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肇慶高新區社會工作部(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規范和加強促進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4〕188號)和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明確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補貼項目申請和核發有關事項的通知》(粵人社發〔2014〕213號)的規定,現就進一步明確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及資金補貼項目申請和核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使用管理
就業專項資金的扶持范圍、分配方式、資金申報與審批、資金管理、信息公開、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嚴格按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4〕188號)規定執行。
市、縣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由市、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本地就業工作情況提出使用計劃,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二、補貼對象
按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4〕188號)規定執行。
三、補貼標準
(一)職業培訓補貼(含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包括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小型微型企業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到中小微企業就業補貼、高校畢業生求職補貼、安置“雙困”畢業生就業工資補貼、應屆高校畢業生臨時生活補貼、創業資助、租金補貼、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等項補貼按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4〕188號)已明確規定的補貼標準執行。
(二)職業介紹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和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補貼、創業培訓補貼、創業孵化補貼等項補貼按肇慶市財政局、肇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肇財社〔2013〕83號)規定的補貼標準執行。
(三)扶持就業創業服務其他支出的具體項目、標準、額度等項補貼按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4〕188號)規定執行。
四、資金申請
各項補貼申請所需提交的材料明細按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明確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補貼項目申請和核發有關事項的通知》(粵人社發﹝2014﹞213號)規定執行。各項補貼申請表格樣式見附件。
五、其他事項
(一)職業介紹補貼
1、介紹員工制家庭服務業從業人員的可申請職業介紹補貼,介紹雇傭制家庭服務人員的不能申請補貼。
2、職業介紹機構免費介紹本市符合條件的求職者到用人單位就業的可申請職業介紹補貼,介紹市外符合條件的求職者到市內用人單位就業的可申請職業介紹補貼,介紹市外符合條件的求職者到市外用人單位就業的不能申請職業介紹補貼。
(二)社會保險補貼
1、就業困難人員的范圍由管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和本市有關規定精神,自行制定具體認定辦法。就業困難人員由戶籍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
2、靈活就業困難人員按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4〕188號)和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明確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補貼項目申請和核發有關事項的通知》(粵人社發﹝2014﹞213號)文件規定向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在市直參保屬端州戶籍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現靈活就業,向端州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
3、“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是指畢業后1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
4、“對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及“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的補貼期限合并計算,即原已享受過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并且期滿的人員,不得超期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單項享受或兩項累計享受期限未期滿的,可以申請未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余下期限。高校畢業生累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在我市參保的省內市外戶籍的就業困難人員,回戶籍地人社部門進行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向參保地申請社會保險補貼。
5、在市直參保的端州區用人單位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補貼,在端州區參保的市直用人單位向端州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補貼。
(三)崗位補貼
1、“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公布第一批基層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目錄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號)規定執行。
2、“三支一扶”和大學生村官的崗位補貼由用人單位或服務單位申請,人才服務部門或組織部門加具意見,補貼到高校畢業生本人。
其余享受對象的崗位補貼由用人單位申請,補貼到用人單位。
(四)創業培訓
1、《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的核發按有關規定執行。
2、市屬定點創業培訓機構到市內各縣(市、區)開展創業培訓,要與培訓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簽訂培訓協議,要向培訓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開班申請,明確培訓項目和培訓期數、每期人數后方可開展培訓,并由培訓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監管,取得培訓合格證后方可向培訓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創業培訓補貼。未經批準開展的培訓不予補貼。
3、市外定點創業培訓機構到我市開展創業培訓,向定點創業培訓機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創業培訓補貼。
(五)小額擔保貸款及其貼息
1、本省城鄉勞動者在我市自主創業(包括登記注冊3年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在創業地申請小額擔保貸款。非端州戶籍人員在端州區成功創業的,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
2、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從2015年1月1日起實行“誰核貸誰負責,分級管理”的原則。創業者獲得就業小額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符合貼息條件的,其貼息補貼由放貸的經辦銀行向審核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級的財政部門辦理貼息手續。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在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中央財政補助我省的專項資金除外)。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的額度、標準和期限不得超出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4〕188號)規定。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今后視本市執行情況可適時進行修訂。各地應根據本通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