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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時間 : 2019-12-21 15:25:26 來源 : 惠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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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進一步

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惠府〔2016〕16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業經十屆市委第148次常委會議和十一屆150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公安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1日

  
惠州市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粵府〔2015〕63號)、《中共惠州市委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實施意見》(惠市委發〔2014〕2號)、《惠州市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實施方案》(惠市委辦發電〔2015〕38號)、《惠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惠府〔2016〕67號)的部署和要求,加快推進我市戶籍制度改革,建立城鄉統一戶口登記制度和戶籍管理制度,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戶籍制度改革工作的決策和部署,以及惠市委發〔2014〕2號文精神,統籌全市戶籍制度改革和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合理引導農業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逐步實現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城鄉人口管理一體化、城鄉經濟發展均衡化目標。到2020年,力爭不少于10萬本市農業轉移人口和40萬異地務工人員落戶城鎮,常住人口城鎮化率達到75%,戶籍人口城鎮化率達到65%。

  二、基本原則

  堅持積極穩妥,以人為本,尊重群眾自主定居意愿,穩步推進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堅持分類管理,有序遷移,合理調整城鄉之間、各類城鎮之間人口結構;堅持統籌規劃,全面布局,著力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政策;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統籌考慮各縣(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實施差別化的戶籍政策。

  三、改革措施

  (一)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

  1. 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在全市范圍內取消農業、非農業以及其他所有戶口性質劃分,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按照公民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將公民戶口統一登記為“惠州市居民戶口”,實行城鄉戶籍“一元化”登記管理,真實體現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各地、各部門嚴格執行戶口登記有關政策規定,不得為出生人員戶口登記設置任何前置條件。(牽頭單位:市公安局;配合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

  2. 加快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住房、民政、社會保障、土地及人口統計規劃等社會服務制度,實現戶籍制度改革各項工作緊密結合,整體推進。(負責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教育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農業局、統計局)

  (二)調整戶口遷移政策。

  1. 穩定居住、就業入戶。

  (1)市轄區(惠城區、惠陽區、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落戶政策。在市轄區居住滿3年,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合法穩定就業滿3年(按照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滿3年或連續經商滿3年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其中,綜合承載壓力較小的區,可以適當放開居住就業和參加社會保險的年限限制。用人單位或個人不能解決入戶地址的,可遷入當地政府指定的戶籍代管機構。(牽頭單位:惠城區、惠陽區人民政府,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市公安局;配合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房管局)

  (2)市轄縣(博羅縣、惠東縣、龍門縣)落戶政策。在市轄縣的鄉鎮(街道)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用人單位或個人不能解決入戶地址的,可遷入當地政府指定的戶籍代管機構。(牽頭單位:惠東縣、博羅縣、龍門縣人民政府;配合單位:市公安局)

  2. 直系親屬投靠入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相互投靠(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不受婚齡、年齡等條件限制,憑有效證件和證明材料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牽頭單位:市公安局;配合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

  3. 引進人才入戶。具有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的畢業生或經地級以上市相關部門認證的中級技能型以上人才,經濟發展特別需要的特殊技能型人才和特殊專業技術人員,以及經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人才交流中心辦理有關手續的其他各類人才到我市工作,其本人及直系親屬可在實際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用人單位或個人不能解決入戶地址的,可遷入當地政府指定的戶籍代管機構。(牽頭單位:市公安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配合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

  4. 投資入戶。在市轄區累計投資超過100萬元的,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可登記本市居民常住戶口;市轄縣的投資額入戶標準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5. 其他類符合遷移政策入戶。

  6. 取消戶口遷入中的計生審核。由遷入戶口前進行計生審核改為戶口遷入后,由公安機關將名單交由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審查登記。(牽頭單位:市公安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配合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

  調整后的戶口登記、遷移準入條件見附件,具體的戶籍管理實施細則由市公安局制定。

  (三)完善居住證制度。

  建立居住證積分管理制度。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居住證持有人通過積分,階梯式享受基本醫療衛生、基本公共教育、中等職業教育資助、隨遷子女義務教育以及就業扶持、住房保障、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公共文化、計劃生育等方面的服務。同時,居住證持有人應當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切實履行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以及地方規定的公民義務。積極拓展居住證的社會應用功能,不斷擴大向居住證持證人提供公共服務的范圍。(牽頭單位:市財政局;配合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市教育局、民政局、公安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

  (四)加快建設人口基礎信息庫。

  1. 加強人口基礎信息平臺建設。按照國家和省的部署,建設和完善覆蓋全市實際居住人口,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以人口基礎信息為基準的人口基礎信息庫。依托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整合各有關部門的人口信息資源,建立人口綜合信息服務管理平臺,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稅務、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牽頭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配合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市發展改革局、公安局、教育局、民族宗教局、民政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房管局、國稅局、地稅局、人民銀行惠州中心支行)

