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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珠海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和就業援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時間 : 2019-12-22 20:21:08 來源 : 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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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琴新區管委會,各區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珠海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和就業援助暫行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1月29日

珠海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和就業援助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工作,進一步加強就業援助,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和《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珠府函〔2017〕349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全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和就業援助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各區政府(管委會)、街道辦(鎮政府)負責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各區(功能區)、街道(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具體組織本轄區內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和就業援助工作;各級編辦、扶貧(農辦)、禁毒、民政、司法、財政、工商、殘聯等部門在各自職能范圍內配合做好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和就業援助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三條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具有本市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但因技能水平、身體狀況、家庭因素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一)“4050”人員(指女性40-50周歲、男性50-60周歲人員)。

  (二)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和農村低收入群體。

  (三)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下同)的原《再就業優惠證》人員。

  (四)城鄉復退軍人。

  (五)殘疾人。

  (六)刑滿釋放5年以內的人員和戒毒康復人員。

  (七)精神病康復人員。

  (八)需贍養(撫養)患重大疾病直系親屬人員:同一戶籍簿、共同生活居住的家庭中,申請人直系親屬(父母、夫妻、子女)患重大疾病(被認定為本市基本醫療保險高額費用門診病種),本人已辦理失業登記滿3個月。

  (九)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人員。

  (十)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確定的其他就業困難人員。

  第四條 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持《廣東省零就業家庭就業援助手冊》(有效期內)享受我市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創業扶持政策,無需再進行就業困難人員認定。

  第五條 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一)從事農業生產(含經營家庭農場),且不屬于農村低收入群體的。

  (二)已在用人單位就業的(簽訂勞動合同或建立事實勞動關系,或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或未在用人單位就業,但從事有收入勞動且收入水平高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已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辦理其它組織法定登記手續,本人為法定代表人(經營者)的。

  (四)未辦理失業登記,或已辦理失業登記但連續6個月未與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系的(求職或接受其它公共就業服務)。

  (五)不予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六條 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珠海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持《珠海社會保障(市民)卡》(以下簡稱《社保卡》)或《身份證》、《就業創業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按申請認定的人員類別,向戶籍所在社區(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提供以下輔證材料:

  (一)屬于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的,提供有效的《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領取證》;屬農村低收入群體的,由經辦機構從各區扶貧部門(農辦)提供的人員名單中核查。

  (二)屬于城鄉復退軍人的,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士官退出現役證》。

  (三)屬于殘疾人的,提供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四)屬于刑滿釋放5年以內的人員和戒毒康復人員的,由街道(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從所屬街道(鎮)司法部門、禁毒管理部門提供的人員名單中核查。

  (五)屬精神病康復人員的,提供本市精神病康復醫療機構申請日前3個月內出具的康復證明。

  (六)屬需贍養(撫養)患重大疾病直系親屬人員的,由經辦機構通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系統核查直系親屬認定享受本市基本醫療保險高額費用門診病種待遇情況。

  申請人可登錄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上服務平臺提出認定申請。網上預審通過后,在30日內向戶籍所在社區(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提交輔證材料原件(核對后退回)。

  第七條 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實行社區(村)、街道(鎮)、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三級審核,并通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系統完成審核工作。

  社區(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對申請認定材料齊全的,出具《受理回執》,并在5個工作日內(情況特殊的,不超過10個工作日,下同)進行初審。初審符合條件的,將有關信息(含輔證材料照片)錄入信息系統,并將初審結果在社區(村)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3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加具初審意見,報街道(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復核。

  街道(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工作,復核通過后加具意見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認定。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工作。

  第八條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就業困難人員認定通知書》;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出具《不予認定通知書》。認定結果由社區(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申請人對審核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向上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復核申請,上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情況特殊除外)。

第四章 退出和重新認定

  第十條 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后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銷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

  (一)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入學、服兵役、死亡、被判刑收監執行、移居境外或到境外就業的。

