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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清遠市委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引進培養緊缺適用人才的若干規定

時間 : 2019-12-21 23:37:01 來源 : 清遠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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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發〔2012〕27號

中共清遠市委  清遠市人民政府

關于引進培養緊缺適用人才的若干規定

(2012年8月20日)

  為充分發揮人才在落實“橋頭堡”戰略中的基礎性、戰略性、決定性作用,推動清遠經濟社會發展實現新跨越,根據《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吸引培養高層次人才的意見》(粵發〔2008〕15號)及《中共清遠市委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清發〔2012〕26號)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緊缺適用人才的引進

  第一條  緊缺適用人才是指我市加快轉型升級,建設幸福清遠所急需的人才。

  凡是列入《清遠市引進緊缺適用人才導向目錄》(以下簡稱《人才導向目錄》)的下列人員,都屬于我市引進緊缺適用人才的對象: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取得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獲得高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的人員,具有特殊專業技能且表現優秀的人員。其中,重點是以下六類高層次人才:

  第一類:中國科學院院士和中國工程院院士。

  第二類:國家重點學(專)科、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技術)中心、工程實驗室的主要專家;國家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國內外某一學科、技術領域的帶頭人、領軍人才。

  第三類: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博士生導師;省內某一學科、技術領域的帶頭人、領軍人才、科研團隊;擁有產業開發前景良好且達到省級以上先進水平的自主知識產權項目的創新人才。

  第四類:掌握核心技術、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或具有高成長性項目的境外留學人員、外籍和港澳臺地區的高端人才。

  第五類: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具有正高專業技術資格人員。

  第六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并具有副高專業技術資格人員;具有突出經營管理業績和豐富管理經驗的高級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具有特殊專長、可以推動重大技術改造和帶來較高經濟效益的高級技能人才。

  第二條  引進緊缺適用人才以我市企事業單位崗位需求為主,同時安排部分黨政機關領導崗位面向社會公開選聘。黨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引進人才,還應按《公務員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引進緊缺適用人才,黨委要發揮牽頭抓總作用,注重總攬協調。政府要發揮主導作用,注重建章立制。企事業單位要發揮主體作用,注重創設環境。

  第四條  組織、人社部門每年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及用人單位需要編制《人才導向目錄》并及時公布,引進人才要符合《人才導向目錄》要求。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負責引進緊缺適用人才工作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引進人才的資格審核、組織協調、業務管理和政策咨詢等工作。

  第六條  引進緊缺適用人才可以是剛性引進,也可以是柔性引進,具體包括下列方式:

 ?。ㄒ唬┱U{動;

 ?。ǘㄆ福┤挝沂兄еa業、高新技術產業、重大工程項目技術負責人或管理負責人;

  (三)擔(聘)任我市某一學科、技術領域帶頭人;

 ?。ㄋ模ㄆ福┤挝沂行姓芾聿块T顧問或咨詢專家;

  (五)與我市有關領域開展科研合作或承擔科研項目;

  (六)自帶項目或專利成果,以技術入股或投資的形式在我市參與生產經營或創辦各類企業。

  第七條  市機構編制部門應建立引進人才專項編制庫,專門用于解決機關事業單位引進本規定所列第一至第六類高層次人才編制短缺問題。對引進到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高層次人才,有關部門可不受單位編制和領導職數等限制,經批準后辦理相關手續。市機構編制部門對因引進人才而造成超編、超職數的單位要及時將編制和職數調整到規定的限額內。

  第八條  建立人才儲備、派遣機制。在市人力資源管理辦公室設立若干專項事業編制,專門用于企業引進、儲備本規定所列第一至第六類高層次人才。市人力資源管理辦公室根據企業需要,對高層次人才統一派遣,其人事、工資關系可按事業單位人員保留在市人力資源管理辦公室。高層次人才在我市落戶并在企事業單位連續工作達8年以上且在我市退休的,退休時可按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參加了社會養老保險,其養老金低于事業單位同類人員標準的,差額部分由財政補足。

