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房〔2006〕78號
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
《江門市區住房補貼資金歸集使用管理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在實施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反映。
江門市房產管理局
2006年6月1日
江門市區住房補貼資金歸集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購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省政府《關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通知》(粵府[1998]82號)及《江門市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意見》(江房〔2006〕6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門市市區已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住房補貼資金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補貼是指單位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采用貨幣分配方式,向職工發放的用于住房消費的專項資金,屬職工個人所有。其發放形式包括:
(一)一次性住房補貼;
(二)按月住房補貼;
(三)差額住房補貼;
(四)級差住房補貼。
第四條 住房補貼比照住房公積金進行管理。江門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委辦)受托管理市區住房補貼資金。
第五條 市房委辦委托承辦住房補貼資金金融業務的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住房補貼資金有關金融業務,并與受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
第六條 住房補貼交存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根據《江門市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意見》(江房〔2006〕63號)的有關規定核定職工住房補貼金額,到市房委辦指定的受托銀行為職工建立住房補貼資金賬戶。市房委辦委托指定受托銀行建立職工住房補貼資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補貼資金的交存和支取等情況,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補貼資金賬戶。
第七條 交存方式有按月交存和一次性交存。
(一)按月交存,單位按月發放的住房補貼需按月到指定的受托銀行辦理交存手續。
1.單位按月發放的住房補貼因增加、調入職工;職工停薪、辭職等原因而封存住房補貼資金賬戶;職工住房補貼資金封存賬戶啟封;職工住房補貼月交存額發生變化等原因發生變動時,應先到房委辦為職工辦理住房補貼變更資料,再到受托銀行辦理交存手續。
2.已開戶因故未按時交存住房補貼的,可到市房委辦辦理住房補貼補交手續。
?。ǘ┮淮涡越淮妫瑔挝话l放給在職職工的一次性住房補貼、差額補貼、級差補貼,應先到市房委辦辦理住房一次性補貼審批手續,再到受托銀行辦理交存。
第八條 住房補貼資金按年結息,每年6月30日為結息日。職工當年交存的住房補貼按照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住房補貼按照結息日掛牌公告的三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
第九條 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支付按市場價租金租房的房租和所購住房的物業管理費,可憑相關證明支取本人住房補貼。
第十條 單位按規定不再為其職工交存住房補貼,將其賬戶上的住房補貼本息余額一次全部支取,并將其賬戶撤銷時,可憑相關證明辦理住房補貼銷戶手續。
以下情況職工可辦理住房補貼銷戶:
?。ㄒ唬┞毠るx、退休;
?。ǘ┚哂斜臼袘艨诘穆毠ふ{離本市并將戶口遷出本市;
?。ㄈ┞毠こ鰢ň常┒ň?;
?。ㄋ模┞毠に劳?;
?。ㄎ澹┢渌N戶條件。
第十一條 職工在本市范圍內因各種原因變動工作單位且調入單位已建立住房補貼時,應將其原住房補貼賬戶內的余額轉入新調入單位。
第十二條 單位因職工停薪、離職、調動工作等各種原因中斷為其交存住房補貼,在未復薪、未找到新的工作單位或由于新的工作單位未建立住房補貼時,職工住房補貼資金結余應暫時轉入并封存在市房委辦名下的住房補貼統一管理暫存戶下。住房補貼資金封存期間仍按規定計息。
職工住房補貼資金封存后,不得隨意銷戶。待職工符合支取、轉移、銷戶條件時,再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三條 受托銀行應打印住房補貼對賬單,與單位或職工進行核對。
第十四條 單位和職工持有效證件可以查詢本單位或個人住房補貼賬戶有關信息。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房委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過去的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