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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 : 2019-12-23 12:56:29 來源 : 東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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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府〔2019〕37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東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7日


東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9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號)、《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181號)、《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7〕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條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在本市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新入戶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購買、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本市的公共租賃住房審批、分配及管理等工作。市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衛生健康、住房公積金、稅務、銀保監、消防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相關工作。

  各園區、鎮(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資金安排、房源籌集、申請受理、審核、公示、分配管理等工作。各村(居)委會、企事業單位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第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均有權進行舉報、投訴。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 ?建設

  第六條??新建公共租賃住房以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為原則,應符合安全、衛生、消防標準和節能環保要求,確保工程質量安全。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要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執行國家宿舍建筑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用地納入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住房保障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予以重點保障,確保供應。

  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用地采用劃撥的方式供應;企事業單位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用地采用有償方式供應。

  第八條??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

  (三)每年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資金;

  (四)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五)出租公共租賃住房及配套設施回收的資金;

  (六)社會捐贈的資金;

  (七)可以納入的其他資金。

  第九條??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包括以下類型:

  (一)政府投資建設、購買或租賃的住房;

  (二)普通商品住房開發項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的住房;

  (三)產業園區集中配套建設的住房;

  (四)單位自籌建設的住房;

  (五)社會贈予政府的住房;

  (六)其他途徑籌集的住房。

  第十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應按城市規劃設計要求配建一定比例的商業服務設施。

  第十一條??商品住房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總建筑面積、套數、套型建筑面積和比例、建設標準、房屋權屬等事項應在自然資源部門的土地出讓條件中明確,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

  第十二條??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園區,由各園區統籌規劃,按照集約用地集中建設的原則,可以由政府直接建設,也可以由政府有償提供土地,企業自籌資金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土地出讓條件中應約定所建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結構、建設標準和設施條件等,明確只租不售。

  第十三條??在符合城鄉規劃的前提下,經依法批準并辦理有關用地手續,企事業單位可以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并在不動產權屬證書上載明公共租賃住房性質;屬于共有的,應當注明共有份額。在公共租賃住房性質不變的前提下,投資者權益可以依法轉讓。

  第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一律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購買、運營等環節符合稅收減免的,按照相關減免稅收政策規定辦理。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六條??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家庭應當推舉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人與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之間應當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系。

  家庭劃分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夫妻雙方及未婚子女構成一個家庭;

  (二)已婚子女與父母(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獨立分戶,構成一個家庭;

  (三)年滿60周歲的申請人需與子女共同申請,孤寡老人可單獨申請;

  (四)與申請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經村(居)委會證明,可作為家庭成員共同申請;

  (五)離異或喪偶不帶子女的人員、年滿30周歲的未婚人員可視為一個家庭。

  第十七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具有本市戶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請人未年滿18周歲的子女,非本市戶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可作為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

  (二)申請當月及申請當月前12個月家庭人均月收入都在本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線4倍以下(含4倍);

  (三)家庭人均資產在本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線年標準20倍以下(含20倍),人均資產認定按《東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東府〔2018〕17號)的規定執行;

  (四)無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8平方米;

  (五)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賃住房、領取租賃補貼,未享受經濟適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新就業職工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申請人在本市用人單位工作并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該單位在本市為其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新參加工作未滿5年(以全日制學歷畢業的次月起計算);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

  (四)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賃住房、領取租賃補貼,未享受經濟適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優惠政策。

  非本市戶籍的申請人同時需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

  第十九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申請人在本市工作及參加社會養老保險逐月繳費累計滿5年;

  (二)在本市工作且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該單位在本市為其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繳存住房公積金;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

  (四)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賃住房、領取租賃補貼,未享受經濟適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新入戶人員,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通過人才入戶方式將戶籍遷入本市,且戶籍遷入本市未滿3年;

  (二)在本市工作且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該單位在本市為其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繳存住房公積金;

  (三)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

  (四)申請人及其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

  (五)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賃住房、領取租賃補貼,未享受經濟適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新入戶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所需提交的材料目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按照方便群眾辦事的原則,根據信息核查的實際需要,另行制定并在東莞建設網公布。

  第二十二條??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人在東莞建設網下載并如實填寫《東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到戶籍所在園區、鎮(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交申請表和所需材料。

  (二)園區、鎮(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

  (三)園區、鎮(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材料顯示的家庭情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將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情況通過網絡、電視、張貼等方式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0日。

  在審核、公示期間,園區、鎮(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園區、鎮(街)民政部門及當地村(居)委會可以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戶口、收入、資產、住房等情況進行調查。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村(居)委會應配合調查、核實,實際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應當同時組織公示。

  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且調查結果與填報情況相符的申請家庭,園區、鎮(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其申請材料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申請復核。

