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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河源市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

時間 : 2019-12-21 23:01:11 來源 : 河源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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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河源市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

市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

河府辦〔2010〕13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河源市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0年11月26日


河源市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

市級統籌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增強基金保障能力,根據《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生育保險條例》、省人民政府《關于提高我省社會保險區域統籌層次的通知》(粵府〔200l〕59號)、省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我省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的通知》(粵辦函〔2010〕48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構建和諧河源的總體要求,進一步解放思想,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增強基金保障能力,強化社會保險的互助共濟功能,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基本目標。

  2010年12月1日起,全市實行基本醫療(含城鎮職工醫保、外資企業員工醫保、靈活就業人員醫保、城鎮居民醫保,下同)、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建立健全市、縣區兩級責任分擔機制,統一政策標準、統一經辦業務規程、統一信息系統、統一基金管理,進一步完善待遇政策,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健全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辦法,強化基金監督管理,確保社會保險待遇足額發放,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安全網”功能,確保我市社會保險事業科學發展。

  二、統籌內容

  (一)統籌的范圍和辦法。

  各縣區的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納入市級統籌管理,實行統一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統一待遇享受項目、標準和計發辦法,統一基金管理,統一業務操作規程,統一信息管理系統。

  市、縣區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工作。各級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國家和省、市規定承辦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具體業務。

  (二)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的征繳。

  1.征繳對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統稱職工)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城鎮職工醫保、外資企業員工醫保、失業、工傷、生育保險;以靈活形式就業和社會申辦退休人員可自愿參加靈活就業人員醫保或城鎮居民醫保;本市城鎮戶籍居民,包括未滿18周歲的城鎮居民和18周歲以上仍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學生,18周歲以上城鎮非從業居民,征地后轉為被征地農民等可自愿參加城鎮居民醫保。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職工的工傷、失業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2.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以被保險人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總額計算。單位繳費工資基數為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其中:

  城鎮職工醫保月繳費工資基數下限為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上限為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退休人員過渡性醫療保險費以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征繳。

  外資企業員工醫保、靈活就業人員醫保和生育保險以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月繳費工資基數。

  失業、工傷保險月繳費工資基數下限為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上限為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城鎮居民醫保按本市戶籍18周歲以下(含18周歲)的居民和18周歲以上仍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學生,按現行辦法每人每年60元,其他城鎮居民按每人每年120元征繳,以后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統籌基金收支情況等作相應調整。

  城鎮職工醫保單位繳費比例為6.5%,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2%。

  外資企業員工醫保單位繳費比例為1.5%,職工個人不繳費。

  靈活就業人員醫保的繳費比例為5.5%,全部由個人繳納。

  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2%,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1%,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工傷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0.5-1.5%,職工個人不繳費。

  生育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0.7%,職工個人不繳費。

  3.征繳辦法。

  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由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全責征收。各縣區地稅部門每月25日前將應征到賬的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基金(包括追繳歷年欠款部分)全部直接劃入市級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同時分別向各縣區財政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報送征繳明細表;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地稅部門提供的征繳明細表進行確認,確保數據的統一。

  (三)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待遇

  1.待遇標準。基本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待遇標準按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全市統一標準,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按《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2.待遇發放。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待遇由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按時足額發放。

  3.待遇調整。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待遇按國家、省有關政策由市統一調整。

  (四)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基金核算和管理。

  1.建立市級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基金預算制度。按照政策性、可靠性、完整性和收支平衡的原則,綜合考慮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預算年度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工作計劃和社會保險政策調整等因素,全市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基金收入預算、支出預算,明確市、縣區責任。

  2.全市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一管理,統一核算,統一使用。各縣區財政部門不再設立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并在本方案實施后一個月內將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歷年結存基金的活期存款全部上繳市級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定期存款、有價證券等本票直接移交市財政管理。各縣區歷年擠占挪用的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基金作掛賬處理,由各縣區政府負責清理回收,并繳入市級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3.市級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預撥兩個月的周轉金,存入市社保經辦機構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基金支出戶,由市社保經辦機構下撥兩個月周轉金給各縣區社保經辦機構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基金支出戶,確保各項待遇按時足額發放。周轉金必須專款專用。

  市社保經辦機構應在每月5日前,將各縣區上月實際支付的各項待遇匯總統一向市財政部門申報請撥,市財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將款項分別劃撥入市社保經辦機構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基金支出戶,再由市社保經辦機構分別劃入各縣區社保經辦機構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基金支出戶,各縣區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發放各項待遇。

