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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辦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定暫行辦法》的通知

時間 : 2019-12-23 22:24:24 來源 : 惠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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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辦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惠州市農村實用人才職稱

評定暫行辦法》的通知

惠市委辦發〔2008〕22號

各縣(區)黨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駐惠各副局以上單位:

  《惠州市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定暫行辦法》業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惠州市委辦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8年10月31日


惠州市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定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大農村人才資源開發力度,充分調動農村實用人才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和農村人力資源開發的意見》(中辦發〔2007〕2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定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各級政府人事部門負責,農業、文化、科協等相關部門參與評定的具體組織工作。

  第三條  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定應當堅持重業績、重實際操作能力、重效益、重貢獻的原則。以申報人員所從事產業規模、經濟效益、專業技術應用能力和社會影響作為主要評價依據。對有特殊技藝、貢獻突出的人才,可不受學歷和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年限的限制。

  第四條  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定是為客觀公正評價農村實用人才的專業技術水平而建立的評價制度,納入全市人才評價體系。通過開展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定,肯定農村實用人才的水平和業績,激勵他們奮發進取,引領更多的農民積極創業、成功成才。

  第五條  農村實用人才職稱是農村實用人才技術水平和業務技能的標志,其等級與現有的專業技術資格的等級沒有對應關系。

第二章  評定范圍、類別、等級稱謂

  第六條  凡在我市生產第一線,直接從事相關專業技術工作的農村實用人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均可申報評定農村實用人才職稱。國家正式職工和在鄉鎮(街道)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機構工作的,已納入當地人事、勞動部門計劃管理的技術人員,不參加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定。

  第七條  根據我市農村行業和產業布局及現有農村實用人才狀況,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定分為農業工程、農藝、養殖、農牧產品加工、經營服務、傳統工藝等六個類別,各類別適用范圍如下:

  (一)農業工程類:從事林業、農機、水利、水保、農電、水產、能源、農業環境保護等行業的人員。

  (二)農藝類:從事種植技術試驗、推廣、示范、應用和園林、花卉培育等行業的人員。

  (三)養殖類:從事畜牧(牛、羊、豬等)、家禽(雞、鴨、鵝等)、水產品(魚、蝦等)、蜂和特種經濟的飼養管理,畜、禽繁殖,飼料生產與加工等行業的人員。

  (四)農牧產品加工類:從事農牧產品加工行業的人員。

  (五)經營服務類:從事農村運輸、營銷、中介、農業龍頭企業經營管理等行業的人員。

  (六)傳統工藝類:從事農民畫、農民歌曲創作表演、民族特種工藝等文化開發傳播及泥水匠、木匠、雕匠、石匠等傳統工藝的人員。

  第八條  六個類別的農村實用人才職稱等級均設置初級、中級、高級三個級別。各等級分別對應的職稱名稱如下:

  (一)初級:農村技術員。

  (二)中級:農村技師。

  (三)高級:農村高級技師。

  在上述名稱之后加上具體專業類別即為完整的稱謂,如農村技師(種桔專業)等。

第三章  評定與晉升的標準條件

  第九條  參加職稱評定的農村實用人才必須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熱愛農業,努力為推動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作出貢獻。

  第十條  農村技術員評定條件。

  (一)具備下列學歷、資歷條件之一的:

  1、獲得農民技術資格證書(綠色證書)或參加鄉鎮(街道)以上相關部門組織的本專業技術培訓,取得結業證書,有 3 年以上專業實踐經歷。

  2、初中畢業后從事相關專業技術工作 3 年以上。

  3、高中畢業從事相關專業技術工作 1 年以上。

  4、具有中等以上職業技術院校學歷。

  (二)具備下列能力、業績條件之一的:

  1、從事林業、農機、水利、水保、農電、能源、農業環境保護、水產等專業技術工作,能按技能要求基本完成本專業技術工作的一般技術內容,了解一般農機工具或常用設備的主要結構原理,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助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2、參與農業技術推廣,能在科技人員指導下進行群眾性的試驗、示范和推廣工作,能正確記載和整理技術資料。

  3、了解種植、養殖技術操作規程,能承擔規模種植、養殖的技術操作工作。

  4、種植規模是本村勞動力平均種植規模的1倍以上;或在同等土地條件下,單產超過本村平均水平的20%以上;或在同等條件下單位面積的收益高于本村農戶平均水平30%以上。

  5、能獨立開展農牧等產品的運輸、營銷等業務,為促進當地經濟發展提供信息和中介服務。

  6、在旅游、文化開發傳播和民族傳統手工藝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績。

  第十一條  農村技師評定條件。

  (一)具備下列學歷、資歷條件之一的:

