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人社規〔2012〕2號
各有關單位:
《深圳市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初次專業技術資格考核認定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施行。
2012年1月12日
深圳市大中專院校畢業生
初次專業技術資格考核認定實施辦法
一、事項內容
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初次專業技術資格考核認定(以下簡稱“專業技術資格初次認定”,衛生技術人員系列除外)。
二、依據
(一)國家人事部關于印發《〈企事業單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若干問題暫行規定〉有關具體問題的說明》(人職發〔1991〕11號)第十一條;
(二)廣東省人事廳《廣東省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初次專業技術資格考核認定暫行辦法》(粵人職〔1998〕15號);
(三)深圳市人事局《關于我市專業技術資格初次認定工作的通知》(深職發〔2002〕12號)。
三、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者即可辦理。
四、條件
(一)申請專業技術資格初次認定需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在國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備案的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經省統一考試入學,完成規定學業,或經廣東省組織的自學考試取得國家承認的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
2.畢業后,在我市相關專業技術崗位上從事與所學專業對口或相近的專業技術工作一年以上,其中取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人員在我市從事相應專業技術工作三個月以上。
(二)專業技術資格初次認定的學歷資歷條件:
1.初次認定員級專業技術資格條件:中專畢業后,在專業技術崗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業績,可申請認定員級專業技術資格;
2.初次認定助理級專業技術資格條件:
(1)大專畢業后,在專業技術崗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取得業績。
(2)研究生班畢業、雙學士畢業及大學本科畢業后,在專業技術崗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取得業績。
3.初次認定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條件:
(1)碩士研究生取得學歷學位的,畢業后在專業技術崗位上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
(2)博士研究生取得學歷學位的,畢業后在專業技術崗位上從事專業技術工作3個月以上。
依據:《廣東省大中專專院校畢業生初次專業技術資格考核認定暫行辦法》(粵人職〔1998〕15號)第六條;《關于我市專業技術資格初次認定工作的通知》(深職發〔2002〕12 號)第一項。
五、申請材料
(一)《深圳市初次專業技術資格考核認定核準表》(從網上錄入傳送并打印出該表格,單位蓋公章,提交原件1份);
(二)《深圳市初次專業技術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用人單位加蓋公章及出具鑒定意見,提交原件1份);
(三)申請人學歷學位證明材料(驗原件,提交復印件1份),根據實際情況提供:
1、學歷、學位證書;
2、學歷、學位證書遺失人員提供學校出具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的學歷證明書、學位證明書;
3、取得國(境)外高校學歷者提交深圳市外國專家局出具的《深圳市出國留學人員資格證明》或國家教育部留學人員服務中心出具的海外學歷學位認證、港澳臺學歷學位認證。
(四)根據申請人實際情況,分別提交以下材料:
1.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接收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提交《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深圳市人事局)大中專畢業生介紹信》(驗原件,提交復印件1份);
2.由市、區組織、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調入的人員,同時提交:
(1)市、區組織、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原人事或者勞動部門)調令或深圳市外國專家局出具的留學人員行政介紹信(驗原件,提交復印件1份);
(2)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畢業就業報到證,全國畢業研究生就業報到證(驗原件,提交復印件1份)。
3.其他人員同時提交:
(1)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對相應的文憑所出具的驗證證明(驗原件,提交復印件1份);
(2)《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畢業就業報到證》或《全國畢業研究生就業報到證》或已加蓋生源地省教委招生辦公章的畢業生招生名冊(驗原件,提交復印件1份,或者在相關復印件上加蓋內地檔案保管單位公章,注明“此件與原件相符”)。
依據:《關于我市專業技術資格初次認定工作的通知》(深職發〔2002〕12號)第三項。
六、申請表格
(一)《深圳市初次專業技術資格考核認定核準表》(在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申報初次認定業務信息后由網站自動生成);
(二)《深圳市初次專業技術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在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下載填寫)。
七、受理機關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受理市屬單位、駐深單位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初次認定申請,各區人力資源局、新區組織人事局負責受理各區屬單位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初次認定申請。
依據:《關于我市專業技術資格初次認定工作的通知》(深職發〔2002〕12號)第二項(三)款。
八、決定機關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市屬單位、駐深單位的初級專業技術資格初次認定申請和全市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初次認定申請的核準,各區人力資源局、新區組織人事局負責各區屬單位的初級專業技術資格初次認定申請的核準。
依據:《關于我市專業技術資格初次認定工作的通知》(深職發〔2002〕12號)第二項(三)款、第五項。
九、審核程序
(一)受理申請材料;
(二)審核;
(三)發放深圳市專業技術資格初次認定通知;
(四)核發廣東省專業技術資格證。
依據:《關于我市專業技術資格初次認定工作的通知》(深職發〔2002〕12號)第二項。
十、審核時限
(一)自決定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作出是否同意認定的結論,并對于同意認定的發放深圳市專業技術資格初次認定通知。
(二)廣東省專業技術資格證核發時間依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證書批準時限確定。
依據:本實施辦法規定。
十一、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廣東省X級專業技術資格證》,無有效期限制。
依據:《關于我市專業技術資格初次認定工作的通知》(深職發〔2002〕12號)第二項。
十二、法律效力
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
依據:《關于我市專業技術資格初次認定工作的通知》(深職發〔2002〕12號)
十三、收費標準
每人每次280元。
依據:《關于調整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費標準的復函》(粵價函〔2006〕629號)。
十四、年審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