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房金字〔2018〕73號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已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二十四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中心反映。
附件: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31日
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積金的安全運作,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作用,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門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我市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每月按照職工工資一定比例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本辦法所稱職工是指與上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符合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從業人員,包括持《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籍人員及港澳臺同胞。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負責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負責籌集、管理、使用、償還;銀行專戶存儲;市財政局、審計局實施監督。
縣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國資、統計、工會、工商、稅務、人民銀行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支持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開展籌集、管理等工作。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是指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新會、臺山、開平、鶴山、恩平住房公積金管理部。
第四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第五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人、住房城鄉建設、財政、人民銀行、工會、職工、單位代表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督實施;
(二)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受委托銀行;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年度歸集、使用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報告;
(五)確定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高額度;
(六)審批單位緩繳住房公積金或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申請;
(七)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八)審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積金呆壞賬核銷申請;
(九)審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擬向社會公布的住房公積金年度公報;
(十)需要決策的其它事項。
第六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新會區及各市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各管理部實行統一核定編制限額、統一業務規范、統一信息管理、統一會計核算方法的管理模式。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匯總各管理部有關情況并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和監管部門匯報,對各管理部開展具體業務進行指導、監督,辦理蓬江區、高新區(江海區)住房公積金具體業務。
新會、臺山、開平、鶴山、恩平管理部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機構,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授權范圍內對住房公積金進行管理。
第七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在業務收入中支付銀行存貸手續費,標準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按有關規定確定。
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實行屬地管理,各部門各單位不論隸屬關系,應統一執行我市的規定。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由職工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分別繳存,繳存額均不得低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不得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12%。
同一單位職工的單位繳存比例應一致,職工繳存比例不得低于單位繳存比例。
在我市規定的不高于12%且不低于5%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內,單位可自主確定職工繳存比例和單位繳存比例,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審核后執行。
第十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工資應當由下列六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高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不得低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包括單位繳存部分和職工繳存部分,單位繳存部分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單位繳存比例,職工繳存部分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職工繳存比例。月繳存額的單位繳存部分和職工繳存部分應分別實行以元為單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二條 職工本人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代扣代繳。單位應于每月發放工資后5日內將單位繳存和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托銀行將住房公積金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公積金管理機構為單位和職工提供住房公積金繳存對賬、查詢等服務。
住房公積金存款按中國人民銀行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布的存款利率和結息方法計算利息,利息歸職工個人所有。
第十三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受委托銀行辦理單位繳存登記和職工個人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繳存登記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在30日內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變更手續。
單位改制、合并、分立、重組、撤銷、解散、破產的,根據實際情況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單位注銷登記的,原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至其上一級主管部門代管,無主管部門的轉移至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代管。
第十四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轉移手續。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以參加工作的當月工資為繳存基數,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單位發放的當月工資為繳存基數,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當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職工發生變更時,單位應在30日內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年度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比例上下限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適時公布。
第十六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機關在預算中列支;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費用中列支;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七條 單位必須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第十八條 單位因連續三年虧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審核,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期滿后,單位應將繳存比例恢復到規定標準或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期滿后仍需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單位應再次申請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手續。
第十九條 職工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相關規定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二十條 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并符合貸款條件的職工在購建自住住房時,可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貸款。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指定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每年度的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應當征求財政部門的意見,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統一安排使用,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管理費用、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及其他符合規定用途的支出。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3年7月16日印發的《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江房金字〔2013〕3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