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省財政廳、省物價局關于印發《廣東省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計生委[2002]77號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各市、縣、自治縣計生局(辦)、財政局、物價局:
現將《廣東省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并請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認識,統一思想,正確認識和宣傳社會撫養費的征收規定和管理制度。要組織廣大干部、群眾、深入、扎實地學習、宣傳好《辦法》,通過向廣大群眾的宣傳,使其了解和掌握《辦法》的基本內容,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自覺規范自己的生育行為。
二、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規范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程序,提高執法水平,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在社會撫養費的征收過程中,既要反對只為完成征收任務而不依法行政、不按法律程序辦事、甚至隨意損害有齡群眾合法權益的做法,又要反對在實行收支兩條線以后,出現應收不收、弱化執法力度的做法。要充分發揮相關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的作用,通過綜合治理,促進社會撫養費征收的及時到位。
三、各地要對過去已征收的計劃外生育費或者社會撫養費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未征收完畢的要按原決定繼續征收;因本人故意隱瞞造成未作出征收決定的,按新《條例》規定標準征收;已征收的款項,除已開支以外,必經在2003年1月31日以前全部上交國庫,按“收支兩條線”規定管理。
四、各地在執行《辦法》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上報。
廣東省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維護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和《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不符合《條例》有關生育規定生育子女的中國公民,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三條 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按照《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或者不設區的地級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托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作出書面征收決定,具體工作由所屬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執行。
第五條 征收流動人口社會撫養費,按照下列規定辦法:
(一)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三)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均未發現的,此后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六條 當事人為了達到少繳社會撫養費的目的,故意規避戶籍所在地的征收,到征收標準低的地方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低的地方的征收機關應當按照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的標準一次性進行征收。
第七條 征收社會撫養費程序:
(一)社會撫養征收機關對當事人要及時發給《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
(二)當事人在接到《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應當在《送達回證》上簽字,并必須在收到征收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在30日內征收機關申請簽訂《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保證書》;
(三)征收社會撫養費時,征收人員必須出示全省統一制發的《廣東省行政執法證》或者《廣東省社會撫養費征收證》;
(四)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機關在收到社會撫養費時,必須同時向當事人出具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按省財政廳統一格式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收據。
第八條 《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等征收文書由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計劃生育部門統一印制,并加蓋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計劃生育部門公章。
第九條 有列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有權拒絕交款:
(一)征收機關未發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的;
(二)征收人員未出示《廣東省行政執法證》或者《廣東省社會撫養費征收證》的;
(三)未使用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按省財政廳統一格式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收據的。
第十條 當事人一次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按規定向受委托作出征收決定的機關提出分期繳納申請,分期繳納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每月加征欠繳額千分這二的滯納金;仍不繳交的,由作出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征收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社會撫養費原則上委托銀行代收款,未具備委托銀行代收款條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代收代繳。當事人在《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生效之日起未繳清社會撫養費的,代征代繳的征收機關應當責令當事人按時繳納。
代征代繳的征收機關收到社會撫養費后,必須在三日內將所征收款項全部上繳同級財政部門指定的金融機構的專用帳戶內。
第十四條 社會撫養費和滯納金上繳國庫,全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和私分。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財政、計劃、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當事人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單位,應當依法配合做好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工作。并將社會撫養費征收情況定期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七條 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或者擅自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的,依照國務院《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的,依照刑法關于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注:本證正面橙紅色金字,中間套印廣東省計劃生育證件專用章;背面白色,填寫后貼1寸相片加蓋公章,壓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