  第九條  引進的緊缺適用人才,其配偶可隨調,父母、子女可隨遷。配偶已就業的,按“對口對應”原則由組織、人社部門按有關規定統籌安排,相關單位予以落實。其隨遷子女按就近從優原則,由市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就讀,享受本行政區域學生就讀的同等待遇。

  第十條  引進的緊缺適用人才,用人單位是企業的,可商定選用協議工資、期權制或年薪制等分配形式。用人單位是機關事業單位的,可結合年度考核和績效工資進行獎勵。鼓勵以專利、技術成果等要素作價入股參朧找娣峙洹6孕帶科技成果來我市工作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由受益單位從實施該科技成果新增稅后利潤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予以獎勵,具體比例按照雙方約定執行。    

  第十一條  引進的緊缺適用人才,用人單位應為其辦理法定社會保險手續。人事關系、檔案委托在政府所屬人才服務機構代理的,由代理機構代其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和本人負責。

  第十二條  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租售結合”的方式,建設人才公寓。鼓勵人才集中的單位自建人才公寓,政府依法給予用地等方面的政策優惠。完善工業園區生活配套設施,逐步建立園區職工子弟學校、休閑公園、商業中心等。

  第十三條  屬于本規定所列第一至第六類高層次人才,與用人單位簽訂5年以上合同的,合同期內享受人才津貼,落戶的同時享受人才安家費補助;簽訂1年以上5年以下合同的,合同期內核發人才住房租金補助。具體發放標準如下:

  第一類人才:發給人才安家費補助100萬元,每月發給人才津貼10000元。臨時受聘來我市單位連續工作1個月以上的,每月發給8000元的生活交通補貼。用人單位提供相應的實驗設施和科研啟動經費。

  第二類人才:發給人才安家費補助50萬元,每月發給人才津貼5000元。用人單位提供相應的實驗設施和科研啟動經費。

  第三類人才:發給人才安家費補助40萬元,每月發給人才津貼4000元。用人單位提供相應的笛檣枋┖涂蒲釁舳經費。

  第四類人才:按其在境外的成就,比照前三類人才享受相應待遇。不能比照前三類人才的,發給人才安家費補助20萬元,每月發給人才津貼3000元。

  第五類人才:發給人才安家費補助15萬元,每月發給人才津貼2000元。

  第類人才:發給人才安家費補助10萬元,每月發給人才津貼1000元。

  上述各類人才,已通過“人才公寓”優惠政策解決住房問題的,只享受人才津貼,不享受人才安家費補助或人才住房租金補助。

  上述各類人才中具有公務員身份的,不發放人才津貼,每年在年度考核合格后,按同類人才津貼標準給予一次性的人才獎勵,其安家費補助按同類人才標準發放。

  上述各類人才的安家費補助,第一年核發50%,在我市工作滿三年后核發剩余的50%。享受人才住房租金補助的,按租住者相應享受的住房面積標準和市測定的商品房使用面積每平方租金標準(以當年市房改辦文件為準),分年度發放當年住房租金補助總額的50%。

  第十四條  按第十三條規定的人才津貼和人才安家費補助或人才住房租金補助,按以下比例由各級政府和用人單位負擔:

  引進到市直單位工韉模市財政負擔70%,用人單位負擔30%;

  引進到市中心區域企業(清城區、清遠經濟開發區)工作的,按利益共同體財政體制比例合計負擔50%,用人單位負擔50%;

  引進到市中心區域(清城區、清遠經濟開發區)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的,市財政負擔10%,當地財政和用人單位各負擔45%;

  引進到清新縣、佛岡縣、英德市工作的,市財政負擔20%,當地財政和用人單位各負擔40%;

  引進到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連南瑤族自治縣、連州市、陽山縣工作的,市財政負擔30%,當地財政和用人單位各負擔35%。