  1、初中畢業后從事相關專業技術工作10 年以上,并取得農村技術員職稱 2年以上。

  2、高中畢業后從事相關專業技術工作8年以上,并取得農村技術員職稱2年以上。

  3、中專畢業后從事相關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農村技術員職稱2年以上。

  4、大專以上學歷畢業后從事相關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

  (二)具備下列能力、業績條件之一的:

  1、從事林業、農機、水利、水保、農電、能源、農業環境保護、水產等專業技術工作,掌握本專業技能標準和技術規范,了解本專業相關的先進技術和經驗,能正確操作和維護保養較復雜農機具和常用設備,能協助開展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具有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實際能力。

  2、組織并參與農業技術推廣、應用,能對農戶進行有關試驗、示范技術和操作技能的輔導,具有采集與處理試驗數據的一般知識,能獨立撰寫單項的技術工作總結。

  3、結合當地農業經濟發展情況,推廣先進技術和科研成果,能解決試驗、示范、推廣和本專業技術工作中的某些技術難題,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績。

  4、種植、養殖、加工等示范大戶,近3年家庭人均純收入高于當地人均純收入2倍以上,并能帶動一定數量的農戶共同發展,已產生一定規模的社會和經濟效益。

  5、在經濟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能制定與本地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經營項目規劃和產品流通、銷售、加工方案,在引進資金、促進流通、加強合作、創建品牌等方面成績顯著。

  6、在旅游、文化開發傳播和傳統手工藝等方面中做出較大貢獻,受到縣級以上相關部門表彰。

  第十二條  農村高級技師評定條件。

  (一)具備下列學歷、資歷條件之一的:

  1、中專畢業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8年以上,取得農村技師職稱3年以上。

  2、大專以上學歷畢業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6年以上,取得農村技師職稱3年以上。

  3、取得農村技師5年以上。

  (二)具備下列能力、業績條件之一的:

  1、從事林業、農機、水利、水保、農電、能源、農業環境保護、水產等專業技術工作,熟練掌握本專業生產技術知識和技術要點,獨立制定生產計劃、技術工作計劃或規劃,提出技術推廣項目,制定技術措施,解決生產中的技術難題,指導農村中、初級農業技術人員工作。

  2、了解本專業科技發展動態,能引領開展科學試驗,及時引進和推廣省內外先進技術,獨立分析和解決當地生產及業務工作中的技術難題。

  3、在種植、養殖、加工等方面有獨到的生產、經營方法,近3年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當地人均收入的3倍以上,并帶動周邊農戶(至少2/3以上農戶)共同發展,產生顯著的社會經濟效益。

  4、能夠運用本專業知識和職業經驗,獨立處理經營活動中的業務問題。能進行經營業務的洽談、經營合同的起草,具有對專項經濟活動以及國內外市場動態進行綜合分析的能力。

  5、具有承擔農業技術實用人才培訓施教能力,或具有講解、傳授本專業知識或技能的經歷。

  6、了解本專業科技發展動態,及時引進和推廣國內外先進技術,開展科學試驗,分析解決當地生產及業務工作中的難題;或在市級以上學術刊物發表具有一定學術價值的論文。

  7、熟悉市場流通環節,及時掌握市場行情變化,具有熟練的實務操作技能和豐富的農業經紀實踐經驗;或具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和對專項經濟活動進行綜合分析的能力,能獨立處理經營活動中的業務難題,并取得顯著成效。

  8、在旅游、文化開發傳播、傳統手工藝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受到市級以上相關部門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對少數確有特殊專長,貢獻突出,經濟和社會效益顯著,獲得縣級以上科技成果獎勵或被縣級以上政府授予勞動模范、致富能手、創業明星、鄉土拔尖人才等榮譽的人員,可不受學歷和取得下一級別職稱時間的限制,直接破格評定相應的農村實用人才職稱。

第四章  評委會的組建及職責

  第十四條  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定委員會是評定農村實用人才職稱的組織。市人事部門依據本辦法組建惠州市農村高級技師評定委員會,負責農村高級技師的評定。各縣(區)人事部門依據本辦法組建本地的農村技師職稱評定委員會及農村技術員職稱評定小組,負責本縣(區)行政區域內農村技師、農村技術員的評定。中級職稱評定委員會須報市人事部門審核備案。

  第十五條  評定委員會成員應由熟悉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具有較高專業技術水平、堅持原則、公道正派的人員擔任。農村高級技師職稱評定委員會一般由11~13人組成,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占60%以上。農村技師職稱評定委員會一般由9~11人組成,農村技術員職稱評定小組由5~7人組成,其中具有中級職稱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占50%以上。各級評定委員會應有2~3名懂業務的行政領導參加,有條件的地方吸收2~3名技術水平較高的農民技術人員參加。

