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申請使用建設用地規則的通知
(穗府〔2015〕15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州市申請使用建設用地規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委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3日
廣州市申請使用建設用地規則
為指導和規范單位、個人取得建設用地及辦理有關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一、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以下情形:
(一)土地儲備;
(二)單位(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和個人進行非農業建設需要使用國有土地;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興辦鄉鎮企業、建設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村民建設住宅需要使用農村集體土地。
二、基本原則
堅持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原則,鼓勵和引導優先開發利用空閑、廢棄、閑置和低效利用土地,嚴格執行相關用地標準,促進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率;提倡建造村民公寓式住宅;安排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嚴格按照規定的供地方式提供土地。
三、國有建設用地辦理程序
(一)通過劃撥方式取得非政府儲備用地的辦理程序。
1.項目立項。
實行審批制的項目,由用地單位持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和規劃選址、用地預審文件,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手續。
實行核準制的項目,由用地單位持規劃選址、用地預審文件,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項目申請報告核準手續。
實行備案制的項目,由用地單位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項目備案手續。
2.規劃選址。
實行審批制的項目,用地單位可在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建議書的同時,向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規劃選址。
實行核準制的項目,用地單位直接向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規劃選址。
實行審批制或核準制的項目,由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實行備案制的項目,由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出具擬用地的規劃意見。建設項目選址位于已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內的,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可同時提供規劃條件。
3.用地預審。
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用地單位持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規劃意見等文件向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用地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確認和用地預審。
建設項目選址位于本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劃定的歷史災害危險區域或者潛在災害危險區域外的,不需要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由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建設項目選址位于本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劃定的歷史災害危險區域或者潛在災害危險區域內的,用地單位需提供項目用地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由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使用存量國有建設用地的,用地單位可不辦理用地預審。
4.用地報批。
用地單位持項目批準(或核準、備案)文件、規劃選址、用地預審意見和土地測繪機構出具的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等向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辦理用地報批手續。建設項目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或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的,用地單位應按報批規定提供地質、礦產、林業、勞動保障部門審查意見等報批材料。資料備齊后,由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由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擬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擬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方案,報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5.環境影響評價。
實行審批制、核準制的項目,用地單位在向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辦理用地預審時,可同時向環保部門申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屬于鐵路、交通等建設項目,經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同意,可以在初步設計完成前申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實行備案制的項目,用地單位可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向環保部門申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環境影響評價可與第4點用地報批同步辦理。
6.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用地單位持項目批準(或核準、備案)文件和用地預審意見向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提供規劃條件。
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可與第4點用地報批同步辦理。
7.實施土地或房屋征收。
建設項目用地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法發布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或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公告;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由房屋征收部門依法核發房屋征收決定并予以公告。用地單位應協助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和房屋征收部門依法實施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或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以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辦結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手續。
8.供應建設用地。
用地單位向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手續,依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領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準書。
9.辦理土地登記。
用地單位憑建設用地批準書和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依法向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通過協議出讓方式取得非政府儲備用地的辦理程序。
1.項目立項。
實行審批制的項目,由用地單位持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和規劃選址、用地預審文件,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手續。
實行核準制的項目,由用地單位持規劃選址、用地預審文件,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項目申請報告核準手續。
實行備案制的項目,由用地單位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項目備案手續。
2.申請規劃條件。
用地單位持項目批準(或核準、備案)文件向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規劃條件。
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出具規劃紅線并提供規劃條件。
3.用地預審。
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用地單位持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規劃意見等文件向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用地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確認和用地預審。
建設項目選址位于本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劃定的歷史災害危險區域或者潛在災害危險區域外的,不需要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由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建設項目選址位于本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劃定的歷史災害危險區域或者潛在災害危險區域內的,用地單位需提供項目用地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由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使用存量國有建設用地的,用地單位可不辦理用地預審。
4.協議出讓預公告。
由用地單位向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協議出讓預公告。預公告期間同一地塊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用地單位的,意向地塊納入政府儲備后按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只有1個意向用地單位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5.用地報批。
用地單位持項目批準(或核準、備案)文件、規劃選址、用地預審意見和土地測繪機構出具的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等向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辦理用地報批手續。建設項目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或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的,用地單位應按報批規定提供地質、礦產、林業、勞動保障部門審查意見等報批材料。資料備齊后,由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由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擬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擬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方案,報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6.環境影響評價。
實行審批制、核準制的項目,用地單位在向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辦理用地預審時,可同時向環保部門申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屬于鐵路、交通等建設項目,經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同意,可以在初步設計完成前申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實行備案制的項目,用地單位可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向環保部門申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環境影響評價可與第5點用地報批同步辦理。
7.實施土地或房屋征收。