  2. 人口信息管理和分析運用。按照國家和省的部署,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完善實有人口動態采集更新機制,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地區分布等情況,提升人口基礎信息采集率、準確率。實時掌握人口變化情況,加強人口數據統計分析,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依據。(牽頭單位:市公安局、統計局;配合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

  (五)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

  1. 完善農村產權制度。加快推進農村土地和林地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根據國家、省的統一部署,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保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鼓勵農業轉移人口有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牽頭單位:市農業局、國土資源局、林業局;配合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市發展改革局、民政局、財政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等)

  2. 建立統一的城鄉教育制度。進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建立統一的城鄉教育制度,制定得力措施,有效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接受免費義務教育的權利。完善并落實隨遷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職業教育、普惠性學前教育的政策和接受義務教育后參加升學考試的有關辦法。完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制定出臺鼓勵政策吸引高素質教師到農村學校任教,提高教學質量,促進義務教育均衡優質標準化發展。建立非義務教育多元投入機制,加快發展繼續教育和職業培訓,最大限度地滿足城市新增居民多樣化的學習需求,加強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培訓。(牽頭單位:市教育局;配合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市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建立完善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統一的城鄉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完善人力資源網絡系統。建立城鄉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統一失業保險待遇標準。為農村勞動力和新落戶城鎮勞動力提供就業創業服務和就業援助,全面實現農業轉移人口免費參加基本職業技能培訓,加大創業扶持力度,促進各類群體的就業再就業。健全城鄉各項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做好醫保關系轉移接續和異地就醫即時結算服務工作。完善以低保制度為核心的社會救助體系,實現城鄉社會救助統籌發展。(牽頭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配合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市民政局、財政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

  4. 加快統一城鄉居民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制度。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婦幼健康、計劃生育等服務。合理布局醫療衛生資源,加強城鄉社區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建設,健全網絡化城鄉基層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運行機制,強化公共衛生服務能力建設,提高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水平。建設全面覆蓋實際居住人口的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信息網絡。(牽頭單位: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配合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

  5. 加快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城鄉區域劃分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逐步縮小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城鄉區域差距。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和臨時救助制度,全面推進醫療救助和臨時救助城鄉一體化。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核心,以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等為基本內容,政府救助和社會力量參與相結合的社會救助制度體系,實現城鄉社會救助統籌發展。(牽頭單位:市民政局;配合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

  6. 加快住房保障制度。深入分析研究本地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住房需求,加強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把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采取公共租賃住房和貨幣租賃補貼并舉的方式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將穩定就業的異地務工人員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多渠道籌措房源,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著力解決新落戶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探索完善城鄉居民住房公積金制度,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支持城鄉居民住房消費的作用。(牽頭單位: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配合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市發展改革局、民政局、財政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7. 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積極探索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完善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公共財政體系,逐步理順事權關系,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市、縣(區)按照事權劃分相應承擔支出責任。(牽頭單位:市財政局;配合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多個部門,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各級、各部門要切實提高對戶籍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認識,把戶籍制度改革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建立戶籍制度改革工作協調機制,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確保各項改革任務落到實處。

  (二)完善配套措施。各縣(區)要嚴格按照本實施方案扎實推進各項工作,市發展改革、財政、教育、民政、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農業、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衛生和計劃生育、統計等部門要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和職責分工,盡快制定完善相關配套措施。

  (三)把握政策銜接。各級、各部門要按照戶籍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和統一部署,統籌規劃,扎實推進,要進一步加強對新政策的指導和監督,不得各行其是、有禁不止,要充分考慮新舊政策的差別,把握好過渡期,防止引發社會不穩定問題。

  (四)強化督促指導。市發展改革局和市公安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督查指導,對各縣(區)實施戶籍制度改革的情況進行跟蹤評估,及時總結和推廣經驗做法,幫助解決困難問題,遇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確保各項工作扎實推進,取得預期效果。

  (五)做好宣傳引導。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級、各部門和新聞單位要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加大宣傳力度,全面準確闡釋戶籍制度改革政策,合理引導群眾預期,回應群眾關切,凝聚各方共識,形成改革合力,為加快深入推進我市戶籍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之前文件規定如與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規定執行。

  附件:惠州市戶口登記、遷移準入

  
附件


惠州市戶口登記、遷移準入條件

  一、出生登記入戶

  父(母)親雙方或一方有本市居民常住戶口、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新生兒可登記本市居民常住戶口。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隨母入戶;1998年7月23日后出生的隨父隨母自愿選擇入戶。

  二、收養入戶

  收養人有本市居民常住戶口、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且領取了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收養登記證》的,被收養人可登記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三、引進人才入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可以隨遷入戶:

  (一)中國科學院、工程院院士以及國內外學術、學科帶頭人;

  (二)擁有屬于自主知識產權并達到國內外先進水平的發明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人才;

  (三)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省(部)級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

