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施工圖審查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施工圖設計文件質量管理,我局于日前印發了《關于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質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東建技〔2009〕73號)。我局根據自印發該文后施工圖質量抽查的執行情況以及抽查專家的反饋意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決定對施工圖設計文件質量抽查的檢查重點、審查原則及審查意見編寫要求、施工圖文件設計質量責任等進一步明確,為此,作出補充通知如下:
一、檢查重點
?。ㄒ唬┦欠穹瞎こ探ㄔO標準強制性條文,即:
1、《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建設部令第81號) 發布后新發行的規范,以黑體字印刷的強制性條文(以下簡稱“強條”)。
2、2005年發布的《住宅建筑規范》(GB50368-2005)為全文“強條”,所有沒有以黑體字印刷,全文應按“強條”執行,今后發布的此類規范也按此執行。
3、“建設部令第81號”發布前,已經執行的規范目前還是現行規范(沒有修訂、也沒有發布新規范替代),這類規范按《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房屋建筑部分 2002年版,以下簡稱《強條匯編》)中的“強條”執行。
4、執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 2005年版,以下簡稱《高規》)應按本規范的黑體字條文結合《強條匯編》中的條文執行,如涉及2005版《高規》修訂部分的條文,執行2005版《高規》中的黑體字條文;如涉及《高規》未修訂部分條文,執行《強條匯編》中的條文。2002版《強條匯編》是匯總2002年以前的規范的強制性條文,2002版《強條匯編》發布以后,若規范修編了原強條現不作為強條或原不是強條而現作為強條,則應以修編后的規范作為依據。
5、廣東省標準(以下簡稱“省標”)中黑體字“強條”問題。
省標“強條”如是重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國標”)中的“強條”,按國標強制性條文執行;如省標“強條”是根據廣東省地方實際情況而獨立制定的“強條”,應執行,但可以不作為違反建設部令第81號的“強條”處理。
(二)地基基礎及主體結構的安全性,即:
1、地基基礎安全可靠,滿足承載力、穩定、變形的相關要求;
2、主體結構安全可靠,能夠承受在施工和使用期間可能出現的各種作用,滿足承載力極限狀態、正常使用極限狀態的要求。
?。ㄈ┛辈煸O計企業和注冊執業人員及相關人員是否按規定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上加蓋相應的圖章和簽名,即:
1、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按規定蓋有相關注冊執業人員的執業印章、設計單位的出圖專用章及審查機構的審查專用章。
2、施工圖設計文件圖簽中的簽字欄是否符合《東莞市建設工程企業管理規定》(東府〔2008〕86號)第十八條相關規定。
勘察設計文件應實行逐級校審會簽制度,加蓋出圖專用章,并由相應專業和級別的注冊執業人員簽字、蓋章,簽字區應包含實名列(應使用印刷體記載勘察設計人員姓名)和簽名列(應由實名列記載的勘察設計人員親自簽署)。
勘察文件應列明項目勘察人員名單。含法定代表人、總工程師、項目負責人、審定人、審核人、報告編寫人、地質編錄人;
設計文件應列明項目設計人員名單。含項目負責人、專業負責人、設計人、校對人、審核人、審定人、制圖人(如有制圖欄,應列明)。
?。ㄋ模┢渌?、法規、規章規定必須審查的內容,如全國人大立法,以國家主席令發布的法律;國務院令發布的條例等;國務院所屬各部委令、省人大通過的條例等;國務院所屬各部委發出的通知,省政府文件、省廳及市政府、市局文件等。
二、審查原則及審查意見編寫要求
?。ㄒ唬┕こ探ㄔO標準強制性條文判定原則
1、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設計錯誤或應設計而未設計的問題。
(1)施工圖設計文件設計明顯與“強條”不符,判定違反“強條”規定。
?。?)施工圖設計文件應設計而未設計,判定違反“強條” 規定。
2、由于設計深度不符合要求,影響對該設計文件是否執行了“強條”的判斷,必須修改、補充完善,且修改后應符合“強條”的規定。
3、施工圖設計文件已表達該設計內容,但多處同類問題只有部分圖紙有完整的標注。
?。?1)多處標注均錯誤,判定違反“強條”規定。
?。?)多處標注,且標注中有正確的,也有錯誤的、漏標注的,可以判定“筆誤”,但必須補充標注和修改錯誤的標注。
4、關于各專業二次設計問題
?。?)二次設計的內容如涉及強條,應在設計文件中表達。否則判定違反“強條”規定。
?。?)二次設計的內容在圖紙中有表達,但表達不符合“強條”要求,判定違反“強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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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審查意見編寫要求。審查意見應定性定量準確,依據明確、充足,文字表述簡明扼要。施工圖設計文件存在不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強條”的問題時,審查意見必須闡明違法、違規事實及判定依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存在不符合公眾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問題時,審查意見應當觀點明確、依據充足,切忌主觀臆斷。
2、成果要求。按“施工圖質量抽查專家審查意見”表分類填寫審查意見。
三、施工圖文件設計質量責任
2009年7~9月,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出現違反建設部令第134號第十一條的規定內容的,市建設局將依法對該項目的施工圖審查備案事項出具《不予備案通知書》。從2009年10月1日開始,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存在該行為的項目,市建設局將在出具《不予備案通知書》的同時,作為不良行為記錄對該項目的勘察設計企業、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扣分、公示處理;對已備案的市財政投資項目,市建設局將依法撤銷該項目的施工圖審查備案憑證并中止其上網招標工作,待該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重新修改、審查合格并報市建設局備案后方可開展工程招投標工作。
東莞市建設局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