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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國家級水產原、良種場資格驗收與復查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農業部漁業局1998年1月15日印發的《國家級水產原、良種場資格驗收辦法》(農漁養〔1998〕1號)同時廢止。
附件:1.國家級水產原、良種場資格申請表
2.國家級水產原、良種場資格考評表
農業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2017年8月28日
國家級水產原、良種場資格驗收與復查辦法
為加強國家級水產原、良種場管理,提高水產原、良種供給和質量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水產苗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驗收對象
1.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列入漁業投資計劃的水產原、良種場。
2.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批準掛牌,獲得省級資格滿兩年,符合國家水產原、良種場規劃布局,自愿要求升格的水產原、良種場。
二、驗收內容
1.生產基本條件,包括環境、基礎設施、儀器設備等;
2.生產技術條件,包括管理、生產人員文化程度或相應的技術職稱、操作技能等;
3.原、良種產品質量;
4.生產經營管理情況等。
三、提交材料
1.國家級水產原、良種場資格申請表(附件1)。
2.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報告(自有資金建設不要求)。
3.單位概況:單位名稱、性質、編制、經費來源等批復文件,全場職工及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名冊(姓名、年齡、性別、文化程度、技術職稱或技術等級、從事的崗位)。
4.水產原、良種及其他產品的生產情況、經營狀況(提供年度決算復印件)。
5.經國家認定的檢測機構提供的水產原、良種種質和質量檢測報告、水質檢測報告(均為復印件)。
6.技術管理、質量管理、檔案管理工作總結。
7.與技術依托單位簽訂的技術合作協議(復印件)。
8.其他材料:營業執照、水域灘涂養殖證(或有關權屬證明)、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珍稀、瀕危水生野生動植物提供《水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和《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技術和管理人員培訓證明、用戶反饋信息、場區平面圖、各級主管單位審查轉報函、其他符合《水產原良種場生產管理規范》的相關材料等。
四、驗收程序
1.原、良種場向場址所在地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驗收申請。
2.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審查申請材料、現場查看初驗后簽署初驗意見,上報農業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3.經農業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委托,全國水產原種和良種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秘書處對提供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初步審核合格后,遞交審委會,由審委會主持并邀請有關科研、教學、推廣、生產及行政等部門的人員組成5~7人驗收小組,通過審查材料和實地考核等方法進行綜合考評。
4.驗收小組全體成員根據《國家級水產原、良種場資格考評表》(附件2)的各項內容分項考評打分,考評平均得分超過80分(含)為合格。綜合考評結果經審委會報農業部審核、公示后,由農業部發文命名國家級場,頒發合格證書(有效期五年),并授予國家級場銅牌。國家級場按如下規定命名:國家級+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名+市(區、縣)名+品種(種類)名+原(良)種場。證書和銅牌由農業部指定單位統一印制。
5.對驗收不合格的場家,農業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將根據驗收小組提出的整改意見,責令限期改進。到期仍不合格者,不再進行國家級水產原、良種場的資格驗收。
6.驗收小組成員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輕車簡從,清正廉潔,農業部系統成員還要嚴格遵守《關于進一步規范專家咨詢費等報酬費用發放與領取管理的若干規定》(農辦財〔2016〕17號)的相關規定。
五、復查管理
自驗收合格批準之日起,農業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將不定期委托有關機構對國家級水產原、良種場生產的原、良種產品質量進行抽檢。國家級水產原、良種場應當至遲于其《驗收合格證》期限屆滿前三個月通過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向農業部漁業漁政管理局提出復查申請,由農業部漁業漁政管理局組織復查小組對國家級水產原、良種場的基本條件、生產管理、技術管理、經營情況等情況進行全面復查。復查考評參照驗收考評執行。對復查不合格的場家取消國家級水產原、良種場資格,注銷原命名和收回驗收合格證,并不再受理資格驗收申請。因遷址、改擴建等情況暫不能接受復查的場家,可以通過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向農業部漁業漁政管理局提出暫緩復查申請,暫緩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暫緩期內中止國家級水產原、良種場資格。
六、本辦法由農業部漁業漁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七、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略,詳情請登錄農業農村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