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汕尾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提高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效率,保證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汕尾市科技計劃項目實行依法管理、明確職責、公開實效的原則,并嚴格按國家、省科技計劃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三條 汕尾市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指由單位承擔,并在一定周期內進行的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活動,主要包括汕尾市科技專項資金項目、軟科學研究項目。本辦法適用于以本市財政投入為主的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立項、項目實施、項目驗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項目立項
第四條 市科技局、市財政局按照年度科技發展的要求和專項資金額度發布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確定項目申報的時間、渠道、方式等。
第五條 項目立項基本程序包括申請、評審、審批、簽訂合同。
第六條 科技計劃項目的申請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項目單位具有較強的市場意識和創新精神,在管理水平、技術儲備、經濟實力、市場條件和科技人才等方面,具備技術優勢和進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相應條件;
(二)項目單位必須具有較強的技術開發和產品應用推廣能力基礎和條件。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效益好,有較為穩定的收入。
(三)項目單位申報的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科技產業政策,屬科學技術范疇并經過科技部門按有關規定推薦。
(四)項目單位申報的項目必須對本地區經濟、科技、社會發展具有積極作用的基本理論、方法研究和應用研究。
(五)項目單位申報時必須自籌有申請資助經費額等量以上配套資金。
第七條 申請項目應提交由市科技局統一印制的《汕尾市科技計劃項目申報(任務)書》,并按要求提供相應的附件。
第八條 市科技局業務科室統一受理全市科技計劃項目的申報,并按申報指南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并通過審查的項目,進入專家評審。
第九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組織專家按《汕尾市科技計劃項目評審辦法(暫行)》對項目進行評審,也可委托有關機構進行項目可行性論證或評估,必要時,對項目進行實地考察。
第十條 市科技局根據市委、市政府有關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方向、政策,結合專家評審意見和對項目的考察情況,提出項目立項和經費安排初步方案。
第十一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審定科技計劃項目的立項和經費安排的建議方案,報市政府領導審批。
第十二條 通過審批,科技計劃項目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聯合發文下達。市科技局與項目承擔單位在指定期限內簽訂《汕尾市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市財政部門根據簽訂的科技項目合同書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三條《汕尾市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是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約定的法律文本。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十四條 市科技局負責對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的實施進行跟蹤管理。
第十五條 市科技局對項目實施的主要監管方式有:
(一)審查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項目完成后的總結報告,及時對項目進行結題驗收;
(二)定期或不定期與市財政部門組織開展對項目實施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的中期檢查;
(三)委托項目承擔單位所在縣(市、區)科技部門,對項目實施過程的監督管理;
(四)對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導致項目實施中斷或失敗的,與市財政部門聯合組織技術專家進行評估,視評估結果確定違約責任。
(五)組織協調并處理項目執行中需要協調、處理的問題。
(六)履行《汕尾市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中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責任:
(一)嚴格執行《汕尾市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完成項目目標任務;
(二)項目經費應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
(三)按時報告項目完成情況和經費的年度決算;
(四)接受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五)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六)違約責任,按《汕尾市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第十五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周期一般為二年,超過二年的項目,應進行中期檢查或中期評估。
第四章 項目驗收
第十八條 項目驗收是對承擔項目的單位是否完成《合同書》任務的認定。
第十九條 項目驗收以《合同書》或《計劃任務書》約定的內容和確定的各類指標為基本依據,對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應用效果和對經濟社會的影響、實施的技術路線、關鍵技術的方案和效果、知識產權的形成和管理、項目實施的組織管理經驗和教訓、科技人才的培養和隊伍的成長、經費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觀評價。
第二十條 項目驗收程序:
(一)項目驗收工作應在合同任務完成后三個月內完成;
(二)項目承擔單位在完成技術、研發總結基礎上,向市科技局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有關驗收資料;
(三)市科技局收到有關驗收資料,經審核合格后通知項目承擔單位,明確驗收方式與驗收時間,組織有關專家組成驗收專家組,對科技計劃項目完成情況進行客觀評價;驗收專家必須具備副高以上技術職稱,驗收專家組以單數構成,一般3或5人;
(四)市科技局視項目層次,可委托項目所在縣(市、區)科技部門組織驗收專家組,主持項目驗收;
(五)市科技局負責批準項目的驗收結果。
(六)若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網上申報程序開通后,項目驗收程序按網上設定的程序進行。
第二十一條 項目驗收方式,重點項目現場驗收,引導項目與一般項目會議驗收,軟科學研究項目材料驗收;項目承擔單位應對驗收報告、資料、數據及結論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驗收專家組應對驗收結論或評價的準確性負責,應嚴守驗收項目的知識產權及其他技術秘密。
第二十二條 驗收意見應提出“通過驗收”或“需要復議”或“不通過驗收”的結論建議,由市科技局審定后在“驗收書”上確認,并加蓋市科技局公章,同時通知項目承擔單位。
被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通過驗收:
(一)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
(二)擅自修改已簽訂的合同書或計劃任務書中的各類指標、內容、技術路線等;
(三)超過合同書或計劃任務書規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務,事先未作說明的。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接到通知半年內,經整改完善有關項目計劃及文件資料后,可再次提出驗收申請。如再次未通過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在規定年限內不得再承擔各級科技計劃項目。
第二十三條 除市科技局事先合同約定科技成果歸國家所有外,項目所產生的科技成果所有權歸完成單位所有。
第二十四條 項目產生科技成果后,應當按照科學技術保密、科技成果登記、知識產權保護、科學技術獎勵等有關規定和辦法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