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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慶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實施辦法

時間 : 2019-12-23 15:11:50 來源 : 肇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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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保證住房公積金的良性循環,支持和鼓勵干部、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改善居住條件和提高居住水平。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以及《肇慶市住房公積金試行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肇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應與受委托承辦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商業銀(以下簡稱:承辦銀行)簽訂《委托貸款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是專為參加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設立的專項貸款。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并依照先存后貸,整借零還,貸款抵押的原則。

第二章 貸款對象與條件

  第五條   凡本市轄區內的職工能按規定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在本市轄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均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六條    借款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者,均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一)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已按規定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繳存住房公積金時間1年以上;

  (三)具有穩定的職業和經濟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四)具有購買住房合同或協議,并繳付不低于所購住房總價的30%首期款(二手房需付40%以上的首期款)。

  (五)建房(翻建、大修)的需有有關部門批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批文,并有足夠價值的住房作抵押擔保。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以家庭為單位,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每一筆貸款額度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不超過所購(建)住房總價評估價)的70%計算;

  (二)按借款人在離、退休年齡內所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總額的二倍計算;其配偶、同戶成員,經本人同意,也可以計算其份內額度;

  (三)每個家庭(夫妻雙方)最高貸款額十五萬,單方貸款額最高八萬元。(各縣(市)區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見附表。今后,根據住房公積金歸集情況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進行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足時,借款人可向承辦銀行申請商業性住房貸款。)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家庭收入情況確定,每月償還貸款總額不能低于家庭收入的20%,也不能超過家庭收入的60%;最長期限為25年,但不得超過借款人法定退(離)休時間后3年。

  第十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執行。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期)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次年1月1日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第四章 貸款所需資料和辦理程序

  第十一條   借款人需按規定提供以下有關資料:

  (一)書面申請書;

  (二)借款人(已婚的配偶波聯名購房人)身份證、戶口簿;

  (三)經濟收入的有關證明;

  (四)已繳交首期房款的收據;

  (五)購房合同(建房批文、土地使用證和抵押房屋權屬證書)

  (六)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復印件。

  第十二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按下列程序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一)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填寫有關表格并提供所需資料。

  (二)管理中心收到借款人所提交的貸款資料,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貸款的決定,對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借款人發出貸款通知,一并按規定辦理房屋按揭保險。

  (三)經批準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中心通知承辦銀行與借款人簽定借款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并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

  (四)承辦銀行辦妥抵押登記手續后,管理中心撥出款項給承辦銀行依有關程序放貸。

第五章 貸款抵押和保險

  第十三條   借款人首選以所購住房作貸款抵押(建房可用本人或親友名下其它房產作抵押)。

  第十四條   借款人也可用本人和親友的住房公積金作貸款抵押。作抵押的住房公積金權屬人需辦理公證確認,用于質押的住房公積金至所借款本息還清后方可按規定申請使用。

  第十五條   借款人設定抵押的房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并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缺的責任,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

  第十六條   用于抵押的房產,未經管理中心同意,不得出租、轉讓、變賣、饋贈或再次抵押。

  第十七條   借款人在抵押合同簽訂前,必須到管理中心認可的保險公司辦理房屋保險,將承辦銀行列為保險合同受益人。抵押期內,保險單由承辦銀行保管。

  第十八條   房屋保險期限應與抵押期限相一致。在抵押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在保險期間,抵押物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損失的,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

第六章 貸款的償還和回收

  第十九條   貸款合同自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止,承辦銀行有責任配合做好貸款本息回收工作。

  第二十條   借款人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如期還清貸款本息,用作抵押的房屋即可解除抵押權,貸款關系終止。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在貸款合同規定期限內按時償還貸款本息,償還方式可選擇等額或等本其中一種形式。借款人在還款期內,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取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余額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未按貸款合同規定的時間如期償還貸款本息,承辦銀行有義務協助管理中心進行催收,并對其逾期部分貸款按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罰息。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經管理中心同意,可提前償還貸款本息,具體計算辦法,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還清貸款本息后公憑通知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合法繼承人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定的借款合同。

第七章 抵押物的處分

    第二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管理中心通過承辦銀行依法對抵押物進行處分:

    (一)借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之條款;

    (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規定的條款償還本息;

    (三)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后無繼承人或饋贈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受饋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之條款。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時由管理中心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處分抵押房產,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產拍賣費和處分抵押房產的有關稅款及土地出讓金;  

    (二)償還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本息及支付違約金;

    (三)剩余金額退還抵押人。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同時,又申請商業性購房抵押貸款的,對所購房產進行處分時,所得款項須按比例償還。處分抵押物所得金額不足以支付貸款本息和違約金時,管理中心有權通過承辦銀行繼續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各縣(市)區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肇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0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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