  (四)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在收到園區、鎮(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上報的申請材料1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材料顯示的家庭情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情況在中國·東莞網、東莞建設網等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0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取得保障資格并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并統一在東莞建設網上公告。

  第二十三條??新就業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新入戶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人在東莞建設網下載并如實填寫《東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到工作所在園區、鎮(街)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交申請表和所需材料。

  (二)園區、鎮(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

  (三)園區、鎮(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材料顯示的申請人情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將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情況通過網絡、電視、張貼等方式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0日。

  在審核、公示期間,園區、鎮(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的工作、住房、購買社保、繳存住房公積金等情況進行調查。

  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且調查結果與填報情況相符的申請人,園區、鎮(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其情況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申請復核。

  (四)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當在收到園區、鎮(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送的申請人情況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申請人情況在中國·東莞網、東莞建設網等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0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取得保障資格并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并統一在東莞建設網上公告。

  第二十四條??在園區內由政府直接建設或引導投資主體建設面向用人單位或者區內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可由園區自行制定轄區房源的申請、分配及管理細則,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備案后,向社會公布并實施。

第四章 ?輪候與配租

  第二十五條??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應到園區、鎮(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進行意向登記,在輪候期內安排公共租賃住房,最長輪候期不超過5年。

  第二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后,屬市投資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制定配租方案并通過東莞建設網向社會公布;屬園區、鎮(街)投資的,由園區、鎮(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配租方案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備案,并同時通過園區、鎮(街)政府網向社會公布。

  配租方案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供應對象范圍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在輪候期內,市、園區、鎮(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輪候對象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復審。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取消保障資格并書面告知。

  第二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分配采取公開搖號等方式確定配租排序,配租對象按照配租排序選擇公共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由申請人與房屋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簽訂,具體如下:

  (一)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及外來務工人員的合同期為3年,到期后可通過年審續租;

  (二)新入戶人員的合同期為3年,到期后不再續租。

  第二十九條??配租對象放棄選擇公共租賃住房或選房后放棄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的,視為放棄保障資格,2年后方可重新申請。

  第三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市發改局、市財政局按照以下規則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一)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金按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

  (二)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金按本市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收取;

  (三)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金按照不超過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同區域、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60%確定;新就業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新入戶人員,租金按照不超過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同區域、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80%確定。

  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同區域、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由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組織評估并定期公布。

  在園區內由政府直接建設或引導投資主體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由園區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自行制訂,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低保家庭和優撫對象、單親特困母親家庭、孤老及中重度殘疾人(一級、二級、三級)等特殊困難家庭,以及政策規定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可優先安排選房。

  第三十二條??穩步開展公共租賃住房貨幣化改革,逐步推行住房租賃補貼。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可選擇租賃補貼方式解決住房問題,具體標準參照廉租住房的租賃補貼計算方法。

第五章??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的租金收入和其它經營性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運營管理和維修養護費用從住房保障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第三十四條??承租人應當按時交納政府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物業服務等費用。相關單位嚴格按照規定標準收取上述費用,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收費公示工作。

  第三十五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取消承租人保障資格,房屋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根據合同約定解除合同并收回住房: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住房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

  (三)擅自互換、出借、轉租、抵押所承租住房的;

  (四)將所承租住房用于經營性用途或者改變使用功能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租賃的住房嚴重毀損的;

  (六)經審核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違法、違約情形。

  第三十六條??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主動向園區、鎮(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申請,如實申報人口、戶籍、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情況,園區、鎮(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后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并簽訂續租合同。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取消承租人保障資格,房屋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收回住房:

  (一)租賃期滿但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

  (二)提出續租申請,但在租賃期滿未按要求提供完整的家庭人口組成、收入、資產及自有房產等續租材料的;

  (三)隱瞞家庭收入、資產、家庭人口和住房變動等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四)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被騰退的,承租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終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內搬遷,并辦理相關手續。

  有正當理由無法按期搬遷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給予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同區域、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繳納。搬遷期滿,承租人必須騰退住房。

  搬遷期滿,承租人拒不騰退住房的,房屋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住房,并根據合同約定按照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同區域、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2倍繳納租金。

  第三十八條??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內需騰退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向房屋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提出退房申請,辦理退房手續并退回住房,房屋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將退房情況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騰退住房時,應當結清水、電、氣、物業服務及其他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費用。

  第三十九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服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等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房屋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為行政機關的,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處理。

  第四十二條??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狀況,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申請保障房或者租賃補貼,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依據《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駁回其申請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自駁回申請之日起10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依據《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駁回其申請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自駁回申請之日起3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并按房屋所在地同區域、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人存在前款情形的,自取消其登記或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10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將違反規定的申請人名單在中國·東莞網和《東莞日報》上進行公示,申請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組織和個人,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提請相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承租人有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為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根據《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自處罰決定之日起5年內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第四十四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的,依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符合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的,其家庭劃分、申請程序要求、續租程序要求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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