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局、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東省失業保險基金擴大支出范圍試點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OO六年六月三十日
廣東省失業保險基金擴大
支出范圍試點方案
根據《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適當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 5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意見》(粵府[2006] 3號)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試點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試點的指導思想是: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按照構建和諧廣東的總體要求,緊密結合就業再就業的目標任務,在確保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同時,加大失業保險基金對促進就業的投入,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和調控失業的重要作用。
試點堅持以下原則:要統籌兼顧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與促進再就業、確保失業保險基金收支平衡、充分體現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和合理安排失業保險基金與促進就業財政資金的原則。
二、試點的主要內容
(一)基金新增支出項目和適用對象
1.基金支出項目在原用于失業人員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補貼基礎上,新增加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和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支出。
2.享受補貼和貼息的對象為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
(二)試點條件和基金使用額度
1.試點工作要以失業保險基金統籌地區為單位。試點市應具備以下條件:全市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持續增長;全市上年末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支撐能力在12個月以上并按《廣東省省級社會保險調劑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上繳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失業保險基金不需要同級財政補助;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管理規范。
2.每年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用于促進再就業的支出最高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上年度失業保險費征收總額的20%,其中用于失業人員的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介紹補貼支出最高比例不得超過8%;如實際發生額確需超過控制比例,必須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審批。
(三)補貼資金使用管理
1.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要求,各項補貼資金應按規定列入年度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支出時據實列支,年終按要求列報決算。
2.補貼標準和資金申請撥付程序:用于失業人員的職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用人單位招用下崗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等補貼的具體標準和資金撥付程序按照省和統籌地區促進再就業政策規定執行。
3.各項補貼支出已在統籌地區促進就業財政資金中列支的,不得重復在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4.補貼資金管理使用情況應接受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凡單位和個人在資金申報、使用過程中,有弄虛作假、克扣、截留、挪用等行為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5.建立擴大基金支出項目資金使用的檢查跟蹤制度。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聯合有關部門每年共同組織對擴大基金支出范圍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對不按照規定使用的要予以糾正或停止其擴大支出項目的試點。
三、試點的組織實施
試點工作政策性強,關系到失業人員再就業和能否切實發揮失業保險制度促進就業作用,必須堅持積極穩妥的方針,統籌安排,周密部署,認真組織。
(一)加強對試點工作的領導。
試點工作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由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各試點地區和單位的分管該項工作的主要領導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認真抓好本地區和本單位的試點工作。
(二)精心組織試點方案實施。
擬進行試點的市在充分調查論證的基礎上,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制定試點辦法并報經省勞動保障廳和省財政廳批準后組織實施。試點過程中要及時了解掌握進展情況,并做好相關經驗的總結上報工作。
(三)加強部門之間協作與配合。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加強協調溝通,互相支持配合,使試點工作能夠平穩、有序地推進。
(四)試點時間自2006年3月1日起到2008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