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深圳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深府〔2011〕135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深圳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日
深圳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配置金融資源,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題,滿足中低收入人群融資需求,引導、規范和促進我市小額貸款公司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關于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等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在深圳市轄區內由企業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經濟組織依法出資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專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遵循市場化、差異化、特色化發展道路,服務于深圳市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全局,立足于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合理把握信貸服務的產業導向,優先重點支持實體經濟、新興產業、社會民生、創業就業等領域。
第五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發展服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金融辦)作為深圳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認定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對象及開展日常的監督管理工作,并牽頭組織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監局和市場監管局、公安局、科工貿信委建立聯合工作小組,按照穩妥審慎、擇優限量的原則,共同配合推進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組織、協調和規范工作。
第二章 準入資格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小額貸款公司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除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條件的主發起人和其他出資人。
(二)有符合規定要求的注冊資本。
(三)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及相應級別人員,以下同),以及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管理等制度。
(五)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六)按審慎性原則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出資人限于:境內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境外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或經濟組織;業務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投資人。
第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小額貸款公司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1億元;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2億元。
第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由主發起人組織發起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發起人限于:境內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境外注冊登記的金融機構、小額信貸企業(或同類機構)。
第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發起人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且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二)近三年連續贏利,且三年凈利潤累計總額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符合深圳市產業發展導向,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
(五)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六)按審慎性原則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在深圳市行政轄區外注冊登記的境內企業法人作為主發起人的,除應符合上述第十條規定條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總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0億元(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二)具有一年以上在境內開展小額貸款、消費信貸等相關領域業務經驗。
(三)近三年在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違規行為。
(四)按審慎性原則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境外金融機構、小額信貸企業(或同類機構)作為主發起人的,除應符合上述第十條規定條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總資產不低于等值人民幣20億元(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二)從事金融類相關業務且持續經營不少于10年,對國內小額貸款市場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
(三)具有豐富同業經驗且在業內聲譽良好。
(四)投資行為符合國家外商投資管理和外匯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五)按審慎性原則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除主發起人外,小額貸款公司的其他出資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自然人作為出資人的,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深圳購置固定住所;無刑事違法犯罪記錄和嚴重不良信用記錄;收入狀況良好,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
(二)企業、社會組織、經濟組織等作為出資人的,必須合法設立,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無刑事違法犯罪記錄;近三年財務狀況良好,具備投資主體資格和相應的資金實力。
第十四條 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時,主發起人應為最大股東,且出資比例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總額的30%;其余單個出資人出資比例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總額的5‰。
第十五條 同一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其中作為主發起人發起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
第十六條 申請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應從事金融業相關工作5年以上,有大學本科以上(含)學歷。
(二)擬任董事、監事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知識,從事經濟、金融類相關工作3年以上,有大學專科以上(含)學歷。
第十七條 擬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擔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一)有刑事違法犯罪記錄或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
(二)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被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取消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禁止從事金融行業工作而期限未滿的。
(五)不符合審慎性原則要求及《公司法》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其他出資人持有的股份2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十九條 優先支持和引導以下類型小額貸款公司試點:
(一)重點服務于深圳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等鼓勵類產業中小微型企業的。
(二)重點定位于改善社會民生、促進創業拉動就業和扶貧濟困工作的。
(三)重點立足于探索推動自主創新、產業轉型升級戰略實施以及社區股份公司轉型升級等體制機制創新突破的。
(四)重點依托于實力雄厚、業內知名的大型企業集團、上市公司、金融機構(或同類機構)、行業協會(或商會)發起設立的。
(五)市政府認可的其他類型。
第二十條 市金融辦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監局和市場監管局、公安局、科工貿信委等相關單位,根據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發展情況及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整小額貸款公司準入資格條件等規定,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章 設立程序
第二十一條 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向市金融辦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內容包括:小額貸款市場需求和預測分析、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注冊地址、注冊資本金、股權結構及股東情況(法人股東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無違法犯罪證明、注冊地址、公司資信狀況、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自然人股東的姓名、住所、身份證明、個人收入、信用情況及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無違法犯罪證明)等。
(二)出資人協議書和承諾書,內容包括:各出資人關于共同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協議書和自覺遵守相關規定和章程、不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承諾書。
(三)擬任職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書及按照本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提供的相關材料。
(四)擬設公司章程草案。
(五)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及消防行政許可法律文書。
(六)公司登記機關出具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七)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八)按審慎性原則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二條 市金融辦對小額貸款公司申請常年受理,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啟動試點審核程序,集中組織資格認定,并在啟動程序后45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
