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東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中小企業服務平臺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街)經濟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經濟貿易發展局,濱海灣新區管委會經濟發展促進中心:
現將《東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中小企業服務平臺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逕向我局反映。
東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19年1月29日
東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中小企業
服務平臺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工信部規〔2016〕223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促進民營經濟大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辦〔2016〕58號)和《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管理辦法》(粵經信規字〔2017〕2號)的精神,加快我市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助力我市中小企業轉型轉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是指按照開放性和資源共享的原則,為區域和行業中小企業提供培訓、市場、創業創新、管理咨詢、信息化、法律、財稅、融資等服務的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小企業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是指符合第二條規定,經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認定,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公共服務,運作規范、支撐力強、業績突出、信譽良好的服務平臺。
服務平臺分為綜合服務平臺和專業服務平臺兩類。其中,綜合服務平臺是指具有綜合服務功能的平臺,專業服務平臺是指某一方面服務功能突出的專業平臺。
第四條? 服務平臺的認定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科學、規范的原則。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服務平臺的認定、管理和指導服務工作;各園區、鎮(街)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負責推薦、初審、監督和管理當地服務平臺。
第二章???????? 服務平臺建設
第五條? 服務平臺應當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面向產業、服務企業,資源共享、注重實效”的原則,非營利服務與市場化服務相結合,服務資源開放共享與統籌規劃重點推動相結合,促進產業升級與服務中小微企業發展相結合。
第六條 服務平臺應當具備以下一種或多種服務功能:
(一)培訓服務:為中小微企業負責人、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提供政策法規、經營管理等各類培訓服務。
(二)市場服務:為中小微企業開展電子商務服務,以及為中小微企業拓寬市場渠道、參與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提供的各類服務。
(三)創業創新服務:為初創小微企業提供創業創新輔導,以及為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和創新成果轉化、展示提供的各類服務。
(四)管理咨詢服務:為中小微企業戰略規劃、精益生產、品牌培育、人力資源、供應鏈管理、商業模式設計、股權激勵等提供的各類服務。
(五)信息化服務:為中小微企業提供ERP應用、客戶關系管理、工業設計、智能制造等各類信息化服務。
(六)法律服務: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合同風險防范、知識產權保護、法律維權與援助等法律顧問服務(不含訴訟服務)。
(七)財稅服務: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財務稅務咨詢和代理、成本控制、風險控制等服務。
(八)融資服務: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擔保、風險補償、信用征集與評價、上市培育、融資信息與輔導、受托資產管理等服務。
(九)中小微企業所需要的其他服務。
第三章???????? 服務平臺認定
第七條 服務平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綜合服務平臺的單位是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或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成立、認定的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申報專業服務平臺的單位主要是服務我市制造業中小微企業、能滿足企業公共服務需求、對區域經濟發展具有一定促進作用的專業服務機構。
(二)運營一年以上的獨立法人單位或普通合伙單位。綜合服務平臺資產總額不低于50萬元,專業服務平臺總資產不低于100萬元,財務收支狀況良好,經營規范,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三)服務功能和設施完善,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具備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辦公場所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
(四)經營管理團隊尤其是負責人具有較強的服務創新能力、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較穩定的從業人員隊伍,專職從業人數不少于8人(綜合服務平臺不少于6人),其中大專(含)以上學歷和中級(含)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的比例不低于60%。
(五)服務業績突出。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年服務中小微企業不少于50家(培訓服務不少于250 家),近兩年服務企業數量、服務收入穩定增長,用戶滿意度在80%以上。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保障措施;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年度目標和品牌建設方案。
(七)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等相關社會服務資源有穩定、廣泛的合作關系,具有較強的資源整合能力和服務輻射帶動能力,集聚服務機構3家以上。
第八條 綜合服務平臺名稱表述為:“市、鎮街、園區名稱”+ “中小企業綜合服務平臺”;專業服務平臺名稱表述為:“鎮街、園區名稱”(可選)+“單位名稱(或簡稱)”+“中小企業”(可選)+專業服務平臺類型(可選)+“服務平臺”。
第九條 申報服務平臺的單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東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中小企業服務平臺申請表(附件1)。
(二)營業執照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三)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和服務收支情況的專項審計。
(四)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證明復印件(房產證、租賃合同)。
(五)申請報告。其主要內容包括:申請單位基本情況、服務對象所在區域行業狀況及公共服務需求情況、管理運營情況、近年來服務情況、主要服務業績(典型案例)、下一步發展規劃或年度運營計劃。
(六)主要服務設施情況(含軟件、儀器設備等)。
(七)主要從業人員情況(含學歷證書以及中級(含)以上職稱證書和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及其專職從業材料。
(八)開展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通知、照片、總結等);區域或行業內15家以上中小微企業提供的服務評價意見。
(九)市級及以上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資質證書(證明)復印件,授予的榮譽證書(證明)復印件。(根據實際提供)。
(十)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含合作資源復印件)和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
第十條? 服務平臺的組織申報工作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每年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并結合國家、省的有關工作部署和要求,下發申報通知,服務機構按照屬地原則自愿申報。
第十一條? 已認定為國家級和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的,以企業自愿為原則,由企業提出申請后自動認定為市級服務平臺。
第十二條? 認定程序
(一)自愿申報。符合申報條件的服務機構向所在鎮街(園區)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二)初審推薦。各園區、鎮(街)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審查后提出初審意見,連同申報材料一同報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三)組織評審。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對申報單位的基本條件、服務能力、服務業績、社會榮譽等方面進行考核,提出評審意見。
(四)現場考察。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專家評審結果,綜合考慮地區平衡和服務平臺占申報機構總數比例等因素,確定服務平臺公示名單,必要時可對申報單位進行實地考察。
(五)網站公示。將擬認定的服務平臺名單,在“智造東莞”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七天。
(六)最終認定。公示無異議后,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行文確認。
第四章???????? 服務平臺扶持
第十三條? 經認定的服務平臺,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推薦申請廣東省和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
第十四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落實省中小微企業服務券工作,對購買服務平臺服務的給予補貼。
第十五條? 服務平臺可報名參加或承辦各級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組織的服務(培訓)活動。
第十六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將服務平臺納入市“倍增計劃”專業服務資源池、全方位全流程診斷資源池、企業經營管理者素質提升定制課程機構資源池等。
第五章???????? 服務平臺管理
第十七條? 服務平臺實行動態管理,自認定日起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后需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申請復核。復核合格的,予以確認,并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行文公告。
第十八條? 服務平臺應自覺接受各級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管理,配合開展工作,及時向各級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反映發展動態和經營情況等信息。
第十九條? 服務平臺有下列之一情形的,應撤銷服務平臺稱號:
(一)經復核為“不合格”的;
(二)近3年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一年內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由各級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組織的中小企業服務活動的;
(四)不及時、不如實提供企業信息的;
(五)應當撤銷示范稱號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辦法實施前認定的東莞市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示范單位,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原《東莞市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示范單位認定暫行辦法》(東中小企〔2012〕21號)同時廢止。
附件:1.東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中小企業服務平臺申請表
2. 服務機構主要從業人員情況表
3. 主要服務企業(個人)情況表
(以上附件略,詳情請登錄東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