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完善建筑行業誠信體系,促進建筑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部關于加快推進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意見》、《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建筑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佛山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的下列建筑行業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納入誠信管理范圍:
(一)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設計施工一體化企業,建筑業企業(包括總承包、專業承包及施工勞務企業),園林綠化施工企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工程監理企業,深基坑第三方監測企業,預拌砂漿生產企業;
(二)佛山市內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建筑工程檢測機構,施工圖審查機構;
(三)其他從事建筑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在佛山市行政區域內實行建筑行業誠信登記管理制度,并將建筑行業誠信管理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以實現信息共享。
誠信登記是記載企業市場行為信息的載體,也是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建筑行業企業開展建筑活動提供管理服務的平臺,同時也是建筑行業企業履行法律法規的重要體現。
第四條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管理權限對轄區內建筑行業企業的市場行為及誠信信息,實施日常登記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誠信登記的辦理、變更及注銷
第五條 凡在佛山市納入誠信管理范圍的建筑行業企業,應辦理誠信登記,并按要求在佛山市建筑行業誠信管理平臺(以下簡稱誠信管理平臺)填寫和提交相關資料。
同一家企業同時具有勘察設計、建筑施工、園林綠化、監理等多類資質的,應分別辦理誠信登記。
市內建筑行業企業,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誠信登記;市外建筑行業企業,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誠信登記,人員要求按附件1配置。
第六條 市外企業(勘察、設計企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除外)駐佛山機構必需設置辦公場所,屬自有物業的需提供房產證或不動產證(已購買未及辦證的需提供經房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屬租賃的需提供經房管部門備案的租賃期為1年以上的房屋租賃合同(房屋規劃用途須為商用綜合、辦公樓、寫字樓或商鋪,不得使用住宅類型)市外企業駐佛山辦公場所租賃合同到期后,應及時辦理延期手續。
市外企業從事野外作業的,如輸變電、燃氣管線敷設等,其辦公場所可設置在施工現場。
第七條 企業提交的所有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對于資料齊全,錄入信息完整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對市外企業駐佛山機構辦公場所及人員進行檢查。
第八條 誠信登記信息以電子版本形式存放誠信管理平臺。誠信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九條 企業和人員信息的變更,由企業登陸誠信管理平臺自行辦理,并確保資料真實有效。新增從業人員經崗前培訓后,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建筑行業企業退出佛山市建筑市場,需辦理誠信登記注銷手續。自行退出的,企業應在誠信管理平臺提出申請,提交相關注銷資料,其中:市內企業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市外企業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
第三章 誠信登記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企業在參加工程招投標時,招標人或者招投標管理機構應通過誠信管理平臺查驗企業基本信息及誠信記錄。依法直接發包的工程,發包人應通過誠信管理平臺查驗有關信息。
工程項目施工報建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通過誠信管理平臺查驗參建單位及相關負責人的誠信信息情況,落實工程主體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施工過程中,質量安全監管機構應在誠信管理平臺及時記錄工程相關參建單位的質量安全行為,督促企業加強施工現場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安全。
第十二條 企業參加工程投標、工程項目管理等建筑活動的各類注冊人員和各類管理人員、專職安全員以及小型項目負責人等相關人員,必須在誠信管理平臺登記的人員中選取。
擔任項目負責人的建造師、監理工程師,對于招標項目,中標后,由工程項目交易中心在誠信管理平臺中對其進行鎖定;對于直接發包的項目,在施工報建時,由核發施工許可證的主管部門對其進行鎖定。其中,建造師只能擔任1個項目的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最多可擔任3個項目的負責人。
建造師、總監理工程師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向項目所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鎖:
(一)工程項目已通過竣工驗收上傳業績并通過審核自動解鎖;
(二)屬于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監管的相關項目,未能提交竣工驗收備案表的,需提交項目竣工驗收報告或驗收證明,以及由直接監管部門加蓋公章的意見;
(三)工程項目因故中止施工,施工或監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辦理了施工安全監督中止手續的;
(四)對于分包工程,在實際完工驗收后,由分包單位提交書面申請,經總包單位和監理單位證實的;
(五)工程項目已實際竣工,因建設單位原因未辦理竣工驗收和竣工備案,施工或監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建設單位或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證實的。
小型項目負責人的管理參照本條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企業在日常業務經營、質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受到表揚獎勵的,可向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誠信加分;企業受到批評處罰的,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照相應的扣分標準,對企業進行誠信扣分。在佛山市行政區域內,按照“誰獎勵,誰加分;誰處罰,誰扣分”的原則執行。
誠信加分、扣分均設置有效期,當有效期屆滿時,原誠信加分、扣分值自動失效。
第十四條 企業承接佛山市行政區域內的工程項目或財政資金在市外投資建設的項目,獲得有關獎項或受到通報表揚的,以所獲得的獎章、證書、印發的文件(認定時間以相關獎項頒發或文件印發之日為準)等為依據,按企業加分標準(附件2)進行誠信加分,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
第十五條 企業承接工程項目后,應及時在誠信管理平臺錄入項目信息。工程項目完成或竣工驗收合格后,再申請業績加分。工程業績加分以完成項目數量及工程規模大小確定,由項目所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
工程業績加分需提供如下資料:
(一)工程項目中標通知書(需招標的項目);
(二)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工程分包合同、監理合同、造價咨詢合同、招標代理合同等);
(三)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
(四)工程竣工驗收證明、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或竣工備案表;
(五)勘察、設計、造價咨詢、招標代理成果文件,施工圖審查備案表等。
第十六條 建立企業從業人員培訓和考勤制度。培訓、考勤對象包括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負責人、質量安全聯絡員、工程項目管理人員等。培訓內容主要是國家、省、市有關建筑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文件;考勤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機構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動態核查、專項檢查、群眾投訴舉報等途徑,按照各類企業扣分標準(附件3)對企業不良行為和不規范行為進行扣分。
