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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證中心關于印發《價格認定文書格式規范》的通知

時間 : 2019-12-24 14:45:10 來源 : 國家發改委價格認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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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價證辦〔2016〕 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局、價格認證局、價格認證辦公室、價格鑒定監測管理局:

  為貫徹執行《價格認定規定》,規范價格認定文書制作工作,提高價格認定文書質量,我們根據《價格認定規定》、《價格認定行為規范》對《價格鑒定文書格式規范》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價格認定文書格式規范》。現印發你們,請依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向我中心反饋。

  附件:《價格認定文書格式規范》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證中心

2016年4月15日

  附件:

價格認定文書格式規范

  第一條  為了規范價格認定文書制作工作,提高價格認定文書質量,根據《價格認定規定》和《價格認定行為規范》,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價格認定文書是指價格認定機構根據價格認定協助書的有關內容和要求,對價格認定標的進行調查、分析、測算并作出結論的過程中所產生的各類文件、資料的統稱,是記錄、描述、反映價格認定過程以及價格認定結論的重要憑證和依據。

  第三條  價格認定文書的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的規定,完整、準確地反映價格認定的客觀事實。有保密要求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價格認定文書的形式應當格式統一、表述清楚、文字規范、文面清潔。價格認定結論書或具有結論書性質的文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套紅文頭紙,并加蓋公章、騎縫章等印章。

  第四條  價格認定協助書,是提出機關提出價格認定事項、明確價格認定目的及要求,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價格認定機構應當依據并嚴格按照價格認定協助書的要求辦理價格認定事項,不能超越或者改變其內容。價格認定協助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價格認定機構的名稱;

  (二)價格認定目的(價格認定結論的用途);

  (三)價格認定標的(價格認定的具體對象)的名稱、數量以及質量等基本情況,標的較多時可以另附價格認定標的明細表;

  (四)價格內涵(價格認定標的所處不同環節、區域及其他特定情況的價格限定);

  (五)價格認定基準日(價格認定標的狀況及其價格所對應的時間);

  (六)提供材料的名稱、份數;

  (七)提出協助的日期;

  (八)提出機關名稱、聯系地址、聯系人、聯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價格認定協助書和相關材料應當加蓋提出機關公章。

  價格認定協助書由提出機關提供,為提高雙方工作效率,價格認定機構可以提供格式文本供提出機關填寫使用。

  第五條  價格認定復核申請書,是提出機關提出價格認定復核申請時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價格認定復核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價格認定機構的名稱;

  (二)復核標的的名稱、價格認定基準日、價格內涵;

  (三)復核的異議事項;

  (四)提出復核的理由和依據;

  (五)提供材料的名稱、份數;

  (六)提出復核的日期;

  (七)提出機關名稱、聯系地址、聯系人、聯系方式;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價格認定復核申請書應當后附原價格認定結論書或者原價格認定復核決定書。

  價格認定復核申請書和相關材料應當加蓋提出機關公章。

  第六條  工作程序單,是跟蹤、落實、執行各項價格認定工作的重要記錄,也是價格認定人員工作軌跡的真實反映。工作程序單將完成價格認定工作的階段性流程按照先后順序列出,通過逐項填寫實現對價格認定工作流程的具體分解和控制。

  第七條  實物查(勘)驗記錄,是記錄實物查(勘)驗過程、內容的文書資料,是對價格認定協助書所載標的狀況的確認,反映查(勘)驗過程中掌握的第一手資料、信息,是開展價格認定工作的基礎。查(勘)驗結果與價格認定協助書所載內容不符時,應當要求提出機關書面予以明確或重新出具價格認定協助書。

  第八條  聽取意見記錄,是記錄聽取意見過程、內容的書面資料。

  第九條  市場調查記錄,是記錄市場調查過程及調查結果的書面資料,是價格認定的重要參考資料。

  第十條  測算說明,是記錄價格認定測算過程的書面資料。測算說明應當內容全面、條理清晰、邏輯性強,充分體現價格認定結論的科學性。其中,測算過程應當包括:公式選用說明、資料及相關數據來源、參數采用依據、計算過程等內容。

  第十一條  集體審議記錄,是記錄集體審議過程、內容以及結論的書面資料。

  第十二條  補充材料通知書,是指在決定是否受理價格認定(復核)以及辦理價格認定事項的過程中,出現價格認定事項不明或相關材料不齊全等影響價格認定(復核)受理或價格認定繼續進行的情形時,價格認定機構要求提出機關補充材料的文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認定機構應當告知提出機關補充相關材料:

  (一)價格認定協助書內容不符合要求的;

  (二)相關材料不齊全的;

  (三)應當提供有效的真偽、質量、技術等檢測、鑒定報告而未提供的;

