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培養和儲備產業青年英才,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為珠海新一輪大發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撐,根據《關于實施“珠海英才計劃”加快集聚新時代創新創業人才的若干措施(試行)》(珠字〔2018〕6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市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新型研發機構(下稱用人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產業青年優秀人才,是指在我市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和現代農業等重點產業領域從事技術創新、管理創新的青年人才。
第四條 培養目標。從2018年起,用5年左右時間,在珠海經濟社會發展重點產業領域中重點遴選支持一批有較大發展潛力、有真才實學、堪當重任的優秀青年人才,擇優遴選1000名左右優秀人才進行重點培養,力爭培養造就一批進入我市高層次人才行列的領軍人才。
第五條 基本原則。以品德、業績、潛力為導向,不受國籍、戶籍和身份的限制,堅持以用為本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業內認可、社會認可的原則。
第二章 工作機構
第六條 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稱市人才辦)統籌協調產業青年優秀人才培養計劃的組織實施,組織制定相關政策措施,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產業青年優秀人才培養計劃的組織實施。
第七條 市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產業青年優秀人才培養計劃的具體組織實施部門,負責擬定年度申報指南,報市人才辦審定后組織實施;研究提出產業青年優秀人才人選名單,制定并落實人才扶持措施。
市高層次人才服務窗口負責產業青年優秀人才的申報受理、政策咨詢、待遇兌現和管理服務等工作。
第八條 橫琴新區管委會,各區政府(管委會)負責本區產業青年優秀人才的培養、使用和申報推薦工作,配合市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產業青年優秀人才進行管理和服務。
第三章 資格條件
第九條 產業青年優秀人才應具備的資格條件:
(一)遵紀守法,誠實守信,身體健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嚴謹的工作作風和科學、求實、團結、協作的精神。
(二)年齡應在40周歲以下。
(三)全職在珠海工作,依法在我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且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
(四)年收入在20萬元以上。
(五)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5年以上技術研發工作經歷,且近5年來取得的研究成果對企業技術創新和產品升級有明顯促進作用。
2.現任企業管理中層以上職務滿3年,業績突出,對企業成長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有較大貢獻。
3.近5年,獲得國家級或相當級別創新創業大賽第一、二、三名的團隊核心成員(每個團隊限報1人),省級或相當級別創新創業大賽第一名的團隊核心成員(每個團隊限報1人)、第二名的團隊主要負責人,市級創新創業大賽第一名的團隊主要負責人。
第四章 評價方式
第十條 創新人才評價方式,建立市場化、社會化人才評價機制,根據不同行業、不同崗位人才特點,堅持水平業績與發展潛力相結合,注重引入市場評價和社會評價,發揮多元評價主體作用,實行人才分類評價。產業青年優秀人才通過企業自評、大賽認定、專家評審等方式選拔產生,選拔結果報市人才辦審定后向社會公布。
(一)企業自評。為充分發揮企業用人自主權,支持用人單位結合自身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評價人才,促進人才評價與培養、使用、激勵等相銜接,每年劃定一定數量名額,經市人才辦審定,由綜合實力強、經營狀況良好且人才智力密集的大中型骨干企業,自主設置條件,自行組織評價。
(二)大賽認定。為創新人才評價識別機制,強化評價結果共享,避免多頭、頻繁、重復評價人才,獲得國家級、省級、市級或相當級別創新創業大賽(經審核認可)的團隊主要負責人或團隊核心成員,直接進行認定。
(三)專家評審。組織專家對申報人的品德、知識、能力、技術水平、業績成果、經濟社會貢獻和業內認可等方面進行評審,名額實行總額控制。
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人才隊伍結構現狀和需求狀況,以及產業青年優秀人才年度培養計劃,適時啟動企業自評、大賽認定、專家評審工作,評價規程由市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一條 給予產業青年優秀人才20萬元獎勵,分2年等額發放,每年發放一次。入選后發放首筆獎勵,往后經年度審核合格后予以續發。
第十二條 產業青年優秀人才可按規定申請共有產權房、人才公寓或政府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三條 產業青年優秀人才子女在義務和高中教育階段可享戶籍學生待遇。
第十四條 為產業青年優秀人才發放“珠海英才卡”,在落戶、工商登記、稅收、停居留和出入境、子女入學、購房等方面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產業青年優秀人才參加學術技術創新交流活動,通過論壇、講座、行業沙龍、高級研修班等形式不斷拓展其學術技術視野。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要為產業青年優秀人才制定落實具體培養方案,積極配備培養導師、團隊助手,提供重要的科研崗位,鼓勵產業青年優秀人才承擔科研項目,注重發揮其在團隊中的核心骨干作用,為產業青年優秀人才施展才能提供廣闊舞臺,營造有利于產業青年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充分發揮作用的良好環境。
第十七條 優先推薦在產業青年優秀人才培養計劃中涌現出的優秀人選申報國家、省各類人才計劃。用人單位要健全收入分配機制,根據產業青年優秀人才的能力水平、業績貢獻等在待遇方面給予重點傾斜,并在科研經費、實驗設備、工作場所等方面給予重點保障;要幫助解決產業青年優秀人才工作和生活中的實際困難,使他們專心致志地從事科研、技術、管理創新工作。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八條 建立產業青年優秀人才信息庫,實施動態管理服務,落實相關政策待遇。產業青年優秀人才不可重復申報。
第十九條 對產業青年優秀人才進行考核管理。考核工作每年組織一次,由市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及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所在單位配合進行。同時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用人單位、產業青年優秀人才進行綜合評估,重點考察創新能力、業績貢獻、人才培養、成果轉化等方面情況。
第二十條 加強對產業青年優秀人才企業自評工作的監管,對于不能行使評價權、不能確保評價質量的,將暫停自主評價工作直至收回評價權。
第二十一條 產業青年優秀人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終止其享受相關政策待遇:
(一)離開我市或不再與我市用人單位履行工作協議的;
(二)考核不合格或無故不參加考核的;
(三)其工作單位不再屬于本辦法適用范圍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其享受相關政策待遇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產業青年優秀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資格,并根據政策待遇兌現情況,取消、終止或責令其一次性退還已享受的政策待遇,同時將其不良行為記錄錄入我市征信系統,5年內不再受理其任何人才項目的申請;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學術、業績、成果弄虛作假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產業青年優秀人才資格及其相關政策待遇的;
(三)受紀檢監察部門、單位或市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的;
(四)受刑事處罰的;
(五)其他需要取消產業青年優秀人才資格、終止享受相關政策待遇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申報人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對主觀故意提供虛假材料和信息的用人單位,將其不良行為記錄錄入我市征信系統,5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任何人才項目的申請;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在兌現政策待遇、經費發放或資金管理過程中存在違反有關規定,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涉及的獎勵資金及相關工作經費在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本辦法政策措施與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復、交叉的,按照“從新、從優、從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