同意解鎖證明后,可以辦理項目經理或者項目總監的解鎖手續。
(三)工程已經通過竣工驗收,非因施工或者監理單位原因導致暫時無法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提供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的質量監督報告以及建設單位同意解鎖證明后,可以辦理項目經理或者項目總監的解鎖手續。
(四)非因施工或者監理單位原因導致出現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提供施工或者監理單位告知建設單位項目經理或者項目總監需要另行任職的書面函件后,可以辦理項目經理或者項目總監的解鎖手續。
1.辦理施工許可證后未開工;
2.工程中標后超過120天仍未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3.已經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停工登記手續的建設項目。
三、工作保障
(一)技術保障。市、區建設工程實現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任職信息共享。自2015年6月1日起,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對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任職人員鎖定及解鎖信息共享工作,可以兩種方式之一執行:一是直接使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系統,賬號、密碼及操作方式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信息中心提供(聯系電話:83466848);二是調用及提供接口服務,具體技術方案與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信息中心聯系。
(二)分工原則。根據“誰經辦、誰鎖定、誰解鎖”的原則,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監管工程的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任職鎖定及解鎖工作。解鎖經辦人由單位指定專人負責,并設A、B角。單純因招投標產生的鎖定和解鎖工作由招投標管理部門負責辦理。
(三)未按照本通知規定開展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任職鎖定和解鎖工作的,依法予以查處;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通知規定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予以處分。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201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