  第十五條  引進的緊缺適用人才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以及創辦、領辦高新技術領域獨資⒑獻省⒑獻饗钅康模由用人單位同級財政每年從科技發展基金和科技三項經費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給予扶持。

  第十六條  引進的創新科研團隊和領軍人才,除省財政給予專項資金外,市、縣(市、區)級財政提供一定比例的配套資金。

  第十七條  引進的留學回國高層次人才,回國后首次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資格,條件符合省有關規定的,可直接申報評審相應檔次專業技術資格。對留學人員在國外取得國際公認的技術職稱和執業資格按相關規定予以確認。對引進的首席專家、學科帶頭人,因不同制度沒有職稱的,可設置特聘崗位予以解決,享受相同崗位人員同等待遇。

  第十八條  引進的緊缺適用人才因特殊情況不能調轉人事關系的,可以重新建立檔案。

  第十九條  引進的本規定所列第一至第六類高層次人才,由市政府頒發《高級人才工作證》,有關部門應為持有該證的人才優先辦理各項手續。

  第二十條  辦理緊缺適用人才引進手續,由引才主體(本人、用人單位、引才機構)按人才管理權限向組織或人社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緊缺適用人才引進意向報告書,以及擬引進人才的有關材料,并填寫《清遠市緊缺適用人才申報表》;用人單位憑組織、人社部門的批復,與擬引進人才辦理相關手續??h(市、區)引進的緊缺適用人才,還需由當地人社部門報市委組織部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各級財政部門憑審批表及人社部門核實出具的已調入或實際來我市工作時間(臨時聘用者)證明,經市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審核后履行有關請款手續。

  第二十一條  鼓勵各類人才到我市擇業,對尚未落實工作單位的,準許在市區“先落戶后擇業”,并由市人力資源管理辦公室提供兩年免費的人事代理服務。

第二章  緊缺適用人才的培養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我市在職人員提高學歷(學位)層次。在取得國家承認的博士學位后,與用人單位簽訂5年以上合同的,由同級財政一次性補助學費3萬元。對取得其他層次學歷的人員,用人單位可給予適當學費補貼。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我市在職人員提高職稱層次。在晉升為正高專業技術資格后,與用人單位簽訂5年以上合同的,由同級財政一次性獎勵10000元。對取得其他層次職稱的人員,用人單位可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四條  重視、支持各類人才的繼續教育和知識更新。對用人單位組織的費用較大的培訓活動,由組織單位提出申請,同級財政酌情補助。

  第二十五條  每年選派本規定所列第一至第六類高層次人才到國內知名高校學習交流,或到企業、科研院所跟班學習。

  第二十六條  鼓勵本規定所列第一至第六類高層次人才出國(境)學習交流,用人單位應給予差旅費、學費補助,出入境管理部門應優先審批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鼓勵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和科研機構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省級以上科研(技術開發)中心,并由同級財政一次性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30萬元和20萬元的經費補助,為每名博士后研究人員提供3萬元的科研啟動資金,設站(基地、中心)單位同時予以配套相應資金。

  第二十八條  積極參與省的各項人才培養工程,不斷推進我市人才隊伍建設。

第三章  緊缺適用人才的使用

  第二十九條  設立人才認定委員會,委員由組織、人社部門聘請相關領域專家擔任。主要職責是認定緊缺適用人才的資格和項目,為撥付科研經費提供咨詢等。認定委員會將認定意見報市人才工作協調小組研究確定。認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十條  全市各部門和用人單位應采取下列措施促進人才發揮作用:

 ?。ㄒ唬┕膭罴媛?。鼓勵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依法在市內受聘兼任技術和管理職務。

 ?。ǘ┕膭顒撔聞摌I。企事業單位人才經市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同意后可以停薪留職,在全市范圍內承包、領辦、創辦企業或進行技術開發、服務、承包等,一次性停薪留職時間不超過三年。三年期滿后,本人要求回原單位工作的,由原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安排,工齡連續計算。

