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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惠州市衛生健康局 惠州市財政局關于惠州市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時間 : 2019-12-21 21:41:22 來源 : 惠州市衛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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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惠州市衛生健康局 惠州市財政局關于惠州市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惠市衛〔2019〕12號

各縣(區)衛生計生局、財政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駐惠有關單位:

  現將《惠州市衛生健康局 惠州市財政局關于惠州市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州市衛生健康局      惠州市財政局

2019年4月12日


惠州市衛生健康局 惠州市財政局關于

惠州市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獎勵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維護實行計劃生育夫妻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依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是對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實行優待的獎勵政策。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一)具有惠州市戶籍,2016年1月1日前只生育(含依法收養)一個子女,且該子女未滿18周歲;

  (二)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四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自其獎勵申請審核確認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獨生子女滿十四周歲之前的獎勵金與獨生子女保健費作為同一項目發放。

  第五條  符合獎勵條件的對象,按每對夫妻每人每月5元的標準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第六條  發放責任

  (一)獨生子女父母屬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國有控股企業在職人員的,獎勵金由夫妻各自所在單位負擔;

  (二)獨生子女父母一方屬以上第(一)項規定的在職人員、另一方是農村居民或無單位城鎮居民的,獎勵金由第(一)項規定的單位一方全部負擔;

  (三)其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由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發放。

   第七條  在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發放期間,獎勵對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取消其獎勵資格,依法收回行為發生之日起領取的獎勵金。

  (一)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后又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

  (二)戶口遷出惠州市的;

  (三)弄虛作假,騙取、冒領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的。

  第八條  獎勵金的申請、審核及發放。

  屬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國有控股企業在職人員的,按現行辦法申請、審核及發放。

      其他獨生子女父母可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向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并當場簽署《惠州市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申請承諾書》,填寫一式三份的《惠州市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一)初審。村(居)委會接到申請人的《申請表》后,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初審,并在村(居)委會張榜公布10日,接受群眾監督。對群眾有異議的,村(居)委會應在3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況不能在3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重新公布的,可延長10日。公示結束后,村(居)委會應將符合條件的對象名單及有關資料報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辦。

  (二)審核。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辦接到村(居)委會的初審對象名單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審查,于每月20日前將符合獎勵條件對象的《申請表》和《惠州市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報縣(區)衛生健康部門。

  (三)確認。縣(區)衛生健康部門每月對鄉鎮(街道)已審核的對象名單進行確認。并將確認后的各鄉鎮(街道)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對象名單、《申請表》和《登記表》返還給各鄉鎮(街道),由鄉鎮(街道)將名單及《申請表》返還各村(居)委會存檔。

  (四)發放。獎勵金由鄉鎮政府(街道辦)負責發放,發放辦法由各縣(區)根據實際情況自定。

  第九條  獎勵資金來源

  獨生子女父母屬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國有控股企業在職人員的,獎勵金由所在單位承擔。

  其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由市、縣(區)財政按比例承擔,納入市、縣(區)財政預算,承擔比例為:大亞灣開發區,市承擔20%、開發區承擔80%;惠城區、惠陽區和仲愷高新區,市承擔40%、區(高新區)承擔60%;惠東縣、博羅縣,市承擔60%、縣承擔40%;龍門縣,市承擔80%、縣承擔20%。

  第十條 各有關部門職責

  (一)市、縣(區)財政部門負責做好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資金保障工作,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二)市、縣(區)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編制資金需求計劃。各縣、(區)衛生健康部門應在每年8月15日前將下年度的獎勵人數進行摸底調查,并于每年9月15日前分別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市衛生健康部門。

  (三)獎勵專項資金由縣(區)衛生健康部門專賬專款管理,任何單位、部門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如有發生,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結余獎勵資金結轉至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對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資金的使用、發放情況進行監督;審計部門依法對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發放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12月11日至本辦法發布之日期間的獎勵申請辦理和獎勵金發放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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