  第十六條  農村實用人才職稱通過評審或認定的方式取得。高、中級職稱通過評審取得,初級職稱通過評審或直接認定取得。全市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定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農村實用人才職稱的取得時間,從評定通過的次年1月1日算起。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定不向參評者收取費用,每年的評審工作經費由各級財政統籌。

第五章  評定程序

  第十七條  推薦(申報)。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評定范圍和條件,由本人申報或其工作所在的村(居)委會及相應的專業協會向鄉鎮(街道)或上級專業協會推薦,填寫《惠州市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定表》和《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定一覽表》,并提供個人基本情況、主要業績、成果、貢獻的相關證書、證件等證明材料。凡申報評定職稱人員的情況,應由鄉鎮(街道)統一組織在其工作所在村(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天,公示無異議的方可推薦。

  第十八條  審核。申報或被推薦為農村實用人才職稱的人員,其推薦材料經當地鄉鎮(街道)政府或專業協會初審并簽署意見后,報送縣(區)業務主管部門或專業協會審核,簽署意見后報縣(區)人事部門;擬評定高級職稱的,經縣(區)人事部門或專業協會審核后報市人事部門或市級專業協會。對申報或推薦的材料,要重點審核能證明申報人或被推薦人專業水平、主要成果業績和貢獻的相關材料是否屬實,是否符合標準條件。

  第十九條  評定。各級評定委員會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申報人或被推薦人采取會議評審或現場考評的方式進行評審或認定。以會議形式評審的,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評委同意的予以通過。以現場考評形式認定的,可采取現場考核或量化打分等形式,對評定對象進行考核或逐項打分。具體考核賦分辦法由市及各縣(區)人事部門依據本辦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條  發證。經評審取得高級職稱的人員,由市人事部門審批后發文公布評定結果并頒發職稱證書;經評審或認定取得中、初級職稱的人員,由縣(區)人事部門報市人事部門備案后,再審批發文公布評定結果并頒發職稱證書。《惠州市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證書》由市人事部門統一印制。

第六章 優惠措施及義務

  第二十一條  取得職稱的農村實用人才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納入各級政府表彰獎勵范圍,可參加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拔尖人才評選和其他專項表彰獎勵。

  (二)獲評高級職稱的,由市人民政府一次性獎勵2000元,經費納入市財政預算。

  (三)獲評中級職稱的,每年由各縣(區)免費贈閱每人一至兩份報刊。

  (四)鄉鎮(街道)農業基層服務組織招聘農技人員時,優先從具有相應農村實用人才職稱的人員中挑選。

  (五)優先與生產單位或農戶簽訂有償技術承包、技術指導、技術培訓和推廣合同。

  (六)優先參加技術培訓、講座、交流或應邀參加有關學會、協會和研究會的學術活動,應聘到外地傳授技術。

  (七)優先獲得有關部門提供的學術技術資料、信息,參與農業項目開發。

  (八)取得高級職稱的人員,可作為項目第一負責人申報引進國外人才項目或農業引智成果推廣項目。

  (九)優先獲得貸款和農業項目開發經費資助。

  (十)優先推薦為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候選人;政治過硬、成績卓著的優先推薦為村(居)委會班子成員候選人。

  第二十二條  取得職稱的農村實用人才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努力完成相關部門布置的技術推廣、示范和試驗任務。

  (二)按要求接受各種業務和技術培訓,不斷提高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帶頭在承包的土地、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中開展科學技術普及,積極向當地群眾傳授科學技術,帶動周邊群眾共同致富。

  (四)積極提出發展生產、提高經濟效益、促進文明建設的意見和建議,為當地領導當好參謀。

第七章  管 理

  第二十三條  評定農村實用人才職稱,必須實事求是,嚴肅認真,確保質量。對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縣(區)政府應當給予獎勵;對營私舞弊或打擊報復的,應按情節輕重嚴肅處理;對謊報成果業績、弄虛作假,騙取職稱的,查實后予以撤銷。

  第二十四條  取得職稱的農村實用人才,納入各級人事、農業、文化、科協等部門的管理范圍。各級政府人事部門負責宏觀管理,建立實用人才信息數據庫,農業、文化、科協等相關部門按其職能分別負責培訓、考核、情況統計、檔案管理等日常具體管理工作。要逐步建立健全其檔案,準確記載其參加培訓、為村民服務、取得的成果、業績及考核等情況。

  第二十五條  取得高級職稱的農村實用人才,每年分別由市人事、農業、文化、科協等部門組織一次知識更新培訓和經驗交流活動;取得中級職稱的由各縣(區)組織培訓和經驗交流活動。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下發前已取得農民技術職稱的人員,凡不屬政府人事部門評審發證的,可按本辦法的相關規定,由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后重新換發《惠州市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證書》。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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