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廣州市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穗衛規字〔2020〕1號
各區衛生健康局,市衛生監督所:
根據《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第9號令)和新修訂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我委對《廣州市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舉報獎勵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年1月6日
廣州市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綜合治理我市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嚴厲打擊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等違法行為(以下簡稱“兩非”違法行為),根據《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第9號令)和省相關工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舉報獎勵辦法。
第二條 舉報“兩非”違法行為符合以下范圍的,按照以下標準予以獎勵:
(一)舉報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行為的, 經查證屬實的每宗獎勵10000元;
(二)舉報組織、介紹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行為的,經查證屬實的每宗獎勵5000元;
(三)舉報違法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經查證屬實的每宗獎勵5000元;
(四)舉報偽造、變造、買賣涉及“兩非”違法行為的虛假醫學診斷意見書或者證明材料的,經查證屬實的每宗獎勵3000元;
(五)舉報違法(規)經營、銷售終止妊娠藥物和可用于胎兒性別鑒定的醫療器械的,經查證屬實的每宗獎勵2000元。
(六)舉報違法發布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廣告的,經查證屬實的每宗獎勵1000元。
舉報的同一宗案件涉及以上兩種及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不重復累計獎勵,按照涉及的違法行為的最高獎勵標準給予獎勵。
第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我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發現在廣州市范圍內存在“兩非”違法行為的,均可采用來人、來電、來信等方式進行舉報。
第四條 市、區衛生健康部門應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專人負責受理。
第五條 有打擊“兩非”違法行為法定職責的個人或組織不屬于舉報獎勵的對象。
第六條 “兩非”違法行為實行實名舉報制度,舉報人的舉報內容應客觀真實,需提供“兩非”違法行為的人員或組織的姓名(名稱)、時間、地址、次數等具體線索。舉報人應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匿名舉報或實名舉報的“兩非”違法行為在舉報前已經被衛生健康部門掌握的,只向舉報人反饋查處結果,不發放獎勵金。
第七條 舉報本辦法第二條所列范圍內的違法行為,屬于其他部門職權管轄的,通過部門聯動查處機制查處;經查證屬實的由衛生健康部門向舉報人兌現獎勵;
第八條 “兩非”舉報獎勵實行屬地管理和市、區分級負責制度。
直接向市衛生健康部門舉報的“兩非”違法案件,由市衛生健康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移送案發地的區衛生健康部門處理,并在移交后5個工作日內將移送情況告知舉報人。
經查屬實的,由案發地的區衛生健康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獎勵標準兌現獎勵,市衛生健康部門不重復獎勵。經查屬實且屬跨區查辦的,由市衛生健康部門按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獎勵標準兌現獎勵,相關區衛生健康部門不重復獎勵。
第九條 市、區衛生健康部門自受理舉報后60個工作日內統籌完成查處工作,并將查處結果于結案后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不能完成查處工作的,要向舉報人說明。
第十條 舉報人所舉報的“兩非”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受理單位在結案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金,舉報人應當在接到領獎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憑有效身份證明領獎。無合理原因逾期未領取的,視為主動放棄。
第十一條 對舉報的“兩非”違法行為,只獎勵第一舉報人,對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的,按一宗案件進行獎勵,獎金由舉報第一署名者或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
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舉報同一宗“兩非”違法行為的,對先舉報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對“兩非”違法行為獎勵舉報實行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個人真實信息。衛生健康部門工作人員因泄密造成嚴重后果的,將嚴肅追究相關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市本級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例偏高問題舉報獎勵經費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規定,納入市衛生健康部門年度部門預算。區獎勵經費由各區負責。
第十四條 “兩非”違法行為獎勵舉報工作和資金使用情況接受社會公眾和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 各區可結合各自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的舉報獎勵制度。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原市人口計生局印發的《廣州市人口計生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穗人口發〔2013〕1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