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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財政投資評審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 : 2019-12-24 10:32:20 來源 : 廣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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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財政投資評審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穗府辦〔2015〕9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財政投資評審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財政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3月6日


廣州市財政投資評審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監督管理,規范財政投資評審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廣州市政府投資管理條例》、《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的通知》(財建〔2009〕648 號)、《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投資評審質量控制辦法(試行)〉的通知》(財建〔2005〕1065號)和《財政部關于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的通知》(財建〔2002〕394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州市市本級財政性資金、市屬行政事業單位自籌資金投資項目的評審活動。涉及國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規、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政性資金是指一般公共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財政專戶管理資金,以及其他納入財政管理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投資評審,是指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財政性資金、市屬行政事業單位自籌資金投資項目的概算、預算、結算及竣工財務決算進行政策性、技術性、經濟性的評價審查行為。

  第四條 財政投資評審業務由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和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統稱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承擔。其中,社會中介機構通過公開招標產生。

  第五條 財政投資評審應遵循客觀、公正、規范、節約的原則。堅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結算原則,按照先概算、后預算、再結算、最后竣工財務決算的程序開展評審。

  第六條 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應保持評審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評審工作。

  第七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范圍:

  財政性資金、市屬行政事業單位自籌資金安排的建設、維護、修繕等項目,而且項目單項投資額度應達到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

  第八條 市、區共同出資的項目,由出資為主方(即出資比例較大的一方)的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項目的財政投資評審。市、區共同出資比例相同時,根據項目立項屬地由相應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的財政投資評審。中央、省與我市兩方或三方共同出資的項目,財政投資評審職責分工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內容:

  (一) 項目概算、預算、結算及竣工財務決算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

  (二) 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合規性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三) 項目招標方式、招標程序、招標文件、各項合同的合規性;

  (四) 工程建設各項支付的合理性、準確性;

  (五) 對財政性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

  (六) 其他需要評審的內容。

  第十條 概算、預算的評審結果有效期2年。有效期內完成下一階段工作的,評審結果持續有效;有效期屆滿時未完成下一階段工作的,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對評審結果的批復文件自動失效。

  概算評審后下一階段工作指預算編制與評審,預算評審后下一階段工作指組織項目招投標工作并簽訂施工合同。

  第十一條 概算、預算、結算及竣工財務決算的評審結果應作為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調整預算、核撥款項、項目招標、辦理結算、批復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交付資產,以及進行項目績效評價的依據之一。部分超概項目需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評審的,評審結果可作為相關單位調整概算或項目總投資的參考依據。特殊情況及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項目初步設計概算審批時,應以經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評審的概算為參考依據;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項目預算評審時,應以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初步設計概算為參考依據。

  

第二章 評審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是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 貫徹執行國家財政投資評審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財政投資評審相關制度和規定;

  (二) 監督和管理財政投資評審工作;

  (三) 組織對項目概算、預算、結算及竣工財務決算的財政投資評審,對由項目主管單位組織審查的項目進行抽查;

  (四) 審核批復財政投資評審機構的評審報告;

  (五) 協調財政投資評審機構與項目其他各方關系,受理評審投訴,組織處理評審爭議。

  第十三條 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履行以下職責:

  (一) 依法開展評審工作,在規定時限內出具評審報告,并對評審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二) 受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委托開展評審項目預受理、評審數據統計、評審進度跟蹤等工作;

  (三) 受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對社會中介機構的評審結果進行復核,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出具復核意見書;

  (四) 及時向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評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五) 管理評審檔案;

  (六) 完成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條 社會中介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 受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依法開展評審工作,在規定時限內出具評審報告,并對評審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二) 獨立完成評審任務,對有特殊技術要求的項目,確需聘請有關專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務的,需事先征得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三) 及時向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評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四) 管理評審檔案;

  (五) 接受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履約監督,履行合同約定。

  第十五條 項目主管單位是指項目建設單位的主管單位或項目資金使用的管理單位、各級政府投融資主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 對所屬單位單項投資額度在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的項目,按工程造價行業標準和規范組織審查,并將審查結果抄送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結果的應用按照第十條、第十一條執行;

  (二) 對按規定報送財政投資評審項目的送審條件進行初步審核;

  (三) 及時向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評審,并通知項目建設單位(含建設管理單位、代建單位和征拆實施單位,下同)配合財政投資評審工作;

  (四) 根據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評審結果或其他形式反映的建設單位問題,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執行或整改。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是指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行政事業單位自籌資金建設和管理項目的行政事業單位、企業和社會團體等建設管理單位,以及代建單位和征拆實施單位,履行以下職責:

  (一) 及時按要求報送評審項目,在規定時間內向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提供或補充評審所需資料及相關證明;

  (二) 屬一級預算單位或各級政府投融資主體的,同時履行項目主管單位職責;

  (三) 配合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四) 確認評審結果;

  (五) 在項目采購文件及合同中明確,經財政投資評審的項目評審結果作為該項目價款結算的依據;

  (六) 執行財政投資評審結果;