建設項目用地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法發布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或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公告;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由房屋征收部門依法核發房屋征收決定并予以公告。用地單位應協助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和房屋征收部門依法實施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或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以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辦結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手續。
8.供應建設用地。
用地單位向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協議出讓有償使用手續;受讓單位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用,依照有關規定繳納相關稅費。
9.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受讓單位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及項目批準(或核準、備案)文件向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10.申領建設用地批準書和辦理土地登記。
受讓單位憑項目批準(或核準、備案)文件以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領建設用地批準書;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及出讓金等有償使用費用支付憑證,依法向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儲備用地的辦理程序。
儲備用地是土地供應前需由土地儲備機構統一實施土地和房屋征收或收購的用地。具體辦理程序如下:
1.制定年度儲備用地計劃。
土地儲備機構會同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可行性分析和各區對儲備計劃的意見等擬訂儲備用地年度計劃,提交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定。需要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委托具備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級資質的單位開展評估工作,最終確定儲備計劃。
2.確定儲備用地范圍。
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儲備計劃向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提出儲備意向,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允許儲備的用地范圍、面積、用地性質、界址坐標等。
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提供的儲備用地范圍、界址坐標到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核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情況,經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確定儲備范圍后,征求環保部門的意見。其中,涉及改變用途或變更使用權人的工業企業遺留場地,應先開展場地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并明確土壤治理修復責任主體,確保土壤環境質量符合開發利用要求。
3.用地報批。
土地儲備機構持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確定的儲備用地的界址坐標和土地測繪機構出具的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向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辦理用地報批手續。儲備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或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的,應按報批規定提供地質、礦產、林業、勞動保障部門審查意見等報批材料。資料備齊后,由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擬訂用地報批方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由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擬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擬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方案,報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4.實施土地或房屋征收或收購。
儲備用地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法發布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或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公告;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由房屋征收部門依法核發房屋征收決定并予以公告。土地儲備機構應協助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和房屋征收部門依法實施集體土地征收,或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以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后,領取建設用地結案書。
根據土地儲備計劃協商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儲備機構與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簽訂收購合同并予以補償后,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手續,領取建設用地結案書。
5.辦理土地登記。
土地儲備機構可根據需要,憑建設用地結案書等資料依法向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四)儲備用地的供應程序。
1.取得地塊供應條件。
結合產業用地指南,土地儲備機構向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儲備用地的規劃條件。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供儲備用地的分割意見、各供應地塊的界址坐標、用地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土地供應的必備條件。
2.以劃撥方式供應儲備用地的程序。
(1)項目立項和環境影響評價。
實行審批制的項目,由用地單位持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和規劃選址、用地預審文件,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手續。
實行核準制的項目,由用地單位持規劃選址、用地預審文件,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項目申請報告核準手續。
實行備案制的項目,由用地單位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項目備案手續。
實行審批制、核準制的項目,由用地單位向環保部門申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屬于鐵路、交通等建設項目,經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同意,可以在初步設計完成前申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實行備案制的項目,用地單位可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向環保部門申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2)申請使用儲備用地。
用地單位持項目批準(或核準、備案)文件向土地儲備機構提出使用儲備用地申請。
(3)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用地單位憑批準(或核準、備案)文件和土地儲備機構出具的準許使用儲備用地的意見向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4)供應建設用地。
用地單位向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手續;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擬訂供地方案,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用地單位依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領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準書。
(5)辦理土地登記。
用地單位憑建設用地批準書和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依法向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3.以協議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供應儲備用地的程序。
(1)項目立項和環境影響評價。
實行審批制的項目,由用地單位持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和規劃選址、用地預審文件,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手續。
實行核準制的項目,由用地單位持規劃選址、用地預審文件,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項目申請報告核準手續。
實行備案制的項目,由用地單位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項目備案手續。
實行審批制、核準制的項目,由用地單位向環保部門申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屬于鐵路、交通等建設項目,經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同意,可以在初步設計完成前申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實行備案制的項目,用地單位可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向環保部門申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2)供應建設用地。
用地單位向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手續,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向社會發布出讓預公告。
預公告期間同一地塊只有1個意向用地單位的,意向用地單位與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以協議出讓方式簽訂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用地單位的,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按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受讓單位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用,依照有關規定繳納相關稅費。
(3)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用地單位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及項目批準(或核準、備案)文件,向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4)建設用地批準書和辦理土地登記。
用地單位憑項目批準(或核準、備案)文件以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領建設用地批準書;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用支付憑證,依法向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4.以公開出讓方式供應儲備用地的程序。
商業、旅游、娛樂、寫字樓、賓館、商品住宅、工業、倉儲等用地,按有關規定必須通過公開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用地單位在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成交確認后,按以下程序辦理用地手續:
(1)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
用地單位與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用,依照有關規定繳納相關稅費。
(2)項目立項。
用地單位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項目核準或備案手續。
(3)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用地單位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和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向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4)申領建設用地批準書和辦理土地登記。
