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按照《佛山市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總體規劃 (2013—2020年)》(佛府〔2013〕1號)關于“實現大中型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研發機構建設全覆蓋”的工作要求,為加強對佛山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市工程中心”)的組建與運行管理,充分發揮工程中心在促進技術創新、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及產業化方面的示范和帶動作用,參照國家和廣東省有關工程中心管理辦法,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組建市工程中心的產業領域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佛山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根據全市經濟、科技、社會發展需要,統籌規劃,組織實施市工程中心的組建和運行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工程中心可分為兩種類型:一是企業類,主要依托市內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等工程技術研究開發能力較強的科技型企業組建,以本企業為服務對象,提供企業技術發展戰略制定、技術研發支撐、技術交流與合作、技術人才培養等服務;二是公益類,主要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創新公共服務機構組建,為相關行業和重點領域提供共性技術攻關、先進裝備研制、標準制定、檢驗檢測、信息咨詢和科技創新人才培訓等公共服務。
第四條 企業類市工程中心的任務主要包括:
(一)參與制定和執行本單位技術發展戰略和技術創新、技術引進、技術開發規劃和計劃,建立完善研究開發和知識產權制度。
(二)針對符合企業發展戰略的科研成果開展產業化工程技術研究開發,為規模生產提供配套的技術工藝、技術裝備和技術標準,不斷推出有技術含量、有經濟效益的新產品,為企業發展提供科技支撐。
(三)加強技術交流與合作,注重產學研相結合,與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合作關系,提高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和水平。
(四)加強科技人才隊伍建設,開展科技人才培訓,建立健全科技人才激勵機制,為科技人才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氛圍。
第五條 公益類市工程中心的任務主要包括:
(一)圍繞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求,針對行業或區域發展的共性關鍵技術問題進行攻關,持續不斷地創造新成果,研發新技術,并進行系統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藝、技術、裝備,推動相關行業、領域的科技進步和新興產業的發展。
(二)實行開放服務,承擔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委托的工程技術研究、試驗項目和科技服務項目,參與技術和重要裝備的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并為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提供技術咨詢服務。
(三)為本行業相關企業、科研單位提供技術咨詢、產品檢測、質量監督及技術信息等服務,參與技術標準的研究制訂,提升行業、領域的科技競爭力。
(四)培養、聚集相關專業的高層次工程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為相關行業、領域、企業提供工程技術人才培訓。
第二章 申報與組建
第六條 申請建立市工程中心的依托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佛山市內注冊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科技創新公共服務機構。
(二)申請組建的市工程中心應配備管理負責人和技術帶頭人,其中專職研發和管理人員不少于15人,擁有碩士學位或中級職稱的人員不低于18%。
(三)具備產學研合作基礎,重視科技人員和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引進和使用。
(四)組建市工程中心目標明確,研究開發任務具體,方案可行,措施得當。
(五)具備一定的工程技術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有必要的試驗儀器、檢測工具和工藝裝備(不包括生產用設備),且設備原值應當不低于200萬元。
(六)原則上已建有區級工程中心并正常運行,依托單位為本市高校、市級科研院所、市級科技創新公共服務機構的除外。
第七條 除基本條件外,企業類市工程中心依托單位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經營和運行狀況良好,上一年度銷售額原則上不低于3000萬元,可以落實市工程中心建設資金和研究開發經費。軟件、創意設計及研發服務類企業可適當降低。
(二)企業建有專門的研發機構,有持續的研發投入,申請組建的上年研究開發經費占年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200萬元。組建后每年研究開發經費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不少于300萬元。
(三)企業擁有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等知識產權,并在有效期內。