第二十三條 經認定符合條件的,由市金融辦出具小額貸款業務資格文件。
第二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憑市金融辦出具的小額貸款業務資格文件,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冊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涉及境外出資人的小額貸款公司,需憑小額貸款業務資格文件,到市外商投資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外商投資許可手續后,方可申領工商營業執照并開業。
第二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在領取營業執照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公安局、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深圳銀監局報送相關開業資料;此外,還應在領取營業執照后30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體上進行公告。
第二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申請在客戶集中且業務量較大的地區設立營業網點。營業網點名稱統一為“深圳市XX小額貸款公司XX營業部”,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小額貸款公司授權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小額貸款公司承擔。
小額貸款公司營業網點經市金融辦核準,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冊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第二十七條 市金融辦應引導小額貸款公司在我市各區(新區)均衡布局和發展,支持小額貸款公司在寶安區、龍崗區、光明新區、坪山新區和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優先試點。
第四章 合規經營
第二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開業后,需專營小額貸款業務,不得開展未經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信貸資金來源必須合法,主要來源應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嚴禁向內部或外部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三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市金融辦、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深圳銀監局,并應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一條 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重點面向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創業者提供信貸服務。小額貸款的資金運用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且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上限為500萬元;貸款發放和回收主要通過轉賬或銀行卡等結算渠道,減少現金交易。
(二)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國家政策和相關法規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有關貸款期限和貸款償還條款等合同內容,均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
第三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以下關系人發放貸款:
(一)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股東。
(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自身或委托其他機構開展貸款催收、宣傳推廣等工作,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風險防范
第三十四條 市金融辦牽頭組織確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協同監管機制。其中,市金融辦主要負責組織開展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認定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市場監管局主要負責辦理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登記、變更和年檢等工作;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主要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規模、結構、資金流向、貸款利率的動態監測,對洗錢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深圳銀監局主要負責認定小額貸款公司非法集資、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貸等非法行為;市公安局主要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設立必要的資格認定工作和查實、打擊各種金融犯罪行為。
第三十五條 市金融辦應建立健全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的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框架體系,制定規范小額貸款公司合規經營的專項監管指引,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和風險狀況,定期開展針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全面檢查和專項檢查,重大事項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第三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之間的權責關系,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后檢查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
第三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并定期聘請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開展外部審計。市金融辦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專業的中介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專項審計或稽核。
第三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月向市金融辦、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監局提交財務報表和業務經營情況報告等,并定期向公司股東、對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有關捐贈機構披露上述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同時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調研工作。
第四十條 市金融辦應逐步建立健全我市小額貸款行業監管機制和政策體系,開發建立小額貸款行業監管和數據報送信息系統,完善監管手段。
第四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定期對我市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監測,并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征信系統。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人民銀行信貸征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深圳銀監局應對銀行業機構與小額貸款公司開展合作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經查實后由市金融辦取消業務資格:
(一)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6個月不開業或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的。
(二)自領取營業執照并開業后,年度貸款發放余額未達到公司資本凈額5%的。
第四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從事以下違法違規活動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并視情節輕重依法責令整頓或取消業務資格、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進行非法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等活動的。
(二)違反國家利率政策開展業務的。
(三)進行欺詐、虛假宣傳或使用違法違規手段進行貸款催收的。
(四)超出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未經批準的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規定提供有關報表、數據等資料或提供虛假報表、數據等資料的。
(六)法律、法規和業務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任何未經批準擅自設立的機構或網點,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經有關部門查實后,依法予以責令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 成立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自律組織,確立行業自律規范,協助有關部門指導和推動我市小額貸款市場的發展;市金融辦會同聯合工作小組成員單位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行業自律組織等,建立合理的投訴舉報渠道,完善社會監督機制,充分利用和發揮社會監督力量,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的約束和監督。
第四十六條 市金融辦會同有關部門,結合試點情況,適時研究推出扶持我市小額貸款行業平穩較快發展的優惠措施,積極協助小額貸款公司開展業務創新、合規經營、風險防范等方面的培訓工作,通過多種形式加大對小額信貸業務的宣傳力度,進一步優化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環境。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
第四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下列變更事項,需經市金融辦核準:
(一)變更主發起人或其他股東。
(二)公司合并或分立。
(三)變更公司名稱或注冊地址。
(四)變更注冊資本。
(五)改變公司組織形式。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變更公司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八)按審慎性原則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第四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按照《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并于媒體發布公告。
第五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并于媒體發布公告。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金融辦會同聯合工作小組各成員單位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本暫行辦法頒布前已取得試點資格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以繼續經營,但其經營活動及監督管理執行本暫行辦法規定。2009年1月8日市政府發布的《關于印發深圳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深府〔2009〕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