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水務局、發展和改革局、財政局,湞江區、武江區農業局,南雄市水保辦:
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180號印發,韶發改聯〔2016〕24號轉發)的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的堤圍防護費、水土保持補償費、河道采砂管理費、河道管理范圍占用費,從2016年10月1日起免征市縣級收入,免征范圍是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同時為“企業”的經營單位,但對上繳中央國庫部分的收費不予免征。
為了減輕非企業的負擔,使非企業也能享受上述四種水利規費征收的免征政策,經市政府批準,對堤圍防護費、水土保持補償費、河道采砂管理費、河道管理范圍占用費向非企業類征收的市、縣收入部分,與企業類一樣自2016年10月1日起給予免征(水土保持補償費需向中央上繳10%部分除外)。
至此,加上《關于免征中央 省設立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省級收入的通知》(粵財綜〔2014〕89號印發,韶財綜〔2014〕30號轉發)要求免征省級收入,堤圍防護費、河道采砂管理費、河道管理范圍占用費已經全部免征,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僅保留上繳中央10%的部分。從2016年10月1日起,水土保持補償費按原標準的10%征收,征收后由當地財政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4〕8號,粵財綜〔2014〕69號、韶財綜〔2014〕27號轉發)規定全部上繳中央國庫。
請各地認真貫徹落實,水土保持補償費執收單位應及時做好收費政策的明碼公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