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勞社關〔2000〕6號
各區、縣級市勞動局、人事局、社會保險部門,本市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為指導本市機關事業單位正確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協助、促進其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制工作的開展,現將《廣州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政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廣 州 市 人 事 局
2000年4月11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政策
一、訂立勞動合同問題
(一)本市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機關事業單位)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廣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其工勤人員(包括尚未轉制的原固定工,經批準調入、招收、安置的各類工人以及編制外招聘用的工人和集體所有制干部,以下統稱工勤人員),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
(二)訂立勞動合同,應統一使用由市勞動保障局制定的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此前已按穗府[1996]133號文規定,使用市人事局制定的勞動合同文本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不需重新簽訂;待原合同期滿續訂時,再按市勞動保障局、市人事局《印發〈廣州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制實施方案〉的通知》(穗勞社關[2000]1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的規定續訂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書應由機關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與工勤人員個人分別簽章,并加蓋該單位的法人公章(或勞動合同專用章);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委托本單位的其他人員代為簽章的,在簽章和鑒證時,需向工勤人員或鑒證機構出示《委托書》。
(四)訂立勞動合同后,機關事業單位應及時按行政隸屬關系到所屬的市或區、縣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領取《廣州市職工勞動手冊》,辦理勞動合同鑒證、工齡審核及社會保險等手續。(五)因病長期病休的工勤人員(含精神病患者),機關事業單位應先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對職工的勞動能力進行鑒定。經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屬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經報上級人事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可按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休或退職;屬于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機關事業單位應按照《實施方案》的規定,與其訂立勞動合同,并辦理工齡審核和參加社會保險等手續。
二、參加社會保險和工齡審核問題
(一)機關單位、財政撥款(含差額撥款,下同)的事業單位應按照《實施方案》的規定,到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工勤人員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其社會保險參保時間按以下規定執行:養老保險費自1998年1月起繳交;失業保險費自1999年7月起繳交;在本市實施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之前,暫不需繳交工傷、生育保險費,其工勤人員的醫療、工傷、生育待遇仍按現行公費醫療制度執行。
上述單位在未解決社會保險經費來源之前,可暫緩繳交社會保險費并可免交滯納金。
(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應按市勞動保障局《關于事業單位和外地駐穗單位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穗勞社綜[2000]2號)的規定,在今年4月底前到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工勤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養老保險費自1992年7月起繳交;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自1999年7月起繳交。在上述期限內辦理參保手續的,免交滯納金。(三)工勤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標準,按原市社會保險管理局《關于廣州市事業單位體制改革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穗社保[1999]12號)規定執行。
(四)機關事業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后,應按行政隸屬關系,到所屬的市、區或縣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工齡審核手續。原已由人事行政部門按國家規定的標準辦理了工齡審核的,不需重新審核。工勤人員如有異議,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國家有關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齡政策規定重新核定。
(五)原已與工勤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但未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未參加社會保險、未辦理工齡審核的機關事業單位,應按《實施方案》的規定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補辦有關手續。
(六)在機關、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轉制的原固定工,其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審核至1997年12月31日時止;在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轉制的原固定工,其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審核至1992年6月30日時止。其后,按其實際繳費年限計算。
(七)機關、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的原固定工在1998年1月1日至此次轉制前,因工作需要調往外單位或因其他原因已辭職的,原單位應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用,補繳時間截止到其離開單位的當月底。在此期間已退休的,不需要補繳社會保險費。
三、其他有關問題
(一)《實施意見》中關于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條件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是指在同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滿10年(包括轉業、復員、退伍軍人按規定可計算為本單位工作年限的軍齡)。
(二)《實施方案》中關于“要求按固定工身份調動的工勤人員,應在3個月內辦理完畢”,應從本人提出調動之日起計算。
(三)凡在機關事業單位實行勞動合同制并參加社會保險后退休的原固定工,其退休待遇按機關事業單位的規定計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基本養老金,差額部分仍由所在單位從原經費渠道中補足。
(四)在本市實施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之前,凡在機關、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實行勞動合同制后退休的原固定工,其醫療待遇及開支渠道暫不改變。
(五)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制后,原按市勞動局、市人事局和市財政局《轉發省勞動局等三個部門〈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工資性補貼問題的通知〉》(穗勞發字[1987]第068號)規定發放的10%-15%工資性補貼的,自2000年4月1日起不再執行。
(六)機關事業單位的工勤人員因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國家人事部《關于印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的通知》(人薪發[1995]32號)執行。
(七)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工勤人員的工資福利仍按現行人事政策執行。
(八)凡在2000年底前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原固定工,可不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
(九)事業單位從企業調入的聘用干部或者從原合同制工人中聘用的干部,此前已參加社會保險的應繼續參保,但可不簽訂勞動合同。
(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確認為聘用制干部:
1.1988年3月31日以前由市人事局審批的聘用干部;
2.1988年4月1日至1990年4月21日止,根據《廣州市人事局關于進一步下放該部人事管理權限的通知》(穗人字[1988]42號)精神,由有審批權的市直單位和區、縣級市人事部門按市人事局下達聘干計劃所聘用的干部;
3.1990年4月22日以后根據《廣州市人事局關于收回吸收錄用、聘用干部審批權限的通知》(穗人字[1990]35號)精神,由政府人事部門下達聘干計劃,并參加政府人事部門統一組織的聘干考試取得聘干資格,經市、區、縣級市政府人事部門備案或審批的人員。
除此之外的其他聘用干部,都屬于單位自行聘用的干部,需要按《實施方案》的規定實行勞動合同制,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四、過去本市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