  (七) 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章 評審工作程序

  第十七條 項目送審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項目概算。項目送審以一個立項項目為單位,有特殊情況的應報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送審,并符合以下要求:初步設計技術方案通過相關主管部門審查或施工圖設計通過相關技術部門審查,概算資料按要求準備充分完整。

  項目概算送審時,估算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含3000萬元)的,應提供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或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項目支出預算;估算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應提供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統稱立項批復文件)或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項目支出預算。特殊情況,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 項目預算。項目送審以一個立項項目或若干招標子項目(包括需招標的新增部分)為單位,并符合以下要求:初步設計及概算獲得批復,施工圖設計通過相關技術部門審查,預算資料按要求準備充分完整。

  (三) 項目結算。項目送審以一個合同為最小單位,并符合以下要求:合同內容已完成并通過驗收,結算經過建設單位審核確認,結算資料按要求準備充分完整。

  (四) 竣工財務決算。項目送審以一個立項項目為單位,并符合以下要求:屬于財政投資評審范圍的項目結算已經財政投資評審,決算資料按要求準備充分完整。

  (五) 在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項目支出預算中立項的項目不需送項目概算評審,可直接報送項目預算評審,項目預算內容可包括工程費用及工程建設其他費。由市投資主管部門立項的建設項目,概算評審結果中建安工程費在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的項目,不需送項目預算評審。

  第十八條 評審預受理咨詢程序:

  (一) 項目建設單位向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進行預受理咨詢,并提供下列材料(第1、2項可登陸廣州財政網查詢下載):

  1.財政投資評審預受理咨詢表;

  2.財政投資評審送審資料清單;

  3.送審資料。

  (二) 財政投資評審受理機構應自收到送審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符合受理條件的出具預受理通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書面一次性告知不受理的原因,退回補充完善。

  第十九條 評審申請受理程序:

  (一) 項目建設單位將預受理通知及預受理咨詢表報送項目主管單位審核,項目主管單位應自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財政投資評審申請函并附預受理通知、評審預受理咨詢表及送審資料清單;

  (二) 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評審申請函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核定資金安排情況,符合受理條件的下達正式受理評審及委托評審的通知,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 評審程序:

  (一) 送審資料齊備的,項目評審應在以下時限內出具評審初步意見:

  1.送審造價3000萬元以下(含3000萬元)的:概算、預算各為15個工作日,結算、決算各為25個工作日;

  2.送審造價3000萬元至2億元(含2億元)的:概算、預算各為20個工作日,結算、決算各為30個工作日;

  3.送審造價2億元以上的:概算、預算各為25個工作日,結算、決算各為35個工作日。

  (二) 項目建設單位應自收到評審初步意見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單位與評審機構完成核對并簽字確認。核對時需補充完善資料的,應在核對完成時限內補充完畢。存在較大爭議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由項目主管單位或評審機構報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處理。

  (三) 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應自收到項目建設單位核對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形成評審核對意見,并報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是否復核,確需復核的送受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復核機構(以下簡稱復核機構)復核。

  (四) 特大型項目或特殊項目可延長評審時限,延長時間不超過30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項目復核和確認程序:

  (一) 復核機構應自收到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核對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形成復核意見。其中,一般性復核5個工作日內完成,全面性復核15個工作日內完成;

  (二) 項目建設單位與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應自收到復核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對和整改,并由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形成評審結果。存在較大爭議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由項目主管單位或評審機構報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處理;

  (三) 項目建設單位應自收到評審結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項目有關各方確認。復核項目的復核結果作為最終評審結果;

  (四) 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應自收到評審確認結果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評審報告。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收到評審報告3個工作日內審核批復。

  第二十三條 項目主管單位應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按照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復文件及處理決定執行和整改。

  第二十四條 項目主管單位或項目建設單位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應在評審報告批復后6個月內提出,由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處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初步設計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建設內容不得超過市投資主管部門立項批復的范圍。送審概算原則上不得超過立項批復總投資。特殊情況,確有需要超額送審的項目,概算送審金額不得超過立項批復總投資的10%,主管單位需在評審申請時說明超額送審原因,并附造價分析材料,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決定是否受理。

  第二十六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項目,應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招投標和政府采購的規定。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以下規定的項目不予安排資金和支付工程款:

  (一) 應進行預算財政投資評審的項目,未通過預算評審的不得組織招標,審定的項目預算總價(含追加預算)不得超過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或項目支出預算對應內容的總價;

  (二) 只需送項目概算評審,不需送項目預算評審的項目,未通過概算評審的不得組織招標,項目的招標控制價不得超過經評審的概算中對應內容的總價。

  第二十七條 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向市政府及各預算單位通報財政投資評審情況,對各項目主管單位或建設單位的概(預)算平均送審偏差率、結算平均評審審減率、退審情況等進行排名公示,對概、預算評審偏差率超過30%和結算評審審減率超過20%的項目進行通報,對評審中發現的普遍性問題和典型案例進行披露。

