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高層次人才的養老和醫療保障水平,營造良好的用人環境,根據《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若干意見》(珠字〔2011〕11號)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層次人才是指取得《珠海市高層次人才證書》并在管理服務期內的珠海市高層次人才。
本辦法所稱補充養老保險是指高層次人才按本辦法參加的商業團體養老保險。
本辦法所稱特定醫療保障是指高層次人才按本辦法享受的醫療補助待遇和醫療保健服務。
第三條 高層次人才補充養老保險和特定醫療保障所需經費從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四條 市委組織部負責統籌協調高層次人才補充養老保險和特定醫療保障工作。
市衛生局負責高層次人才醫療保健服務。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高層次人才補充養老保險和醫療補助的組織、管理和監督。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高層次人才醫療補助的具體經辦工作。
商業保險機構負責高層次人才補充養老保險的具體經辦工作。
第二章 補充養老保險
第五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可按本辦法參加補充養老保險:
(一)取得《珠海市高層次人才證書》并在管理服務期內;
(二)已依法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
(三)已依法參加企業年金。
第六條 高層次人才參加補充養老保險,所需費用由政府按以下標準全額補貼:
(一)高層次人才(一級):月補貼標準為交費當月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執行的廣東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10%;
(二)高層次人才(二級):月補貼標準為交費當月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執行的廣東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倍×10%;
(三)高層次人才(三級):月補貼標準為交費當月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執行的廣東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5倍×10%。
第七條 高層次人才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或高層次人才本人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報商業保險機構初審:
(一)用人單位出具的申請參加補充養老保險意見書;
(二)《珠海市高層次人才證書》(管理服務期內);
(三)依法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明細;
(四)依法參加企業年金的繳費明細。
商業保險機構初審后,報市高層次人才服務窗口復核;復核通過的,從用人單位或高層次人才本人申請的當月起建立補充養老保險關系并給予補貼。
第八條 補充養老保險實行按月交納,續保時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資格條件的,由商業保險機構為其辦理續保手續。
第九條 高層次人才因被立案調查等原因暫停發放工資或薪金的,補充養老保險同時暫停;經調查未受到處分或刑事處罰的,予以補交。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補貼,已發放的補貼由商業保險機構全額退回:
(一)高層次人才在管理服務期內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騙取補充養老保險補貼的;
(三)在管理服務期內喪失我市高層次人才資格的;
(四)其它不予補貼或應當收回的情形。
第十一條 高層次人才補充養老保險的保險人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通過專家評審的方式選擇,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
商業保險機構可提供現有的團體養老保險產品供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選擇,也可以設計符合高層次人才特點的新產品。
第三章 特定醫療保障
第十二條 建立高層次人才醫療補助。高層次人才按規定參加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其醫療費用按以下辦法補助:
(一)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住院費用起付標準以上的個人自付部分補助90%;
(二)符合門診特定病種規定的個人自付部分補助90%;
(三)抗腫瘤化療自費藥品、材料費個人自費部分及核素掃描、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費用補助50%。
第十三條 高層次人才醫療補助的管理按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建立高層次人才醫療保健服務制度。
(一)建立醫療保健服務指引。高層次人才可根據自身保健需求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和醫療專家。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將高層次人才個人信息資料傳送到市衛生局,由市衛生局將其轉送至各定點醫療機構和確定的醫療專家。
(二)建立健康檔案。定點醫療機構免費為高層次人才建立健康檔案,并實現定點醫療機構之間信息互通與共享。
(三)建立就醫綠色通道。高層次人才持《珠海市高層次人才證書》到定點醫療機構或其他約定醫療機構就醫時,可享受優先安排預約診、獨立專家診室接診、優先安排檢查、手術,同時開通24小時就醫服務熱線電話。
(四)建立健康顧問制度。各定點醫療機構推薦具有相應資質的醫務人員作為高層次人才的健康顧問,提供一對一的長期、免費的健康指導。
(五)建立健康講座制度。定期為高層次人才舉行醫療保健、衛生防病、健康知識等講座,指導養成健康生活方式,加強疾病預防。
(六)建立住院探視制度。高層次人才因病住院時,收治醫院有關負責人應組織探視,并本著有利于醫療、康復前提下,積極協調本單位有關部門,為其提供各種便利。
(七)建立康復隨訪制度。高層次人才出院后,需要進行康復的,收治醫院要指定專人負責了解、指導、協調做好康復工作。
(八)建立健康體檢制度。高層次人才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