企業的不良行為和不規范行為依據下列法律文書或文件認定。扣分認定時間,以相關文件印發之日為準:
(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仲裁裁決書;
(二)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責令整改通知書或通報批評文件;
(四)被新聞媒體曝光、經有關職能部門或機構查證,并作出處理決定的文書;
(五)其它相關的文件。
第十八條 建立各類注冊執業人員和相關管理人員的誠信考評機制。制定相應的誠信加分標準(附件4)及扣分標準(附件5)。
注冊人員及相關人員初始誠信分值為100分。
第十九條 企業和個人行為記分標準,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市相關行業規定制定發布,適時修訂,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機構對企業和個人的不良行為和不規范行為作出認定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登錄誠信管理平臺錄入預扣分信息,通過誠信管理平臺及時發送短信通知預扣分對象。
企業和個人對預扣分依據的不良行為和不規范行為認定有異議的,須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作出不良行為和不規范行為認定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相關部門受理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書面答復申訴人,作出是否扣分的決定。企業對決定不服的,可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綜合考評
第二十一條 對已辦理誠信登記的建筑行業企業,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誠信管理平臺統一進行誠信綜合考評。
第二十二條 誠信綜合考評以企業的誠信動態分值作為考評依據。企業首次辦理誠信登記的基準分值為100分,已注銷的企業重新辦理的基準分值為注銷前的分值,綜合考評實行動態考評制度。誠信管理平臺根據企業誠信動態分值自動評定企業誠信等級。
第二十三條 企業誠信分A、B、C、D四個等級,對照企業誠信綜合考評等級標準確定(附件6)。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企業的誠信等級,實施差異化監督管理,建立建筑行業企業紅黑名單制度:
(一)誠信A級企業列入企業紅名單,實行激勵機制,減少對其日常監督檢查的頻率,評優評先時優先推薦。政府、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或國有、集體資金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招投標工程,提倡優先選擇A級企業;
(二)誠信B級企業實行常態化監督管理;
(三)誠信C級企業作為監管的主要對象,適當增加日 常監督檢查的頻率;
(四)誠信D級企業列入企業黑名單,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全面加大日常監督檢查的頻率。
第二十五條 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評為A級,期限為6~12個月,以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委托機構的處理文書為準:
(一)工程項目發生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同一工程項目3個月內累計誠信扣分30分以上的;
(三)被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停工1次的;
(四)有其他不規范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企業黑名單,期限為6~12個月,以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委托機構的處理文書為準:
(一)誠信綜合考評為D級的;
(二)受到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三)一年內被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停工累計3次以上 的;
(四)對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發出的整改通知書,在5個工作日內未按要求書面回復或拒不執行的;
(五)惡意拖欠工程款,拖欠或克扣勞動者工資的(因建設單位、業 主拖欠工程款引發除外);
(六)其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市場準入方面予以限制,具體由招標人或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期間,企業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整改,表現良好的,可向作出處理決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實,可提前解除。
第二十七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誠信管理平臺對其進行鎖定:
(一)被處以停業整頓的;
(二)資質證書或《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暫扣、吊銷 或失效的。
對企業的鎖定,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管理權限辦理,鎖定期限以相關法律文書為準。
企業被鎖定前,已中標或簽訂合同的項目可繼續辦理報建及驗收等后續手續;被鎖定期間,企業不得承接新的工程業務,但企業和人員信息變更以及誠信加分扣分仍可辦理;被鎖定期間,企業采取積極措施,認真整改,消除影響,表現良好的,由企業向相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可提前解鎖。
第二十八條 建立建筑行業個人黑名單制度。各類注冊執業人員及其他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個人黑名單,期限為6~12個月,以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委托機構的處理文書為準:
(一)注冊執業人員及其他管理人員誠信動態分值60分以下的;
(二)經檢查,3次以上未實際參與項目管理的;
(三)所負責的工程項目發生一般以上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四)在建工程項目因拖欠或克扣勞動者工資等原因引發群體性上訪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因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引發除外);
(五)被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停執業資格的;
(六)受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七)其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被列入黑名單的個人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市場準入方面予以限制,具體由招標人或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二十九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機構應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將責任落實到個人。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責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涉嫌違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中涉及數量的,“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三十一條 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是指在建筑企業擔負小型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人員。依照《關于加強我省小型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及明確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任職條件的通知》(粵建市﹝2010﹞26號)執行。另有規定的,從其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原《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建筑行業誠信管理辦法》(佛建管〔2014〕116號)同時廢止。
附件:1.市外企業駐佛山管理人員配置要求
2.企業加分標準
3.企業扣分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