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盡可能減少高層次人才的后顧之憂,營造良好的人才環境,根據《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若干意見》(珠字〔2011〕1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層次人才是指取得《珠海市高層次人才證書》并在管理服務期內的珠海市高層次人才。
第二章 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
第三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我市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解決辦法的組織實施。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及中小學校要高度重視高層次人才子女的入學工作,積極采取措施,為高層次人才子女的入學提供保障,確保本辦法的貫徹落實。
第四條 高層次人才子女(含本市戶籍和非本市戶籍的,下同)入學,享受本市戶籍學生同等待遇,實行十二年免費教育。
第五條 高層次人才子女申請就讀我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按照“免試就近入學”原則,由市、區教育部門統籌協調,安排在其父母房產所在地、工作單位或居住地相對就近的公辦學校就讀。
第六條 在外地就讀高中階段學校的高層次人才子女申請轉學到我市就讀的,按與原就讀高中學校等級相當的原則,經學校考核后,由教育部門協調安排。
第七條 在我市初中就讀的高層次人才非本市戶籍子女經市招生辦審核,可享受本市戶籍初中畢業生同等的報考高中階段學校資格。
第三章 高層次人才配偶就業促進
第八條 解決高層次人才配偶就業問題,堅持“雙向選擇為主、統籌調配為輔”的原則。高層次人才通過我市評定時,其配偶不在珠海市就業或處于非就業狀態的,根據其配偶原就業情況及個人身份、任職能力等條件,通過多種渠道、采取多種方式,有重點、分層次協助解決。
第九條 高層次人才配偶就業問題由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統籌協助解決。
第十條 全市各類用人單位,包括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積極協助解決高層次人才配偶就業問題。
第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開發管理服務中心負責建立和健全全市高層次人才配偶就業信息庫,會同市、區政府所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其他民營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積極推薦高層次人才配偶就業。
第十二條 高層次人才配偶就業按以下方式解決:
(一)屬公務員身份的,可根據本人專長,由人力資源行政部門聯系安排到機關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屬機關工勤人員或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的,由人力資源行政部門聯系安排到事業單位工作;涉及人員編制問題由編制管理部門統籌解決。
(二)其他情形的,由各級政府所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其他民營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根據個人情況多渠道協助推薦就業。
第十三條 按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方式仍不能解決就業問題的高層次人才配偶,可采取下列方式解決:
(一)參加我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可按珠海市戶籍人員條件報考。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納入我市就業援助體系,由市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人力資源市場根據相關規定,同等條件下優先協助其解決就業問題:
1.男性年滿45周歲、女性年滿35周歲及以上的;
2.因患有疾病或身體殘疾而導致就業困難的;
3.因學歷層次較低或技能水平不足而導致就業困難的;
4.連續失業半年仍未能就業的。
第十四條 鼓勵高層次人才配偶自謀職業、自主創業。自主創業的可按相關規定享受小額擔保貸款等扶持自主創業的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鼓勵高層次人才配偶積極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按現行有關政策享受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
第十六條 鼓勵各類用人單位積極協助解決我市高層次人才配偶就業問題。對接收高層次人才配偶就業的企業按現行有關政策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第十七條 對積極推薦高層次人才配偶就業、成效突出的各級政府所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其他民營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予以通報表揚。對幫助高層次人才配偶實現就業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或其他民營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每成功一人給予200元的補貼。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