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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實施汕頭市港口岸線有償使用制度的意見

時間 : 2019-12-23 08:53:56 來源 : 汕頭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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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關于實施汕頭市港口岸線有償使用制度的意見》業經第十三屆77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汕頭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9日

關于實施汕頭市港口岸線有償使用制度的意見

  根據《汕頭市港口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港口岸線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為加強汕頭港口岸線的規劃、使用管理,維護港口的正常秩序,保障我市港口岸線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本意見適用于全市范圍內從事港口岸線使用和管理等活動。

  一、港口岸線使用金的征收范圍。

  (一)凡在汕頭市行政區域內新建碼頭及其他港口設施使用港口岸線(包括沿海岸線和內河岸線),或改、擴建碼頭新增使用岸線(含臨時使用岸線)的,均應一次性繳納港口岸線使用金。

  (二)對于原已取得港口岸線的已建碼頭及其他港口設施繼續使用港口岸線的,應按年度繳納港口岸線使用金。

  二、港口岸線使用金的征收標準。

  (一)新建碼頭及其他港口設施,或改、擴建碼頭新增使用岸線的,使用港口深水岸線按每米5萬元征收,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線按每米3.5萬元征收,不足1米的按1米計算。

  (二)原已取得港口岸線的已建碼頭及其他港口設施繼續使用港口岸線的,使用港口深水岸線按每米每年1200元征收,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線按每米每年800元征收。

  (三)屬臨時使用岸線的,深水岸線按每米每季度300元征收,非深水岸線按每米每季度200元征收,不足1季度的按1季度計算。

  (四)港口岸線有償使用金征收標準將結合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狀況適時進行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三、港口岸線使用金的免征、減征與緩征。

  (一)獲準使用港口岸線,建設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公務碼頭(包括部隊、公安邊防、海關、港航、海事、出入境檢驗檢疫、環境監測、海洋觀測、海洋與漁業執法碼頭、港口消防等),免征港口岸線使用金。

  (二)獲準使用港口岸線,從事客運,市政供水、供電、煤氣過江管道等社會性服務的單位,港口岸線使用金減征百分之五十。

  (三)因港口設施嚴重落后或存在債權債務、土地資產等歷史問題出現虧損的,難以維系正常生產經營的老舊碼頭,經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會計師事務所開具相關證明向市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請批準后,可緩征、免征港口岸線使用金。

  (1)當年度出現虧損的企業,可緩征港口岸線使用金;企業恢復盈利后,須正常繳納港口岸線使用金;企業連續三年恢復盈利后,須逐年補交緩征部分的百分之二十。

  (2)連續三年出現虧損的企業,免征港口岸線使用金;免征企業恢復盈利滿三年的,須繳納港口岸線使用金。

  (四)對第(一)、第(二)項規定的免征、減征港口岸線使用金的單位,經批準改變功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自批準之日起,需按港口岸線使用金征收標準補繳岸線使用金剩余年限或差額部分。

  四、使用港口岸線的長度核定。

  港口岸線長度是指港區陸域與水域毗鄰地段的實際長度。包括碼頭長度、護岸和自然岸坡等長度。根據項目的不同情況,按如下原則核定港口岸線使用長度:

  (一)在港口總體規劃已明確碼頭平面布置的公共港區或作業區內安排項目,碼頭長度即為港口岸線使用長度;對港口總體規劃碼頭平面布置進行調整的,以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碼頭長度為港口岸線使用長度。

  (二)在港口總體規劃沒有明確碼頭平面布置規劃的公共港區或作業區內安排項目,將碼頭長度與占用的自然岸線長度進行比較,取其大者核定使用港口岸線長度。

  (三)獨立使用水域的碼頭或沿岸建設生產性設施等占用港口自然岸線的,將碼頭長度與占用的自然岸線長度進行比較,取其大者核定使用港口岸線長度。

  (四)如由于船舶掉頭或安全距離等原因,使相對應范圍內的港口岸線不能再安排用于其他項目的,該范圍的港口岸線也計入使用港口岸線長度。

  (五)其它港口岸線長度核定原則

  (1)單點系泊泊位,以船舶回旋水域長度(直徑)為港口岸線長度;

  (2)碼頭內外側靠泊不同噸位船舶的泊位,以大噸位碼頭長度核定為港口岸線長度。

  (六)原已取得港口岸線但沒有辦理岸線審批手續的已建碼頭繼續使用港口岸線,按照實際岸線長度核定。

  (七)臨時使用岸線按實際占用的自然岸線長度核定。

  五、辦理《港口岸線使用證》的程序。

  使用港口深水岸線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取得批準、核準后的十日內,持港口岸線使用批準文件和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文件向交通運輸部領取港口岸線使用證。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線的項目建設單位,在獲得港口岸線使用批準文件和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文件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向省交通運輸廳領取由交通運輸部統一制定的港口岸線使用證。

  六、港口岸線使用金的繳交。

  新建港口項目建設單位申請使用港口岸線(含臨時使用岸線),在獲得上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后(未辦理岸線審批手續的,項目得到核準批復后)30日內,由港口岸線使用單位憑市港口管理局開具的繳款通知書將岸線使用金上繳市財政專戶。逾期繳納者,按日加收應繳額千分之一的滯納金。逾期一年不繳者,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直至報請上級有關部門收回岸線使用權,注銷其《港口岸線使用證》。

  原已取得港口岸線的已建碼頭單位申請繼續使用港口岸線,應于每年第一季度前繳納上一年度岸線使用金,逾期繳納者,按日加收應繳額千分之一的滯納金。

  港口岸線使用金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委托銀行代收,收入上繳財政,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該項目資金專項用于港口重點項目的前期工作費用及港口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七、港口岸線的使用期限。

  港口岸線的使用期限不超過五十年,原則上不超過所在港口陸域土地的使用年限。批準年限不足五十年的,根據港口岸線使用金征收標準(折算后深水岸線按每米每年1000元計,非深水岸線按每米每年700元計,下同),按實際批準年限收取岸線使用金。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繼續使用的,港口岸線使用人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個月前向原批準機關提出續期申請,經批準續期使用的,根據港口岸線使用金征收標準繼續繳交岸線使用金。

  批準使用港口岸線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取得岸線批準文件之日起兩年內開工建設。逾期未開工建設,批準文件失效,已經領取港口岸線使用證的予以注銷。批準文件失效后,如繼續建設該項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線,應當重新辦理港口岸線使用審批手續。有效期屆滿未延期的和項目法人依法終止,不再使用港口岸線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港口岸線使用證予以注銷。因港口規劃調整,建設項目所使用的岸線不再作為港口岸線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港口岸線使用證予以注銷,同時根據港口岸線使用金征收標準,按批準岸線使用剩余年份退還多繳部分岸線使用金。

  九、本實施意見由市港口管理局負責解釋。

  十、本實施意見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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