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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民辦學校分類登記的實施辦法

時間 : 2019-12-24 15:11:14 來源 : 廣東省教育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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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教育廳等五部門關于印發《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民政廳 中共廣東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民辦學校分類登記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力資源)局,民政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為貫徹落實國家民辦教育新法新政,規范我省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登記管理工作,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民政廳、中共廣東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制訂了《關于民辦學校分類登記的實施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民政廳        中共廣東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8日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民政廳   中共廣東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民辦學校分類登記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省民辦學校分類登記、規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教發〔2016〕19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依法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校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民辦學校登記管理應當堅持高效便民、公開透明的原則,按照非營利性學校和營利性學校進行分類登記、分級辦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民政、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是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登記管理機關;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是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統稱登記管理機關)。

  縣級以上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

  第五條  民辦高等學校、省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審批的其他民辦學校由省級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民辦高中階段教育學校由地級以上市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民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民辦幼兒園由縣級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登記管理

  第一節  設立登記

  第六條  民辦學校的設立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進行審批。

  經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發給辦學許可證,依法依規分別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

  第七條  正式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到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為事業單位。

  第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設立登記申請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準予登記的決定。登記為事業單位的,應當在三十日內辦結。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登記的,應發給相應的法人登記證書。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一)申請登記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章程、法人屬性、辦學宗旨、業務范圍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

  (二)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三)擬任法定代表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不具有政治權利、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民辦學校舉辦者、擬任決策機構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校長等處于從業禁止期的,或者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條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核準登記后,憑法人登記證書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刻制印章、設立賬戶等手續,分別在印章刻制及賬戶設立后三十日內將民辦學校的印章的印跡、銀行賬號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印章的印跡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同時抄送審批機關。

  第二節 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涉及辦學許可證或者登記證上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審批機關審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變更登記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學校公章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在收到民辦學校申請變更登記的全部有效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內做出準予或不準予變更的決定。

  準予變更登記的,應收繳原民辦學校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換發新的登記證書。

  第三節  注銷登記

  第十三條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三)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四)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五)無法按照學校章程規定開展業務活動的。

  第十四條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按規定完成清算工作。

  第十五條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機關審查后,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登記管理機關應在收到民辦學校申請注銷登記的全部有效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注銷或不準予注銷的決定。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依法收繳登記證書和印章,并發布注銷登記公告。

  

第三章  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登記管理

  第十六條  申請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先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名稱依法向審批機關辦理審批手續,領取辦學許可證。

  營利性民辦學校憑辦學許可證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

  第十七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稱應當符合《工商總局 教育部關于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號)、《市場監管總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規范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市監企注〔2018〕18號)等規定。

  第十八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變更登記事項,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其中,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地址的變更以及分立、合并的,應當報審批機關審批同意后,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終止辦學,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報審批機關審批,憑審批機關的批復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章  現有民辦學校的分類登記及類型變更

  第二十條  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在完成財產清查、明確財產權屬、修改學校章程后,按有關規定到民政或機構編制部門辦理登記。民辦學校應及時將登記結果報告審批機關。

  第二十一條  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經省級以下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機構依法明確土地、校舍、辦學積累等財產的權屬,并繳納相關稅費,辦理新的辦學許可證,憑新的辦學許可證到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  含有義務教育階段多層次辦學的現有民辦學校,其中非義務教育階段選擇營利性辦學的,清算后應進行資產剝離,重新辦理辦學許可證后分別到相應的登記管理機關登記。

  學校資產剝離時,應當優先滿足非營利學校的辦學需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登記管理機關在登記管理過程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民辦學校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二)督促民辦學校履行信息公開責任,對民辦學校公開的信息進行隨機抽查;

  (三)對民辦學校依照本辦法及其學校章程規定的登記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四)負責民辦學校的年度檢查,或者監管民辦學校的年度報告;

  (五)對民辦學校違反登記管理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  審批機關在登記管理過程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民辦學校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前置審批、審核及備案工作;

  (二)監督、指導民辦學校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按照章程開展活動;

  (三)負責民辦學校年度檢查;

  (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民辦學校在登記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五)會同有關機關指導民辦學校的清算事宜。

  第二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立監管機制,監督民辦學校按照登記管理有關規定依法開展活動。

  鼓勵社會公眾、新聞媒體對民辦學校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依法向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舉報違法違規行為,相關部門應當予以受理。

  第二十六條  民辦學校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審批機關工作人員在民辦學校登記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民辦學校包括依法舉辦的其他民辦教育機構。

  本辦法所稱的現有民辦學校指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公布前經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校。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12月30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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