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總則】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城市更新單元土地信息核查及歷史用地處置工作,高效、科學、規范推進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根據《關于推進“三舊”改造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若干意見》(粵府〔2009〕78號)、《關于提升“三舊”改造水平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粵府〔2016〕96號)、《關于印發深入推進“三舊”改造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國土資規字〔2018〕3號)和我市城市更新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的土地信息核查及歷史用地處置。
第三條【職能分工】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城市更新單元土地信息核查及歷史用地處置的相關政策,各區(含新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土地信息核查及歷史用地處置等具體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
第四條【權屬認定的手續簡化】城市更新單元計劃批準后,在開展土地信息核查和歷史用地處置前,城市更新單元拆除范圍內土地、建筑物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權利主體可向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申請核發權屬認定的處理意見書,無需辦理規劃確認、土地權屬證明、房屋安全鑒定、消防驗收或備案、房地產權屬登記等手續:
(一)屬于《關于加強房地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處理工作的若干意見》(深府〔2010〕66號)規定的處理對象且符合補辦規劃確認文件或補辦土地權屬證明文件要求的;
(二)國有已出讓(劃撥)土地的建筑物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未辦理規劃驗收手續,根據《城鄉規劃法》、《深圳市城市規劃條例》等有關規定,屬于不影響城市規劃或者影響城市規劃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可以補辦手續的。
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對符合條件的核發處理意見書。取得處理意見書的土地、建筑物視為權屬清晰的土地、建筑物,土地、建筑物被調出城市更新單元計劃拆除范圍的,處理意見書自動失效。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進行處理的土地、建筑物,如依有關規定應予以行政處罰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如應補繳地價的,按規定補繳地價。罰款和地價可在核發處理意見書之后,但應在城市更新項目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前繳納。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進行處理的土地、建筑物,其權利主體應在補繳地價后憑處理意見書、地價繳款票據按規定向稅務部門申報納稅,并在城市更新項目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前提供契稅完稅憑證。
第五條【土地信息核查的申請】城市更新單元計劃批準后,申報主體應當在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申報前向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申請對拆除范圍內的土地信息進行核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信息核查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土地權屬證明材料或處理意見書;
(四)土地信息一覽表及相關圖示;
(五)土地征(轉)情況證明材料等其他必要材料。
因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統籌、技術誤差或計入外部移交用地等原因,申請核查范圍可與城市更新單元拆除范圍不一致。
第六條【土地信息核查的審查要求】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土地權屬、用地面積等內容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函復申報主體。申請核查范圍與城市更新單元拆除范圍不一致的,區分拆除范圍內、外分別進行核查數據匯總。
核查結果作為該城市更新單元實施過程中規劃審批、完善土地征(轉)手續、歷史用地處置和項目地價測算的基礎,不作為土地性質、權屬、面積等的證明材料。
第七條【歷史用地處置范圍】城市更新單元拆除范圍內用地手續不完善的建成區,同時符合下列要求的,可納入歷史用地處置范圍:
1.未簽訂征(轉)地協議或已簽訂征(轉)地協議但土地或者建筑物未作補償的(協議明確土地或者建筑物不再補償的,不屬于“未作補償”情形);
2.用地行為發生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
已簽訂征(轉)地協議且土地及建筑物均已按協議進行部分補償但補償未完成的用地,不得納入歷史用地處置范圍。
申請歷史用地處置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以下簡稱“繼受單位”)應對拆除范圍內符合條件的用地一并申請處置。
第八條【歷史用地處置的申請】土地信息核查完成后,繼受單位在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申報時或申報前可向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申請歷史用地處置,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歷史用地處置申請及承諾書;
(二)土地信息核查結果的復函;
(三)繼受單位股東代表大會審議同意歷史用地處置的決議。法律法規或繼受單位章程對事項的決議形式有要求的,從其要求。
(四)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歷史用地處置的審查要求】歷史用地處置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繼受單位核發歷史用地處置意見書。
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應當結合歷史用地處置情況進行更新單元規劃審查。
第十條【已批規劃項目的歷史用地處置】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在2013年5月17日前已批準但未進行歷史用地處置的,繼受單位可在實施主體申請開發建設用地審批前向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申請歷史用地處置。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核發歷史用地處置意見書。
如因落實處置意見書的土地處置方案,需增加已批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確定的無償移交政府用地面積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修改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減少開發建設用地面積,開發建設用地的規劃容積不變。
第十一條【歷史用地處置比例】城市更新單元進行歷史用地處置后,政府將處置土地的一定比例交由繼受單位進行城市更新,具體比例區分一般更新單元與重點更新單元分別確定(見表1),其余部分無償移交政府。在交由繼受單位進行城市更新的土地中,應當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政策文件的要求將不少于15%的土地無償移交政府。前述移交政府的土地優先用于落實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城市公共利益項目等。
第十二條【歷史用地處置的實施要求】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確認后,歷史用地處置意見書作為項目用地審批及出讓的依據,處置后的土地可以通過協議方式出讓給項目實施主體進行開發建設。城市更新單元調出更新單元計劃的,歷史用地處置意見書自動失效。
在實施主體申請開發建設用地審批前,繼受單位應當依法自行理清歷史用地處置范圍內的經濟關系,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附著物。在城市更新項目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前,繼受單位應與政府部門簽訂完善征(轉)地手續的協議,政府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補償。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確定的無償移交政府用地應在城市更新項目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前移交。
第十三條【歷史用地處置的地價測算】城市更新項目涉及歷史用地處置的,對出讓給項目實施主體的開發建設用地,分為兩部分進行地價測算:
(一)不超出拆除范圍內原有手續完善的用地面積(含可以一并出讓給實施主體的零星用地面積)的部分,該部分分攤的建筑面積按照城市更新地價測算規定計收地價;
(二)超出拆除范圍內原有手續完善的用地面積(含可以一并出讓給實施主體的零星用地面積)的部分,該部分分攤的建筑面積按照城市更新歷史用地處置的地價標準及修正系數計收地價。
第十四條【更新項目的其他實施要求】城市更新單元拆除范圍及開發建設用地范圍內需完善征(轉)地手續但未按照本規定進行歷史用地處置的用地,在實施主體申請開發建設用地審批前,繼受單位應當依法自行理清用地范圍內的經濟關系,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附著物;在城市更新項目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前,繼受單位應與政府部門簽訂完善征(轉)地手續的協議,政府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補償。申請簽訂完善征(轉)地手續協議須經繼受單位股東代表大會審議同意,法律法規或繼受單位章程對事項的審議形式有要求的,從其要求。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確定的無償移交政府用地應在城市更新項目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前移交。
第十五條【有效期】本規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本規定實施前我市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件1:土地、建筑物處理意見書
附件2:土地信息核查申請材料參考文本及要求
(1)土地信息核查申請表
(2)土地信息一覽表
(3)土地權屬圖
(4)圖紙格式規范要求
附件3:土地信息核查意見的復函
附件4:歷史用地處置申請表及承諾書
附件5:歷史用地處置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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