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出租汽車經營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的經營服務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 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按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具體實施本市網約車行業管理。
各區(含功能區)、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通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市場監管、網信等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同開展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和網約車發展定位,綜合考慮人口、道路資源、環境保護等因素,建立網約車運力規模監控和調整機制,適時調整網約車發展方式。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七條 申請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須接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相應的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在本市經營網約車的,應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國家規定的材料。
第九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在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在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被許可人可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延續許可有效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許可的決定。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按照規定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以開展相關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告知從事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的10日內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約車駕駛員和車輛
第十三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駕駛員的,應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國家規定的材料。
第十五條 符合規定要求且考試合格的駕駛員,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巡游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與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內容相同的,考試合格成績在有效期內可以互認。
第十六條 網約車駕駛員的注冊,通過網約車平臺公司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完成。報備信息包括駕駛員從業資格信息、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協議等。
網約車駕駛員與網約車平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的,通過網約車平臺公司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完成注銷。
第十七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7座及以下純電動乘用車,車輛軸距不小于2550毫米;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四)行駛證初次注冊日期至申請時未滿2年。
第十八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由網約車平臺公司或車輛所有人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具體按以下程序核發:
(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本規定對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進行審核。在受理申請人提交材料、交驗車輛后,將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車輛信息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反饋,并將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
(二)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車輛,車輛所有人到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或變更。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已通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的車輛,登記或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并將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反饋;
(三)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登記或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網約車權屬發生變化的,車輛所有人應及時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網約車運輸證變更。符合規定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予以變更。
第二十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起始日為發證之日,屆滿日為車輛行駛證初次注冊之日順延8年對應的日期。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運營。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依法納稅;
(二)承擔承運人責任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確保車輛具有營業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鼓勵購買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等保險,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對經營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等,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先行賠付,不得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風險;
(三)確保提供服務的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定期開展車輛安全性能檢測,確保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報備;
(四)確保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和保障駕駛員的合法權益。不得以租代售、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等方式向駕駛員轉嫁或變相轉嫁經營風險。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建立駕駛員檔案,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加強對駕駛員的規范管理,保持行業穩定;
(五)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平臺內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及時更新提供網約車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相關信息;
(六)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七)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后,應自次日零時起向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傳輸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駕駛員等基礎靜態數據以及訂單信息、經營信息、定位信息、服務質量信息等動態數據,并保證傳輸數據的完整性、規范性、及時性、真實性等;
(八)應當公布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并在平臺公布,實行明碼標價,向乘客提供發票。計價方式、標準、規則的確立和變更要提前7日在網約車平臺公司官網和客戶端應用程序向社會公示;
(九)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十)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巡游攬客。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訖點應當有一端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網約車平臺不得發布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經營區域內的約車信息;
(十一)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前應當通過電子協議等形式向乘客明確各方權責并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車輛牌照以及駕駛員證注冊信息等;
(十二)應當加強管理,落實網絡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十三)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的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所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十四)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十五)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應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十六)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管理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十七)應當明確服務質量標準,公布投訴電話等投訴受理渠道。接到乘客咨詢、投訴后,應在24小時內處理,5日內處理完畢,并將投訴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十八)履行和承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服務規范: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文明駕駛,禮貌服務;
(二)保持運營車輛性能良好,保證運營、監管設施設備完好,不得破壞、改裝,發現設備功能故障、損壞的,應當在故障排除后運營;
(三)不得接入未取得本市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或使用未取得本市許可的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
(四)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應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五)按照合理路線或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六)不得巡游攬客或進入巡游車專用通道、站點輪排候客、攬客;
(七)不得在載客狀態時承攬其他約車業務;
(八)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九)履行和承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四條 乘客乘坐網約車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
(二)不得攜帶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乘車;
(三)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交通安全法規的要求;
(四)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破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不得在車內吸煙、吐痰;
(六)醉酒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
(七)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
(八)按預定的標準和方式支付車費。
第二十五條 乘客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網約車經營服務行為的,應提供以下信息:
(一)投訴人姓名及聯系方式;
(二)被投訴網約車的車牌號碼或駕駛員從業資格信息等營運信息;
(三)發票或專用收費憑證等;
(四)投訴的事實和要求。
負責投訴處理的部門不得泄露投訴人個人信息。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考核,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市公安機關等管理部門可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通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市場監管、網信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通信主管部門、市公安機關、市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利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公安機關應當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八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臺公司信用記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及網約車駕駛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廣東省出租汽車經營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的,由交通運輸等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市出租小汽車行業協會和市出租汽車駕駛員協會分別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的不良記錄名單制度,開展行業自律。
第三十一條 鼓勵巡游車通過互聯網、電信等方式提供預約出租客運服務。巡游車以電信、互聯網等方式為乘客預約出租服務的,不適用本規定,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實施珠海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珠府〔2020〕55號)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