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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珠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時間 : 2022-02-17 15:46:06 來源 : 珠海市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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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府〔2020〕75號

橫琴新區管委會,各區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修訂后的《珠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4日

珠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維護參保人的養老保險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粵府〔2019〕105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遵循以下原則:

  (一)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撫恤優待等其它社會保障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鄉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二)政府主導推動與居民自愿參加相結合。

  (三)保障水平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四)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含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下同)相銜接。

  第三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社會捐助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形式;基金實行市級統籌。

  第四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待遇按國家規定免征稅、費。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管委會,下同)應當保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給付,按本辦法規定將政府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各項支出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牽頭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和標準制訂、政策宣傳、審核匯總基金預決算草案、綜合協調等;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配合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組織、管理和監督。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登記、繳費核定、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基金預決算草案編制等工作,為城鄉居民提供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和業務辦理咨詢、個人信息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記錄等服務,為參保人建立參保檔案并長期妥善保存。

  市財政部門負責落實政府補助資金,加強財政專戶的管理,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和管理開展財政監督,牽頭編制基金預決算草案等工作。

  市稅務部門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等工作。

  市審計部門依法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依法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監督。

  市公安部門負責提供城鄉居民戶籍基本信息、戶口遷移、注銷信息的核查服務等工作。

  市民政部門負責提供低保、特困人員身份審核確定以及死亡火化人員有關信息等工作。

  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提供復退軍人軍齡有關信息等工作。

  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提供在本市實行社區矯正的對象和本市戶籍刑滿釋放人員信息情況等工作。

  市教育部門負責提供16周歲以上在校生信息等工作。

  市殘聯負責提供城鄉重度殘疾人和精神智力殘疾人有關信息等工作。

第二章 覆蓋人群

  第七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可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一)具有本市戶籍(2014年2月21日以后,戶籍遷入本市前已年滿60周歲的人員除外);

  (二)年滿16周歲及以上(不含在校學生);

  (三)未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養老保障待遇;

  參保人不得同時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香港、澳門、臺灣(以下簡稱港澳臺)居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八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以下來源構成:

  (一)參保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政府撥付的參保繳費補貼、基礎養老金及其它待遇;

  (三)參保人所屬集體經濟組織給予的養老保險費補助;

  (四)風險準備金;

  (五)養老保險基金收益;

  (六)社會捐助及其它收入。

  第九條  政府定期撥付參保繳費補貼、基礎養老金及其它待遇,用于支付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基礎養老金、領取待遇人員個人賬戶支付完畢后繼續支付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喪葬補助費等。

  第十條  個人賬戶基金由個人繳費、參保繳費補貼、集體補助以及其他來源的繳費或者資助組成,用于支付參保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十一條  個人繳費。參保人應當按月、季或者年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為每人每月60元、100元、120元和150元四個檔次,參保人自行選擇其中一檔繳費。鼓勵參保人選擇較高標準繳費,多繳多得。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參保人只能選擇一種繳費方式和繳費標準。

  個人繳費標準根據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調整。具體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二條  參保繳費補貼。政府對參保人給予繳費補貼,補貼標準為個人繳費額的65%,實行定期撥付。積極鼓勵有條件地區提高補貼標準,提高部分由本地區財政負擔。

  第十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供養人員、重度殘疾人和精神智力殘疾人等困難群體,其按月、季或者年繳費期間的個人繳費由政府按最低繳費標準給予補貼。其中,特困供養人員、重度殘疾人和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殘疾人,其躉繳期間的個人繳費也由政府按最低繳費標準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政府撥付的參保繳費補貼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等方面情況適時調整。具體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  集體補助。鼓勵有條件的村(居)集體經濟組織對本組織的參保人給予繳費補助,補助標準由集體組織民主協商確定,補助標準不得超過本市執行的當月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第十六條  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等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努力拓寬資金籌集渠道,通過政府政策激勵、稅費優惠等措施,鼓勵社會各界捐款,資助城鄉困難居民參保。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風險準備金,所需資金由市財政部門統籌安排(含市人民政府從地方土地出讓收入中已劃撥的資金及其收益)。

第四章  個人賬戶

  第十八條  參保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號碼為其終身唯一的社會保障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參保人的社會保障號為其辦理參保登記,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參保繳費補貼、集體補助以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第十九條  個人賬戶資金實行完全積累制。個人賬戶計息辦法執行國家和省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除出現下列情況外,參保人不得退保或者提前支取個人賬戶儲存額。