  計算公式:送審偏差率=(審增金額+審減金額)/評審審定金額×100%;評審審減率=(送審金額-評審審定金額)/送審金額×100%。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評審材料、不按規定配合評審工作或組織協調其他單位配合評審工作不力的,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可向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單方確認或退審。

  項目自退審之日起2個月后方可重新報審。

  第二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及其人員如與其他單位或相關人員互相串通,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以及發生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對拒不配合、隱匿實際情況或阻撓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項目建設單位,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暫緩下達項目財政性資金預算或暫停撥付財政性資金。

  第三十一條 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對評審機構從事財政投資評審人員進行登記核實,人員更換需書面告知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對評審機構評審工作內控制度和流程進行登記存檔。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不定期對評審機構從業人員和內控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不具備從業資格人員從事評審工作、未執行內控制度和流程的行為,責令評審機構整改,情節嚴重的暫停委托評審任務。

  第三十二條 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評審機構評審的項目進行抽查復核。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選定抽查項目,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作為復核機構接受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項目的復核。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成立專門復核部門,對社會中介機構的評審結果進行復核,完成復核后出具復核完成函,對存在評審質量問題的項目說明主要整改事項和金額;對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承擔的評審項目進行復核。

  第三十三條 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復核結果判定評審機構評審質量,對發現的評審質量問題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 結算評審復核偏差率大于3%,且復核偏差金額大于10萬元的,為一般評審質量問題。對于一般質量問題,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扣減相應項目的評審費用,并每出現一次一般質量問題,一個月內不再委托評審任務;

  (二) 結算評審復核偏差率大于5%,且復核偏差金額大于100萬元的,為重大評審質量問題。對于重大評審質量問題,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扣除相應項目的評審費用,每出現一次重大質量問題,三個月內不再委托評審任務,并在市財政局網站對相應的評審機構進行公示;

  (三) 結算評審復核偏差率大于8%,且復核偏差金額大于500萬元的,為特別重大評審質量問題。對于特別重大評審質量問題,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扣除相應項目評審費用,終止委托合同。

  復核偏差率計算公式:復核偏差率=︱評審機構的評審金額-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的復核金額︱/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的復核金額×100%。

  審計、監察等部門發現評審結果存在問題的,按照上述標準進行評審質量問題認定和處理。

  第三十四條 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對評審機構的評審報告進行審核批復,將評審報告質量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三檔,對不合格的評審報告退回評審機構修改或重審。

  (一) 評審報告格式、內容完全符合要求,提供案例典型突出、對建設單位建設管理情況有客觀評價和針對性整改建議的,為優良;

  (二) 評審報告格式、內容基本符合要求,信息反映完整、真實,可正常批復的,為合格;

  (三) 評審報告格式或內容不符合要求,信息反映不完整、不真實,或重大問題沒有反映或定性不準確,提供虛假信息的,或經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批復后因存在錯誤申請修改的,為不合格。

  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在對評審報告審核過程中,有權對評審結果進行抽查審核,抽查審核結果按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復核結果處理。

  第三十五條 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對評審進度進行考核,考核內容包括評審項目完成情況和資金完成情況,對考核排名最后的兩家評審機構,停止評審委托任務3個月。非評審機構原因引起的進度延誤不納入考核。

  第三十六條 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對評審統計數據進行分析,對存在以下情況的評審機構,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將采取扣減評審費用、加大抽查復核比例、停止委托新的評審任務等措施加大監管力度。評審機構需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原因分析,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并向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書面整改材料。整改效果不好的,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要求評審機構撤換財政評審工作技術負責人。

  (一) 平均復核偏差率較高(排名在前30%);

  (二) 評審報告不合格率超過20%;

  (三) 復核或審核中多次出現一般質量問題和重大質量問題;

  (四) 連續兩個考核期出現評審進度較慢,沒有改進的。

  第三十七條 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對存在下述情況的評審機構,移交市建設主管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 社會中介機構從事或參與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人員,未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或者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

  (二) 冒用他人名義簽署評審結果;

  (三) 違反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規定開展評審工作;

  (四) 預算、結算評審結果復核偏差率大于5%;

  (五) 評審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 轉包或分包財政投資評審業務,即評審機構未經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以任何形式將評審業務交由其他單位或個人的行為;

  (七) 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八條 對于社會中介機構評審質量問題造成委托方及相關單位損失的,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解除合同、扣減或追回評審費用,造成重大損失的將移交有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社會中介機構在財政投資評審業務中有犯罪記錄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定取消投標資格并公告。

  第四十條 其他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單位責任人和直接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規批準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工程預算、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的;

  (二) 強令或授意項目有關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三)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 以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財政投資評審的;

  (五) 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相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財政、監察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檢舉投資評審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受理部門應當依法依規查處。

  第四十二條 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向各項目主管單位征詢評審機構服務態度、質量、廉潔評審等情況,對評審機構的評審行為進行監督和評價,并作為對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年度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四十三條 市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資金等進行審計監督,市監察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其他人員在財政投資評審中的行為進行監察。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各區財政投資評審監督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13〕4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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