  (四)提出價格認定時,價格認定標的滅失或者其狀態與價格認定基準日相比發生較大變化,提出機關未確定其在價格認定基準日狀態的。

  第十三條  價格認定(復核)不予受理通知書,是指提出機關提出的價格認定協助、復核申請不符合有關規定時,價格認定機構向提出機關出具的說明不予受理原因的文書。

  第十四條  中止通知書,是指價格認定(復核)工作有中止情形時,價格認定機構向提出機關出具的說明中止原因的文書。

  第十五條  終止通知書,是指價格認定(復核)工作有終止情形時,價格認定機構向提出機關出具的說明終止原因的文書。

  第十六條  簽發單,是價格認定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表明簽發意見的文書,是價格認定結論書或價格認定復核決定書定稿的標志。簽發單應當包括文書名稱,文號,印制份數,擬稿、審核、核稿人員簽名,簽發意見,主送單位,抄送單位,附稿文件等主要內容。

  第十七條  價格認定結論書,是價格認定機構按照規定程序作出的反映價格認定過程及價格認定結論的行政性文書。價格認定結論書應當描述價格認定事項,說明價格認定依據、過程、方法,闡明價格認定結論以及價格認定限定條件,列明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并根據需要附必要的價格認定明細表。

  根據標的具體情況和價格認定過程的復雜程度,價格認定結論書可以選用一般文本或者簡易文本。價格認定工作中以一般文本為主,簡單的價格認定業務可以選用簡易文本。

  (一)價格認定結論書(一般文本)

  1.價格認定概述。簡要描述價格認定機構按照價格認定協助書的內容和要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價格認定原則,按照規定的程序、方法完成了價格認定工作,并得出價格認定結論。

  2.價格認定事項描述。包括價格認定標的、價格認定目的、價格認定基準日及價格內涵等內容。

  價格認定事項描述的內容應當與價格認定協助書及提出機關提供的其他材料保持一致。

  3.價格認定依據。結合價格認定工作實際,列明價格認定依據,常見依據包括:國家、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提出方提供的材料,價格認定機構收集的有關資料等。

  4.價格認定過程及方法。簡要描述價格認定過程,如實物查(勘)驗、市場調查情況以及測算分析過程;并說明選用的價格認定方法,如市場法、成本法、收益法以及專家咨詢法。

  5.價格認定結論。價格認定結論應當說明幣種,并且分別用大、小寫表示價格認定標的的價格,數額精確程度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確定。

  6.價格認定限定條件。即價格認定結論成立的前提或假設條件,表明價格認定結論可能受到這些前提或假設條件的影響。

  7.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其內容體現為對價格認定工作的獨立性、客觀性、公正性及價格認定結論的合法性、真實性、合理性等問題的說明。

  (二)價格認定結論書(簡易文本)

  為提高工作效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撰寫價格認定結論書時使用簡易文本。

  簡易文本采用表格形式,可以對價格認定結論書(一般文本)的部分內容進行省略,僅保留提出機關名稱、價格認定標的、價格認定基準日、價格內涵、價格認定方法、價格認定結論、價格認定限定條件、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等內容。

  簡易文本中省略的價格認定依據、過程等內容,應當在測算說明文書中反映。

  第十八條  價格認定復核決定書,是價格認定機構根據價格認定復核申請書的內容和要求,按照規定程序、方法作出的行政性文書。價格認定復核決定書應當載明復核范圍及內容,描述復核的主要過程,闡明復核結論,列明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主要內容包括:

  (一)價格認定復核概述。簡要描述價格認定機構按照價格認定復核申請書的內容和要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價格認定原則,按照規定的程序、方法完成了價格認定復核工作,并得出價格認定復核結論。

  (二)復核的范圍及內容。表明價格認定機構根據價格認定復核申請書所載內容對異議事項及相關部分進行了復核。但價格認定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可以不受異議事項限制,對原價格認定涉及的所有內容進行復核。

  (三)復核過程要述。包括兩部分內容:

  一是簡要描述復核主要過程,如對實物查(勘)驗、市場調查以及分析測算等環節的核實情況。

  二是對復核申請書所載異議事項及相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并說明理由。

  三是撤銷原價格認定結論的,應當說明得出新價格認定結論的過程。

  (四)復核結論。表明復核決定,闡明維持或撤銷原價格認定結論的理由。

  第十九條  送達回證,是證明價格認定機構向提出方發送了價格認定結論書、通知書等文件的憑據性文書,也是證明提出方接收了相關文件的憑據性文書。

  第二十條  在遵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價格認定文書格式、內容可以根據價格認定事項的性質、特點作適當調整,以促進價格認定工作更好、更高效地開展。

  第二十一條  本規范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證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范自2016年7月1日起執行。《價格鑒定文書格式規范》同時廢止。

  附件:價格認定文書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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