  港澳臺居民在達到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前離開內地(大陸),并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可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

  第二十一條  個人賬戶的保留、轉移、繼承和結算

  (一)參保人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并不間斷計息。以后繼續繳費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和繳費年限均累計計算。

  (二)參保人戶籍遷出本市的,可將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并享受待遇。已經在本市領取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

  (三)參保人出國(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參保人在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后出國(境)定居的,可繼續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參保人出國(境)定居并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應當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停止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一次性領取除參保繳費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

  (四)參保人死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和遺贈人。沒有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和遺贈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劃入風險準備金。

  (五)參保人達到領取待遇年齡但繳費不滿15年的,本人又不愿繼續繳費或者躉繳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額退還本人,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五章  待遇享受

  第二十二條  城鄉居民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第二十三條  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一)參保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城鄉居民養老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參保人符合領取條件的次月起按月發放養老金:

  1.具有本市戶籍或持有本市港澳臺居民居住證;

  2.年滿60周歲;

  3.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滿15年(含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入的繳費年限);

  4.未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養老保障待遇。

  (二)領取養老金的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服刑期滿后,養老金繼續發放;服刑期間死亡的,個人賬戶結存額可以繼承。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人員,可以繼續發給養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者在押未定罪期間,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養老金予以補發。

  第二十四條  養老金構成和標準

  (一)基礎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由市人民政府確定標準并全額支付給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

  參保人繳費15年(不含15年)以上的,參保繳費每增加1年每月加發3元基礎養老金。

  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金的人員,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每月加發10元基礎養老金。

  2.建立城鄉居民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國家和省的統一規定、我市經濟發展、城鄉居民收入增長和消費價格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標準。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報請市委和市政府審定,按程序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后執行。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相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之日起,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申請一次性躉繳至滿15年:

  (一)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

  (二)已領取原新農保老年津貼的人員。

  躉繳不享受參保繳費補貼。

  第二十六條  養老金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發放。

  第二十七條  參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一)死亡;

  (二)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三)達到領取待遇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本人又不愿繼續繳費或者躉繳。

  第二十八條  參保人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個人賬戶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結算。

  第二十九條  喪葬補助費

  (一)參保人或者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死亡后,向其遺屬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費,養老金從領取待遇人員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死亡人員沒有遺屬的,向為其辦理身故事宜的人員支付喪葬補助費。

  (二)喪葬補助費按參保人或者領取待遇人員死亡當月本市執行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計發基數,計發標準為12個月。

  (三)參保人或領取待遇人員的遺屬應當在參保人或領取待遇人員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后持相關資料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喪葬補助費。已領取職工社會保險喪葬補助金的,不再重復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喪葬補助費。

第六章 制度銜接

  第三十條  參保人跨本辦法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的,其養老保險關系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銜接。

  第三十一條  軍人退出現役后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銜接手續。

第七章 基金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三十三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額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

  第三十四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和省的統一部署開展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市區財政按當年預算金額將本辦法涉及的財政補助資金預撥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財政專戶,年底進行清算。

  第三十六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情況和基金收入、支出、結余及收益情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監督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和《珠海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執行。

  第三十八條  參保人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其委托機構、全市各村(居)委會辦理參、停保以及城鄉居民養老金申領手續。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回,并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冒領養老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并按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對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繳費標準的;

  (二)不按規定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或者違反規定開設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的;

  (三)違反規定遲征、少征、多征、免征養老保險費的;

  (四)未按規定支付或停止支付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擅自變更支出項目、調整支出標準;

  (六)未按時足額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付到支出戶的;

  (七)不依法履行基金追回責任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隱匿、轉移、侵占、挪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責令限期退回,并依法予以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動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市戶籍的農民和被征地農民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鼓勵有條件的區人民政府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和被征地農民給予參保繳費補貼,補貼辦法和標準由各區自行制定。所需資金由區財政負擔。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涉及財政補助資金,根據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參保人戶籍所在地由各區人民政府承擔。

  市、區兩級財政對本辦法涉及財政補助資金的分擔方式,維持現狀不變,隨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情況同步調整。

  第四十四條  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及特困供養人員時,計算家庭可支配收入不包括城鄉居民養老金。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另行規定,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珠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珠府〔2014〕88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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