  (四)連續6個月未與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系的(求職或接受其它公共就業服務)。

  (五)無就業意愿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含職業指導、就業推薦、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2次以上的。

  (六)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推薦,用人單位同意招用,本人無正當理由2次以上拒絕上崗或上崗后1個月內辭職的。

  (七)提供虛假資料(信息)取得就業困難人員身份的。

  (八)提供虛假資料(信息)騙取就業創業補貼的。

  (九)出現應當注銷就業困難人員身份的其它情形。

  其中第(一)至(四)類情形,自發生之日起就業困難人員身份自動失效;第(五)至(六)類人員,由社區(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在開展就業服務時錄入有關信息,報送鎮(街道)、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注銷手續;第(七)至(八)類情形,由經辦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通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前應進行公示,公示時間3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辦理注銷手續,注銷結果由社區(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告知本人。申請人對注銷決定有異議的,可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情況特殊除外)。

  第十一條  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后實現就業創業的,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辦理就業登記時同步注銷,但可在當次就業創業期內按本市有關規定享受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創業的各項補貼政策;再次失業的,應重新申請就業困難人員認定。

  第十二條 就業困難人員身份注銷后,再次符合認定條件的,可重新申請認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2次以上而被注銷身份未滿1年的。

  (二)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推薦,用人單位同意招用,本人無正當理由2次以上拒絕上崗或上崗后1個月內辭職而被注銷身份未滿1年的。

  (三)在認定就業困難人員時提供虛假材料(信息)而被退回認定申請或被注銷身份未滿2年的。

  (四)提供虛假材料(信息)騙取就業創業補貼而被注銷身份未滿2年的。

  第十三條  重新申請認定就業困難人員時,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和農村低收入群體需提供戶口簿、本人身份證,并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提交輔證材料,其他人員只需提供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證》(特殊情形除外)。

第五章  就業援助

  第十四條  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實行屬地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工作。

  第十五條 建立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實名制信息臺賬。社區(村)、街道(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要按規定將就業困難人員基本信息、培訓意愿、就業意愿等情況錄入信息系統,根據服務對象的就業意愿、就業能力和實際就業需求實行分類管理,并進行動態跟蹤服務。

  第十六條 建立分類幫扶工作機制。對初次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啟動Ⅰ級就業幫扶,實施“三個一”基礎服務:開展一次政策宣講、一次就業指導和一次崗位推薦服務。

  對失業登記滿3個月的就業困難人員,實施Ⅱ級就業幫扶,提供送政策、送崗位、送技能、送補貼、送服務的“五送”標準化援助;對有就業意愿的,提供三個以上崗位信息;對不挑不揀的,承諾30天內幫助實現就業。

  對家庭困難的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大齡就業困難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內)、長期失業就業困難人員和其他特殊就業困難人員(以下簡稱“雙困人員”),實施Ⅲ級就業幫扶,開展“一人一策”優先兜底援助,優先推薦到公益性崗位就業。

  分類幫扶工作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籌指導,街道(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具體實施,社區(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就近服務,就業幫扶情況應錄入信息系統,建立工作臺賬。

  第十七條 鼓勵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對用人單位新招用(指首次招用或同一用人單位再次招用辦理失業登記滿6個月的人員)本市戶籍就業困難人員(擔任法定代表人、股東或合伙人除外)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用人單位(機關事業單位、勞務派遣單位除外)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第十八條 大力開展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組織就業。各行政區和有條件的功能區要在2018年底前推動建立集中幫扶就業困難人員的服務組織,通過收集和開發企業崗位、社區公共服務崗位、家庭服務業崗位,以及靈活就業崗位等,組織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組織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幫扶經費可從各區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組織本市戶籍就業困難人員實現靈活就業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第十九條  鼓勵就業困難人員個人靈活就業。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個人靈活就業,辦理就業登記、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支持新就業形態發展,將在新業態從業的就業困難人員納入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對象。

