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實施我市“藍色珠海 科學崛起”的發展戰略,堅持環境保護優先、預防污染為主的生態經濟原則,實行嚴格的源頭保護,鼓勵引進無污染、有利于環境保護的項目,依據《珠海經濟特區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的規定,并結合我市招商引資工作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 環境影響預評估定義
環境影響預評估,是指有投資意向,尚未辦理落戶手續的重大和環境敏感項目,由專門組織機構對項目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預先評價,并對項目選址的可行性進行初步論證。預評估意見提供給招商部門,作為招商部門引進項目的參考。
第二條 實施環境影響預評估的組織機構
珠海市環境保護局負責組織實施全市重大或敏感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預評估工作。
第三條 環境影響預評估基本依據
(一)珠海市發展“三高一特”現代產業體系規劃和指導意見要求。
(二)國家、省和市產業政策。
(三)珠海市的產業布局和專項的產業發展規劃。
(四)珠海市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
(五)珠海市經濟功能區和工業園區規劃環評。
(六)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
(七)珠海市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
(八)清潔生產規定和標準。
(九)省、市有關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的各項規定。
第四條 環境影響預評估范圍
(一)重大工業項目
1.用地100000平方米以上,且產生生產廢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等廢氣或危險廢物的工業項目。
2.石化項目。
3.化學合成制藥項目。
4.造紙項目。
(二) 涉及以下環境敏感區、與環境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
1.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2.基本農田保護區、森林公園、重要濕地、天然林。
(三)用地5平方公里以上的娛樂、旅游等第三產業項目。
(四)其它建設規模較大并存在環境風險,投資促進部門認為需要開展環境影響預評估的項目。
第五條 環境影響預評估程序
(一)提出申請
我市、各區(含功能區)投促部門與投資方達成項目投資意向后,如該項目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的要求,在辦理項目立項、審批等相關手續前,由投促部門要求投資方(以下稱“申請人”)向珠海市環境保護局提出預評估申請。
(二)預評估申請材料
申請人應提交預評估申請書,并提供包括項目概況、產排污情況等環保部門要求的相關材料。
(三)預評估工作流程
1.珠海市環境保護局收到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預評估申請材料后,應組織項目所在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通過勘踏選址現場、開展專家咨詢等形式開展預評估工作,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預評估意見回復申請人,并抄送相關投資促進部門。
預評估專家咨詢的相關程序、經費等參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專家審查工作執行。
2.對于生態環境影響重大、敏感、情況復雜的項目,珠海市環境保護局可申請珠海市環境宜居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環居委”)召開預評估專門會議。預評估專門會議由市環居委秘書處組織,會議程序按照市環居委章程及專門會議議事規則執行。環境影響預評估意見書面回復珠海市環境保護局,并抄送申請人及相關投資促進部門。
第六條 環境影響預評估意見
預評估應對項目選址的環境可行性,與產業政策、規劃等的相符性,項目環境影響基本情況及擬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基本可行性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意見。對有區域限制要求的項目,還應提出選址建議。
第七條 環境影響預評估意見的效力
(一)環境影響預評估意見作為招商部門招商引資工作參考,不屬于行政許可。
(二)通過環境影響預評估的項目在開工建設前,仍應依法委托有相應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建設單位需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環境影響預評估制度的實施要求
(一)對屬于本辦法第四條(一)、(二)、(三)規定的項目,在未完成環境影響預評估程序前,各部門不得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二)項目環境影響預評估的申請和資料的報送統一由申請人具體負責,其他機構或個人不得代辦。
(三)參加環境影響預評估工作的單位和人員應認真履責,嚴格把關,并對形成的結論負責。
第九條 生效日期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