用地單位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以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領建設用地批準書;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用支付憑證,依法向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四、集體建設用地辦理程序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農村村民申請使用本集體所有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的,辦理程序如下:
(一)村民住宅用地的辦理程序。
1.提出建房申請。
農村村民每年一次性向所屬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同意,由村民委員會在村內將申請建房村民的現居住情況及申請建房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建設農民公寓式住宅的,由農村村民與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農村村民建房協議。
2.審核建房申請。
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申請建房村民的現居住情況及公示情況、農村村民建房協議送鎮、街國土資源管理所審查后,報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
3.確定年度村民住宅用地范圍。
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按照“一戶一宅”的原則審核村提出的建房申請,并核定建房申請人名單送區國土資源和規劃、房管部門備案。經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后,由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向區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村民住宅用地,由區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村莊住宅規劃,出具擬用地的規劃意見。
4.用地預審。
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持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核定的用地紅線、界址坐標向區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用地預審,由區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出具預審意見。
5.用地報批。
村民住宅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按報批規定,持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提供的用地紅線、土地測繪機構出具的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和地質、礦產、林業等相關職能部門審查意見,向區國土國土部門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由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報批方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本村集體建設用地建設村民住宅的,由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用地報批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并繳納有關稅費后,由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向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用地批復意見。
6.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持用地批復意見向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
位于城市、鎮規劃區內的,由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位于村莊規劃區內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其中,建設農民公寓式住宅的,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向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農民非公寓式住宅的,規劃部門根據村莊住宅規劃分割宅基地,并根據建房申請人的備案名單向申請建房的村民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7.申領建設用地批準書。
建設農民公寓式住宅的,由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持規劃部門核發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領建設用地批準書。
建設農民非公寓式住宅的,由申請建房的村民持規劃部門核發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區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領建設用地批準書。
8.辦理權屬登記。
建設農民公寓式住宅的,由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持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農村村民建房協議依法向區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房產證。
建設農民非公寓式住宅的,由申請建房的村民持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依法向區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房產證。
(二)鄉鎮企業、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的辦理程序。
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含鎮改街、村改居后的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申請使用本村土地興建鄉鎮企業、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項目立項。
用地單位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或核準、備案)手續。屬于征地留用地的項目,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留用地指標核定書可視同為立項文件。
2.申請規劃條件。
用地單位持項目批準(或核準、備案)文件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留用地指標核定書,向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規劃選址。
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出具規劃紅線并提供規劃條件。
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未經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法審批的本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興辦非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項目,經批準補辦手續,有留用地指標未兌現的,應首先核減留用地指標。
3.用地預審。
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用地單位持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規劃意見等文件向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由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4.用地報批。
用地單位持建設項目有關批準文件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留用地指標核定書、土地測繪機構出具的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等向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辦理用地報批手續。建設項目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用地單位應按報批規定提供地質、礦產、林業部門審查意見等報批材料。資料備齊后,由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擬訂用地報批方案和用地供應意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建設項目用地涉及使用本村集體建設用地的,由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擬訂用地供應意見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5.環境影響評價。
實行審批制、核準制的項目,用地單位在向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辦理用地預審時,可同時向環保部門申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實行備案制的項目,用地單位可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向環保部門申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6.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用地單位持項目批準(或核準、備案)文件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留用地指標核定書和用地預審意見向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位于城市、鎮規劃區內的,由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位于村莊規劃區內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7.申領建設用地批準書。
由用地單位持項目批準(或核準、備案)文件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留用地指標核定書、用地批復意見、規劃許可文件、有關稅費繳納憑證,向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領建設用地批準書。
8.辦理土地登記。
用地單位憑建設用地批準書依法向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房產證。
五、自有國有建設用地再利用辦理程序
已納入“三舊”改造的,按“三舊”改造有關規定辦理。除此之外,不改變用地性質,使用本單位(或個人)自有的國有建設用地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可以自行進行新建、擴建、改建的,按以下程序辦理。對于改變用地性質的,由政府收儲或按規劃實施。
(一)項目立項。
用地單位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或核準、備案)手續。屬于個人的,不需辦理立項文件。
(二)申請規劃條件。
用地單位(或個人)憑本單位(或個人)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國有土地房產證,向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用地范圍及規劃條件。
(三)申領建設用地批準書。
用地單位(或個人)憑本單位(或個人)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國有土地房產證和規劃條件,向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申領建設用地批準書。
使用本單位(或個人)的劃撥用地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由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完善劃撥手續,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按有關規定需補辦土地出讓手續的,由用地單位(或個人)與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使用本單位(或個人)的出讓用地新建、擴建、改建的,由用地單位(或個人)與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新的規劃條件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變更協議。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四)辦理土地使用權或房地產權變更登記。
用地單位(或個人)憑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依法向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或房地產權屬變更登記。
六、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在土地二級市場依法取得國有或集體建設用地后實施建設,或村集體在取得村經濟發展留用地《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后再實施建設的,參照自有國有建設用地再利用的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七、本規則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