第八條 除基本條件外,公益類市工程中心依托單位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能夠落實市工程中心的建設資金和日常研究開發經費。
(二)近三年,每年承擔所申報行業(領域)的市級及以上政府科研項目不少于3項,且三年內此類項目的經費總額不低于200萬元,在同技術領域具有一批可轉化的科技成果,并至少已推廣應用重大技術成果1項。
(三)擁有5件以上有效知識產權,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等。
(四)具有為同行業(領域)企業服務的經驗和業績。
第九條 凡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均可申請組建市工程中心。同一行業或領域可設立多個市工程中心。
第十條 組建市工程中心的程序如下:
(一)申請單位填寫《佛山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申報書》,并附《佛山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方案》,通過各區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市科技局。申請單位為本市高校、市屬機構的,組建申請由申請單位直接報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對申請組建的市工程中心進行評審。通過專家評審的,依托單位根據專家評審意見修改《佛山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方案》,報市科技局備案。
(三)市科技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發文批復是否同意依托單位組建市工程中心。
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十一條 依托單位為本市高校、市屬機構的市工程中心由市科技局負責其日常管理,其余市工程中心由依托單位所屬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其日常管理。
第十二條 市工程中心分立、合并、更名、撤銷等重大事項須報請市科技局備案。
第十三條 市工程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由市工程中心依托單位推薦產生。市工程中心需設立5人以上的技術咨詢委員會,由中心依托單位和國內同行業及相關領域知名專家組成,其中,參與建設單位的委員不超過1/3,市外的委員不少于1/3。
第十四條 市工程中心主任全面負責市工程中心的規劃、發展和建設,積極聽取技術咨詢委員會的意見,每年針對本行業、本領域急需的新材料、新工藝等關鍵技術問題,提出年度創新計劃。
第十五條 市工程中心的建設,原則上要充分利用依托單位現有的基礎和條件。凡列入組建計劃的市工程中心,依托單位應當落實申報時所承諾的建設經費投入,并設立專門賬目,做到專款專用,確保組建工作順利進行。獲得市科技創新經費支持的,該經費應當主要用于購置工程技術研究開發、試驗所必需的先進儀器、設備,引進必要的技術軟件,以及項目專家咨詢等,不得作為具體技術研究課題經費。
第十六條 市工程中心應加強知識產權管理,對中心完成的專著、論文、軟件等研究成果均應署中心名稱,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申報獎勵按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驗收與考評
第十七條 市工程中心建設期一般為2年,工程中心完成建設任務后,應及時提出驗收申請。市科技局按《佛山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方案》進行檢查評議和驗收。提前完成組建任務的市工程中心可提前申請驗收。
第十八條 對不能按期完成建設任務的市工程中心,經申請同意,可給予不超過1年的建設延長期,期滿后仍不能完成建設任務的,撤銷其市工程中心資格,獲財政資金資助的,收回已撥付的資助資金。
第十九條 市工程中心實施動態管理。對已組建完成的市工程中心的運行情況和建設績效,市科技局每3年進行一次考評,考評的重點是知識產權創造、研發投入、研發隊伍建設、研發條件保障、研發項目、研發管理制度以及經濟社會效益等方面的內容。
第二十條 考評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對考評為不合格的市工程中心,限期6個月進行整改,對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市工程中心資格。
第二十一條 市工程中心每年須按要求履行有關統計義務,每年1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總結,作為市工程中心考評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條 經批準組建的市工程中心,凡依托單位為本市高校、市屬機構的,由市科技局在市科技創新經費中一次性給予20萬元的資助,其余的由依托單位所屬區按照區的政策給予資助。
第二十三條 對考評為優秀的市工程中心,優先推薦申報省工程中心。
第二十四條 鼓勵建設獨立法人的市工程中心。作為獨立法人的市工程中心,可視同科研機構直接向市科技局申請科技計劃項目,市科技局在年度科技計劃立項時,優先支持市工程中心申報的科技計劃項目。對市級重大科研項目,申報單位原則上應當建有市級以上工程中心。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市工程中心命名統一為:“佛山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佛山市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管理辦法》(佛科〔2006〕154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立項批準組建的市工程中心,按原辦法要求進行考評驗收,驗收通過后,按本辦法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