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傳統美德,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廣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和《廣東省老年人優待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具有本市戶籍、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依照本辦法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享受優待服務。
常住本市60周歲以上的外埠老年人,可依照本辦法享受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的優待服務。
第三條 年滿60周歲不滿65周歲的老年人憑《佛山市老年人優待證》乘坐本市各區內編碼線路的公共汽車和地鐵,享受半價優惠。6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憑《佛山市老年人優待證》免費乘坐。
第四條 年滿60周歲不滿65周歲的老年人憑《佛山市老年人優待證》進入市內國有及國家投資為主體的公園、風景區、文化宮、博物館、科技(學)館、紀念館、圖書館、文化館(站)、展覽館等,享受半價優惠。6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憑《佛山市老年人優待證》免費進入上述場所。
第五條 老年人憑《佛山市老年人優待證》進市內各公共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進市內各影劇院看電影的享受半價優惠。
第六條 老年人乘坐車、船等交通工具享受優先購票、進站、檢票、上下車船等待遇。候車室、候船室應設置老年人專座。
第七條 租賃居住房管部門管理的公租房的特困孤寡老年人免交租金,特困非孤寡老年人半價交租。
第八條 根據各區的規定,符合領取高齡津貼條件的老年人憑《佛山市老年人優待證》,由其戶籍所在地政府每月發放高齡津貼,補貼額度由各區自行制定。
第九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域內經濟困難的老年人依照有關規定納入社會救助范圍,給予生活、醫療、居住等救助。
第十條 對農村五保供養老年人、城鎮“三無”老年人、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老年人、低收入老年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等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所在區、鎮(街道)財政或慈善基金承擔。
老年人憑《佛山市老年人優待證》到市內各醫療機構就醫時優先就診,免收掛號費,普通門診、急診診金享受半價優惠。有條件的醫院要為老年人設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門就診服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為行政區域內65周歲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每年免費提供1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狀況評估、體格檢查、輔助檢查和健康指導的健康管理服務。
第十一條 各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符合條件的城鄉特困老年人,應優先安排入住公辦養老福利機構。
第十二條 凡在本市死亡且遺體實行火化的本市戶籍老年人,以及在異地死亡且遺體實行火化的本市戶籍老年人,由其生前戶籍所在地政府免除殯葬基本服務費用。
第十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公證機構應優先辦理涉及維護老年人權益的法律事項,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要及時給予法律援助。公證機構辦理扶養、助養、贍養老年人協議公證時,免收公證費。
第十四條 各區原有的老年人優待辦法中優惠程度高于本辦法條款的可在當地繼續執行。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逐步加大對社會福利設施的投入,健全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制度。全市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民,應按本辦法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的職責和義務。
第十五條 《佛山市老年人優待證》由佛山市老齡工作委員會委托各區老齡工作委員會發放和管理。
第十六條 對不按本辦法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由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責令其糾正,并進行批評教育;對不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市或區老齡工作委員會提請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佛山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各有關單位、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實施本辦法。各優待單位要張貼佛山市老年人優待標志。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關于印發佛山市老年人優待辦法的通知》(佛府〔2004〕2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