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年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具有本市行政區域內常住戶口,年滿60周歲以上的公民,憑身份證均可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優待。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民,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情況,逐步加大對社會福利設施的投入,采取措施,健全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制度,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五條 老年人免費進入公辦公園和公辦的文化館、紀念館、藝術館、博物館、展覽館、圖書館。
第六條 老年人進入市內各公辦的體育健身場所,享受半價優惠。
第七條 老年人可以免費使用收費的公共廁所。
第八條 老年人乘搭汽車、火車、船等交通工具給予優先進站、檢票、上下車(船)等優待。長途汽車客運站、火車站、碼頭等,應逐步設立老年人候車、候船室或者老年人專用座椅。
第九條 縣級以上綜合醫院,應當專設老年人服務窗口,對老年人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對70周歲以上老人就醫,予以優先。
有條件的醫院應當設立老年人家庭病床,開展巡回醫療等服務。
第十條 郵政、電信、銀行等部門應當為老年人專設服務窗口或者設置老年人優先標志,對老年人應當優先辦理用郵、領取養老金及其他相關業務。
第十一條 城鎮特困孤寡老年人租賃并居住房管部門管理的公產房,經申請并由房管部門核準,可免交租金。
第十二條 商場、飲食、維修等商業、服務單位應根據自身的服務特點,為老年人提供各種優先、優惠、優質服務。
第十三條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社區老年人服務工作,建立方便老年人的便民服務檔案,為老年人提供及時的服務。
第十四條 10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長壽保健金每月200元補助,所需資金由縣(市、區)財政負擔。
第十五條 老年人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救濟。
第十六條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機構、律師事務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法律援助。
公證機關在辦理扶養、助養、贍養老年人的協議公證時,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老年人,可以減收、免收公證費。
第十七條 對不按本辦法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對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組織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