 ?。ㄈ┕膭钔诵莺吞崆半x崗人才發揮作用。鼓勵退休和提前離崗人才到農村任職、從事科研開發和咨詢、領辦創辦企業。退休人才被用人單位聘用,在協議薪酬的基礎上,用人單位可為其購買一定數額的商業保險。

  第三十一條  在重點領域和產業園區建立專家工作站,充分發揮專家團隊在科技成果轉化、技術咨詢服務等方面的作用。積極引進外地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到我市創辦產學研基地、科研成果轉化基地,有關部門在用地規劃、使用年限、規費征繳等方面依法給予便利和優惠。

  第三十二條  鼓勵科研創新活動。開展生產性科研項目,通過同級人才工作協調小組組織的有關專家認定的,由同級財政酌情給予科研啟動經費補助。

  第三十三條  建立清遠市科技資源數據庫,為各類人才創新創業提供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臺。

  第三十四條  建立定期走訪高層次人才制度。組織、人社等部門每年組織專項走訪、慰問、座談等活動,了解高層次人才工作和生活情況,聽取意見建議,幫助紓困解憂。

  第三十五條  建立市級領導聯系高層次人才制度。每位領導聯系1—2名高層次人才,定期開展“約見高層次人才代表活動”,聽取意見建議,幫助排憂解難。

  第三十六條  建立高層次人才參政議政制度。延聘在某一行業或領域有較高造詣的高層次人才為政府決策顧問,政府在出臺重大政策和安排重大項目之前,認真聽取政府決策顧問的意見建議。邀請業績突出并具有參政議政能力的高層次人才,列席黨政重要會議和人大、政協會議,鼓勵建言獻策,為黨委、政府決策當好參謀助手。

  第三十七條  成立清遠市高級人才服務中心,建設“一站式”服務平臺。研發“清遠市高級人才服務IC 卡”,為高層次人才在我市享受醫療、社保、稅費優惠等方面福利提供便捷服務。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為高層次人才設立“人才助理”,幫助高層次人才辦理各項創業手續。

  第三十九條  建立引進人才的成果考核機制。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對本規定所列第一至第六類高層次人才的業績和成果進行年度考核,提交市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審核后發放下年度的有關津貼。提前終止合同或調離的,用人單位應及時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告。

  第四十條  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要對合理要求調進或調出的緊缺適用人才,簡化手續,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條  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加強人才工作傳,積極營造各類人才發揮作用的良好氛圍。

第四章  緊缺適用人才的激勵

  第四十二條  設立清遠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緊缺適用人才的引進、培養、使用和激勵。各縣(市、區)也要安排相應的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企業要從職工教育經費中安排相應的人才發展專項資金,有關費用可依法列入成本在稅前列支。

  第四十三條  建立人才獎勵制度。定期舉行全市人才工作表彰大會,表彰作出突出貢獻的優秀人才、優秀引才機構和善用人才、取得顯著效益的人才工作先進單位、先進個人。對作出特別突出貢獻的優秀人才給予100萬元—500萬元的重獎。各縣(市、區)和用人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開展相應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在本規定發布前引進的符合本規定所列第一至第六類且在職的高層次人才,自本規定發布之日起,與用人單位簽訂5年以上合同,或之前已簽訂5年以上合同至少還有5年服務期的,享受與引進高層次人才一樣的人才津貼優惠;落戶且從未享受我市房改政策的,與引進的高層次人才享受一樣的安家費補助。

  第四十五條  本市成長的人才,符合本規定所列第一至第六類且在職的高層次人才,享受與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同等待遇。人才類別晉升高一等級時,津貼按新等級發放,同時補足兩個等級之間安家費補助的差額部分。

  第四十六條  各縣(市、區)、相關部門和用人單位依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各級制定的實施辦法應報市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由市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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