  (四)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的畢業生或經地級以上市相關部門認證的中級技能型以上人才;

  (五)經濟發展特別需要的特殊技能型人才和特殊專業技術人員,以及經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人才交流中心辦理有關手續的其他各類人才和就業人員;

  (六)國家、省、市政府文件明確規定引進的其他高級人才。

  四、招(調)干調任、調動入戶

  經公招、公選或經省、市、縣(區)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正式錄(聘)用、調任、轉任、調動到本市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五、家庭團聚入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一)夫妻投靠的,以配偶有本市居民常住戶口、有合法穩定住所為條件,可申請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以父(母)有本市居民常住戶口、有合法穩定住所,并與父(母)共同生活為條件,可申請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已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以父(母)身邊無子女并與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照顧父(母)為條件,可申請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三)父(母)投靠子女的,以子女有本市居民常住戶口、有合法穩定住所,并與子女共同生活為條件,可申請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六、在穩定居住地就業入戶

  (一)在市轄縣的鄉鎮(街道)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并已辦理居住證的人員,本人及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和未婚子女可以在居住地申請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二)在市轄區居住滿3年(連續辦理居住登記3年或以上)、合法穩定就業滿3年(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3年或連續經商滿3年,可互補疊加),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和未婚子女可以在居住地申請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三)市轄區居民可在全市任何鄉鎮(街道)實際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市轄縣居民可在市轄區以外的鄉鎮(街道)實際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七、政策性安置入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一)隨軍家屬入戶。駐惠部隊軍官、文職干部、士官,符合部隊有關隨軍條件規定的,經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其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請隨軍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二)符合安置規定并安置在本市(縣、區)的部隊轉業干部、轉業士官、復員退伍軍人,其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居住地申請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三)國家、省、市政府文件明確規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員,可申請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八、回原籍入戶

  原具有本市戶籍、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請遷入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一)軍人退出現役回原籍;

  (二)到外地就讀大中專、技工學校畢業、退學、休學回原籍;

  (三)刑滿釋放人員回原籍;

  (四)非定居國(境)外且已被注銷戶口人員,回國(入境)后申請回原籍;

  (五)持戶口遷移證件在遷入地未入戶,要求回原籍;

  (六)居民前往港澳地區定居后,自愿放棄港澳居民身份申請回原籍定居。

  九、院校招生入戶

  本市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院、普通中等職業學校和技工學校招收的屬于全日制教育的非本市戶籍的學生,入學時可遷入就讀學校的集體戶口。除畢業、退學等原因外,不可市內遷移。

  十、城鎮居民回農村地區入戶

  戶口在城鎮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村小組有合法穩定住所,長期實際居住生活在農村地區的(公務員,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職人員除外),可在實際居住地申請遷入居民常住戶口。

  十一、外國人、無國籍人、華僑和臺灣同胞定居入戶

  經批準來我市定居的外國人、無國籍人、華僑和臺灣同胞,可以在合法穩定住所地申請登記本市居民常住戶口。

  十二、單位設立集體戶

   由縣(區)級以上公安部門受理批準。設立集體戶條件為: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和普通大中專院校,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下屬的人才服務機構,可以申請設立集體戶;

  (二)企業(含民營企業)有自有合法產權的廠房、辦公樓、生活區,員工100人以上或每年納稅20萬元以上(民辦教育機構、高新科技企業不受此限),有專人負責管理集體戶口的,可以申請設立集體戶。

  十三、空掛戶管理

  本市戶籍人員要按照實際居住地登記戶口,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的應當在房屋登記地登記戶口。租賃政府所有權房的,可以在房屋登記地登記戶口,也可以在單位集體戶或者租住地居(村)集體戶口登記戶口。因房屋所有權轉移后在本市內沒有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的,可以征得房屋所有人和戶主同意,掛靠在親友的家庭戶中;租賃經政府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個人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的,經房屋所有人同意,可以在租賃房屋所在地入戶;沒有親友家庭戶可掛靠的,可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工作單位沒有集體戶的,可遷入當地政府指定的戶籍代管機構。

  十四、說明

  (一)本實施方案所稱“共同居住生活”是指申請人實際居住在申請入戶地,與被投靠或照顧人共同生活在一起。

  (二)本實施方案中“合法穩定住所”是指:

  1. 屬自己或配偶、父母、子女的合法所有權住宅房屋(以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或農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證為憑);

  2. 屬于工作單位合法所有權,并由工作單位分配或安排居住的住宅房屋(以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及產權單位證明為憑);

  3. 合法所有權屬于政府的租賃房屋(保障房、經濟適用房、直管房等),以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使用證明為憑;

  4. 經房管部門登記的個人租賃住宅房屋,以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或農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證及政府房管部門出具的《出租屋租賃登記證明》為憑,并經房屋合法產權人同意。

  (三)每一合法產權住宅房屋,只能立為一戶,只允許其中一名產權人登記為本戶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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