  4.市級統籌前各縣區歷年發生的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基金赤字留在原統籌地,由原統籌地區財政承擔。

  5.工傷調查取證費、勞動能力鑒定費、工傷預防及工傷康復費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由市統一編制年度基金支出預算,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統一提取,按現行辦法返還使用。

  6.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資金,按《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廣東省失業保險人員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補貼辦法》(粵府〔2002〕38號)和國務院、省政府有關失業保險基金用于穩定就業、促進就業政策的規定,由市統一編制失業保險基金年度支出預算,經市政府批準后,按《廣東省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促進就業穩定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規定據實列支。

  (五)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業務經辦管理。

  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由市統一制定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經辦規程和經辦管理制度,規范社會保險業務規程,實現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經辦業務規范化、標準化和專業化,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

  1.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按照屬地原則,負責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的參保、定點管理和待遇支付。

  2.全市統一規范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業務管理制度、財務會計制度、統計分析制度和工作標準,制定使用統一的賬、表、卡、冊。

  3.工傷認定實行“市級監管、分級負責”的管理制度。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認定,由單位生產經營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工傷認定及由此引發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處理,仍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部門分級負責。工傷職工的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確認)工作,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委托各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部門辦理,轄區內的勞動能力鑒定(確認)工作,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確認)復查工作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

  (六)基本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定點管理和就醫結算。

  1.建立全市統一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制度。各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認定的初審工作,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查認定。各縣區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建立定點服務協議的初審工作,報市社保經辦機構確認簽訂,并同時報送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實行定點互認,參保人可在全市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內選擇就醫。

  2.建立全市統一的醫療費用結算辦法和結算標準。各縣區定點醫療機構定額標準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核定后執行。參保人員在本市范圍內定點醫療機構(包括跨縣區)住院治療后與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直接結算,參保人員出院后結清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其余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與參保人員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定期結算。

  3.城鎮居民醫保、工傷、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暫由參保人直接與醫療機構結算后,按有關規定憑有效票據到參保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報銷。待條件成熟時,再實行社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醫療費用。

  (七)信息系統建設。

  為切實加快推進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市級統籌,配置全市統一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在現行大集中的社會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的基礎上,進行改造升級,優化集中管理的數據庫,形成全市統一的城鎮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信息系統應用管理軟件,構建連接市、縣區、鄉鎮、各定點服務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市級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的開發升級、運行維護經費由市財政解決。各縣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信息化建設設備購置及運行維護所需的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八)建立健全目標考核責任制。

  實施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后,各縣區必須高度重視社會保險工作,狠抓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擴面征繳;各級地稅部門必須落實社保費地稅全責征收責任,積極發揮稅收征管優勢,認真落實社會保險費與稅收同征、同管、同查的工作要求,實現稅費征收同步,確保應收盡收,不斷增強基金支撐能力,確保全市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基金收支平衡。

  1.全面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根據實際情況,市政府對各縣區下達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擴面和基金征繳年度任務,并與各縣區政府簽訂目標責任書,實行擴面征繳目標管理責任制,把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擴面征繳任務與各縣區黨政班子的年度考核掛鉤。各縣區應與地稅部門簽訂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地稅全責征收目標責任書,實行目標責任管理。

  2.全面實行基金缺口分擔機制。各縣區在完成當年市下達的擴面征繳目標任務后,當年的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基金如出現收支缺口,缺口部分按“3∶7”的比例由市、縣區分別承擔。未完成當年市下達擴面征繳目標任務的,缺口部分按“1∶9”的比例由市、縣區分別承擔。

  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基金缺口按年度結算,各縣區在收到市催繳通知書10日內將本地區應承擔的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基金缺口資金劃至市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如逾期未繳,市將從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中扣減。

  三、其他

  (一)本方案自2010年12月1日起實施。此前我市制定的相關政策與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為準。

  (二)公務員醫療補助按屬地原則由各級社保經辦機構進行管理。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統一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單位應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由各參保單位按規定繳納,不再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外資企業員工參加補充醫療保險仍按河府〔2009〕44號文規定執行。省級基本醫療、生育保險儲備金、失業、工傷保險調劑金統一由市財政部門上劃,省下撥的調劑金由市統籌使用。

  (三)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后的具體待遇支付辦法、業務經辦規程、內控管理制度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另行制定,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批準后執行。

  (四)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后財務管理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商市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五)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后,各縣區社保經辦機構的日常經費和地稅部門征收社會保險基金的工作經費仍按現行辦法解決。

  (六)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社會保險費征收、支出情況的監督管理,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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