  第二十條  鼓勵就業困難人員自主創業。對就業困難人員在本市成功創業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創業資助、租金補貼、初創企業社會保險補貼、創業帶動就業補貼、創業小額貸款貼息等創業補貼。

  第二十一條  鼓勵就業困難人員提升就業創業能力。就業困難人員有培訓意向和創業意愿的,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應積極組織其參加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并按有關規定給予職業培訓鑒定補貼和創業培訓補貼。

  第二十二條  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推薦就業。舉辦就業困難人員專場招聘會,所需經費從市、區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對本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含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成功推薦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到用人單位就業(不含公益性崗位)的,給予人力資源服務機構200元/人的就業服務補助;對辦理就業登記并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個月的,給予人力資源服務機構400元/人的就業服務補助。每人每年享受一次就業服務補助。

  就業服務補助除按規定從中央、省就業專項資金支出外,由區就業專項資金支付(以就業困難人員戶籍地進行劃分,其中涉及香洲區的,由市財政通過轉移支付方式給予補貼額50%的補助)。

  第二十三條  各級政府部門投資或扶持開發的下列公益性崗位(含勞務派遣崗位),應按照不低于公益性崗位40%的比例招用本市就業困難人員:

  (一)財政核撥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的后勤保障崗位;

  (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含采購招標項目)中包含1年以上(含1年)的后勤保障崗位;

  (三)政府及其部門行使公共管理職能設置的社會管理協管員(執法執勤輔助類);

  (四)其它公益性崗位。

  政府投資開發的上述公益性崗位,按照“誰用人、誰報送”的原則,由用人單位按年度或在公益性崗位空缺(新增)時,將招用計劃統一報送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相關管理部門,下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公益性崗位設置比例、招聘條件等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公益性崗位招聘信息統一通過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向社會發布。

  用人單位未能招聘到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的,經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后,方可招聘其他人員,招用人員名冊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招用計劃未經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同意或未經同意而招用其他人員的,財政部門不予安排和核撥相關經費。

  第二十四條 設立公益性崗位補貼,補貼對象為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的“雙困人員”,補貼標準參照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與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崗位補貼期限累計計算,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崗位補貼時年齡為準)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每年根據就業專項資金預算情況和“雙困人員”人數,按照總量控制、因事設崗的原則確定當年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數量,并下達到各區。各區根據市下達計劃數,組織開發和征集公益性崗位。凡愿意承擔社會責任、有公益性崗位需求的企業或社會組織,均可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報設立公益性崗位,對安置“雙困人員”的用人單位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涉及殘疾人的就業創業補貼,按照《關于印發珠海市殘疾人就業創業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珠殘聯〔2017〕16號)規定執行。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工作列入當地政府(管委會)落實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各區政府(管委會)應加強就業援助工作的人員、設備和經費保障,提高就業援助的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工作成效與獎勵掛鉤的激勵機制,激勵機制重點向街道(鎮)、社區(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平臺和工作人員傾斜。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之前本市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辦法實施時已申請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創業補貼的,可按原政策規定繼續享受剩余期限補貼;本辦法實施前辦理了失業登記并已實現就業創業,但未提出補貼申請的人員,可按原政策提供就業困難人員證明材料,向經辦機構申請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創業補貼;上述人員再次失業的,應按本辦法規定申請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其他人員未按本辦法進行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的,不享受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創業補貼政策。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在申請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或申請就業創業補貼時應本著誠信原則,保證申請資料(信息)的真實性。對申請人提供虛假資料,不符合規定條件被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或享受就業創業補貼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取消認定,追回相應款項。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退回相應款項的,中止其享受就業創業補貼資格,并提請市社會信用建設部門將其列入失信“黑名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構應履行規定職責,認真做好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工作。對工作人員在就業困難人員認定過程中,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徇私舞弊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九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可根據工作實際,對本辦法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認定、退出和重新認定、就業援助等內容進行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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