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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實施辦法

時間 : 2019-12-24 11:12:55 來源 : 廣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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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教育局 廣州市人力

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警備區政治部關于印發

廣州市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穗民規字〔2016〕12號

  

各區人民政府:

  《廣州市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實施辦法》業經市法制辦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到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反映。


  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教育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警備區政治部

                                       2016年12月24日


廣州市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我市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提高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創業能力,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和國家、省有關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符合我市安置政策,能正常參加教育培訓的自主就業退役義務兵和士官。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以下簡稱“教育培訓”),是指退役士兵自愿報名、自選教育培訓方式和專業、一人只能享受一次的、政府補貼經費的教育培訓。教育培訓堅持以促進就業創業為目的,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中等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為主體,以高等職業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和短期培訓為補充的教育培訓。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四條 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由民政部門牽頭,教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及部隊等有關部門參與,按照相關職責,共同組織實施。

  第五條 民政部門負責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的組織協調、宣傳發動、參訓人數預測、經費測算、資格審查、統計上報等事宜,并協調處理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第六條 教育部門負責推薦安排所屬院校、培訓機構并指導其做好招生計劃、招生錄取、教學管理、就業推薦等工作,對所屬的承訓院校、培訓機構進行檢查督導和考核評估。

  第七條 財政部門負責教育培訓經費的預算編制,規范教育培訓資金的管理使用,對教育培訓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等工作。

  第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推薦安排所屬技工院校、培訓機構并指導其做好招生錄取、教學管理、職業技能鑒定、就業推薦等工作,指導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做好退役士兵學員的就業服務工作,對所屬的承訓院校、培訓機構進行檢查督導和考核評估,做好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監督。

  第九條 廣州警備區有關部門負責新兵征集時開展教育培訓政策的宣傳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退役士兵學生在校管理等工作。

  第十條 承訓機構負責實施教育培訓工作方案、提供教學保障條件、搞好日常管理、實施培訓授課、積極指導和推薦完成學業的退役士兵就業。

  

第三章  培訓方式

  第十一條 建立以教育職業院校、培訓機構和企業為載體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訓體系,通過指定和非指定(含易地教育)教育培訓承訓機構的形式,重點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鼓勵開展崗位技能提升培訓。

  第十二條 教育培訓方式具有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一)高等教育:退出現役1年內的退役士兵報考(或復學)普通高等院校和成人高等院校的,報考優惠政策按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學完規定課程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相應畢業證書或培訓證書;技能考核鑒定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培訓合格證書或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二)中等職業技能培訓:退出現役2年內的退役士兵免試入學(或復學)中等職業技能培訓(含成人教育),培訓時間一般為2年。學完規定課程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相應畢業證書或培訓證書;技能考核鑒定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培訓合格證書或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三)短期培訓:退出現役1年內的退役士兵參加短期培訓,培訓時間一般為3至6個月。培訓結束經考試合格的,由承訓機構發給相應培訓證書;技能考核鑒定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培訓合格證書或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鼓勵企業開展“訂單式”教育培訓、定向教育培訓、定崗教育培訓,做到需求、培訓、就業有機銜接,三位一體,培訓時間一般為3至6個月。

  

第四章 培訓管理

  第十四條 退役士兵教育培訓承訓機構須由教育部門批準設立的高等院校、中專院校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設立的技工院校以及符合相關資質條件的培訓機構承辦。

  第十五條 參加指定承訓機構教育培訓的流程如下:

  (一)市民政部門于每年4月底前向市教育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供教育培訓預測情況;市教育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于每年6月底前根據預測情況、當前社會用工需求,分別預定教育培訓學校、專業和招生名額、開班時間等,編制教育培訓招生計劃(附表1)。

  (二)退役士兵到安置地的區民政部門報到時,選擇教育培訓方式、教育培訓機構、專業等。

  (三)區民政部門核實退役士兵報名情況,通知報考高等職業技術學院的退役士兵在規定的時間到區招生考試辦公室進行網上報名和確認、現場報名資格確認、文化課考試和體檢等;通知報名參加中等職業技能培訓的退役士兵在規定的時間到所報承訓機構辦理入學手續;通知復學的退役士兵在規定的時間到其休學院校辦理復學手續。

  第十六條  參加非指定承訓機構教育培訓的流程如下:

  (一)退役士兵到安置地的區民政部門報到時選擇教育培訓方式。

  (二)退役士兵開始參訓后1個月內,將錄取通知書復印件或培訓機構報名繳費發票復印件送區民政部門留存(須出示原件比對)。

  (三)區民政部門比對核實資料后存檔。

  第十七條  承訓機構按本院校、機構規章制度對退役士兵學員進行管理,原則上退役士兵學員與其他學員混合編班。為退役士兵學員提供良好的學習、生活條件,加強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對違反學籍管理規定和校規校紀的,及時教育處理。對開除學籍或作退學處理的退役士兵,由承訓機構將相關情況報市民政部門。

  第十八條  承訓機構要根據國家職業教育有關規定,立足市場和社會需要,結合退役士兵特點,有針對性地制訂教學計劃,科學設置專業,優化教學內容,改進教學方法,重點傳授就業需要的專業技能,確保培訓質量。

  第十九條  承訓機構要認真組織落實課程考核和職業技能鑒定考核工作,及時申領和發放學歷證書、培訓合格證書或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各級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要及時受理承訓機構的考核鑒定申請和證書發放工作,認真核查鑒定資質,落實考務工作,嚴把鑒定質量關。

  

第五章 就業服務

  第二十條 承訓機構的就業指導部門要按照“誰辦學,誰負責推薦就業”的要求,積極指導、優先推薦退役士兵學員就業。

  第二十一條 各區民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要依托各類人力資源市場以及公共職業介紹機構,通過舉辦專場招聘會、提供就業信息和職業介紹等免費服務,積極為退役士兵學員搭建就業平臺,為退役士兵學員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

  第二十二條 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和社會組織要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法規政策,承擔錄用(聘用)退役士兵的相關責任,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第二十三條 工商、稅務和其他相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工商總局關于進一步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作用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工商個字〔2013〕163號)和《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粵財法〔2014〕68號)等相關優惠政策,積極幫助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創業。

  第二十四條 利用退役士兵服務網、人才交流會、定向培訓、雙向選擇等多種形式推薦就業,采取集中培訓、經驗交流、典型發掘等形式,推動樹立正確就業觀,實現就業引導培訓、培訓促進就業。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二十五條  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經費按《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2015〕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納入各級民政部門的年度部門預算。教育培訓經費包括所需的學費、住宿費、技能鑒定費、生活補助費等。

  第二十六條  退役士兵參加高等教育和短期培訓的,學費(培訓費)等按照《財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總參謀部 總政治部關于實施退役士兵教育資助政策的意見》(財教〔2011〕538號)、《財政部 教育部 總參謀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辦法〉的通知》(財教〔2013〕236號)和《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省級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的通知》(穗財社〔2014〕79號)執行,只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生活補助費。

  第二十七條 退役士兵參加中等職業技能培訓的,學費、住宿費、技能鑒定費等補助標準為4500元/年/人。在非指定承訓機構參加中等職業技能培訓的,學雜費、住宿費、技能鑒定費等由退役士兵本人墊付,畢業、結業后憑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培訓合格證書、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學費繳費發票等到區民政部門按相關程序申報。

  第二十八條 退役士兵參加教育培訓的生活補助費標準為500元/月/人,參加高等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培訓的每年按10個月計發(扣除寒暑假),參加短期培訓的按實際培訓時間(不超過6個月)計發。在指定承訓機構參訓的,由指定承訓機構按月打入學生銀行卡,不得以現金形式發放。在非指定承訓機構參訓的,畢業、結業后憑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培訓合格證書、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等到區民政部門按相關程序申報。

  第二十九條  我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經費標準如需調整,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市教育部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教育培訓需求和不同時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測算確定。

  第三十條  指定教育培訓機構資金的審核撥付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指定的承訓機構(含復學的院校),于每年11月底前,將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補助資金申請報告、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補助資金申請表(附表2)分別上報歸屬的市教育部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省指定的職業院校按要求附上述資料報市民政部門。

  (二)市教育部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承訓機構報送的相關資料,匯總和編制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補助資金申請審核匯總表(附表3),于每年12月底前報送市民政部門核實;市民政部門在次年1月底前復核確認后編制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補助資金復核表(附表4和5)報送市財政部門。

  (三)市財政部門根據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補助資金復核表,于每年3月底前與市民政部門聯合發文下達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補助資金。

  第三十一條 非指定教育培訓機構資金的審核發放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退役士兵在畢業(結業)后1個月內,憑學費發票、畢業證(職業資格證書、培訓合格證書或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等資料到區民政部門申請教育培訓經費。

  (二)區民政部門核實后提交市民政部門,市民政部門在每年7月底前復核確認后,編制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補助資金復核表(附表4和5)報送市財政部門。

  (三)市財政部門根據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補助資金復核表,于每年8月底前與市民政部門聯合發文下達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補助資金。

  第三十二條  退役士兵中途輟學或因違紀被處理退學的,停止發放生活補助費。指定承訓機構應在下一年度資金申請報告、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補助資金申請表中予以反映;市財政部門在下一年度下達資金分配時如數核減經費(其中:學雜費等支出,在校不滿半年的按半年計算,超過半年的按一年計算;生活補助費支出按月計算)。

  第三十三條  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滯留或擴大開支范圍,不得用于彌補教育培訓院校的虧損和償還銀行貸款。教育培訓院校應將該項資金單獨核算,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做到賬賬相符、賬表相符。

  第三十四條 教育培訓院校應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補助資金的報表編報工作,做到內容完整、數字準確,不得虛報、漏報。每學年年終,教育培訓院校將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金使用情況、退役士兵學員畢業情況、培訓合格情況、就業推薦情況(附表6)上報市民政部門,其他院校直接報市民政部門。

  

第七章 監督考評

  第三十五條 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金檢查追蹤問效制度,由市財政部門、市民政部門、市教育部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每年聯合對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

  第三十六條  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訓檢查評估機制,把培訓合格率和推薦就業率作為考核承訓機構績效的主要內容,對達不到培訓要求的院校、機構取消其退役士兵教育培訓承訓資格;對違規使用培訓資金的依法嚴肅處理。

  第三十七條 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應接受各級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探索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優秀學員就業推薦、褒獎等激勵機制,不斷提升教育培訓實效。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負責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的學校,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學校退役士兵學員管理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本辦法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附件:1.廣州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訓招生計劃

                 2.廣州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補助資金申請表

                 3.廣州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補助資金申請審核匯總表

                 4.廣州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補助資金復核表

                 5.廣州市各區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補助資金復核表

                 6.廣州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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