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殘聯、教育局,順德區殘聯、教育局,各普通高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殘疾人教育條例》和《廣東省特殊教育提升計劃(2014-2016年)》,推動我省殘疾人教育事業的發展,進一步保障殘疾人受教育權利,幫助和激勵更多殘疾人大學生順利完成高等教育,更好地融入社會,決定從2015年秋季學期起實施“南粵扶殘助學工程”,對新入學殘疾人大學生一次性發放助學金。
現將《“南粵扶殘助學工程”實施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各地積極開展政策宣傳,認真組織做好申報工作。
實施過程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逕向省殘聯教育就業部反映。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
2015年10月16日
“南粵扶殘助學工程”實施辦法
(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殘疾人教育條例》和《廣東省特殊教育提升計劃(2014-2016年)》(粵府辦〔2014〕36號),省殘聯安排設立“南粵扶殘助學工程”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助學金),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大學生給予一次性資助。為規范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據有關財經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助學金資助對象是具有廣東省戶籍并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的新入學殘疾人大學生,包括當年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的新入學殘疾人本專科生和納入國家招生計劃的新入學全日制殘疾人研究生(含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
第三條助學金主要用于資助殘疾人大學生在就讀期間的學費、住宿費、生活費及其他救助。
第四條助學金的使用管理應堅持專款專用、及時發放、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南粵扶殘助學工程”的績效目標為:進一步保障殘疾人受教育權利,幫助殘疾人大學生順利完成高等教育,更好地融入社會,共享改革發展成果。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六條省殘聯職責:負責做好有關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指導市、縣(市、區)殘聯做好申報工作,會同省教育廳審核確定助學金的資助名單,組織進行公示,做好資金預算、發放及績效評價工作,對助學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等。
第七條省教育廳職責:負責協助審核確定助學金的資助名單,協助做好有關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三章 資助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八條助學金發放標準:
(一)本專科學生:專科生每人一次性資助10000元,本科生每人一次性資助15000元。
(二)研究生:碩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資助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資助30000元。
第九條申請助學金的殘疾人大學生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品德優良,勤奮學習;
(三)2015年秋季學期起入學的廣東省戶籍殘疾人大學生新生。
第四章 資金申請與審核
第十條殘疾人大學生新入學,當年度申請“南粵扶殘助學工程”,獲得本助學金資助后,可重復享受其他教育資助。
第十一條每年10月31日前,新入學的殘疾人大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殘聯提出申請,遞交《“南粵扶殘助學工程”申請表》(一式三份)和本人身份證、戶口本、殘疾人證、錄取通知書、學生注冊證明、銀行賬戶等資料復印件。
第十二條助學金的審核流程。
(一)各縣(市、區)殘聯受理申請,會同當地教育部門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初審并登記造冊,將《“南粵扶殘助學工程”學生花名冊》《“南粵扶殘助學工程”申請表》(一式兩份)上報所屬地級以上市殘聯審核。
(二)各地級以上市殘聯會同當地教育部門審核匯總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將《“南粵扶殘助學工程”學生花名冊》《“南粵扶殘助學工程 ”申請表》(一份)上報省殘聯。
(三)省殘聯會同省教育廳將符合條件的殘疾學生名單審核匯總后,分別在省殘聯和省教育廳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無異議后,省殘聯組織助學金發放工作。
第五章 資金撥付與管理
第十三條助學金采取提前下達、年度清算的撥付程序。每年省殘聯根據上年度資助的殘疾考生人數測算出下一年度資金額,納入一般預算統一報送省財政廳核撥。
第十四條每年12月3日“國際殘疾人日”前,省殘聯通過金融機構直接將助學金發放到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大學生銀行賬戶。
第六章 信息公開
第十五條 省殘聯和省教育廳按照相關規定在本單位門戶網站上公開以下信息:
(一)助學金管理辦法;
(二)助學金分配情況,包括資助殘疾學生的姓名、性別、籍貫、殘疾類別、助學金金額、就讀高校(機構)名稱、專業及學歷等;
(三)助學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審計結果等;
(四)公開接受、處理投訴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原因、涉訴處理情況等;
(五)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第七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省殘聯負責做好項目績效評價工作,各有關部門積極配合做好自評工作。
第十七條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八條對弄虛作假騙取資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殘聯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南粵扶殘助學工程”申請表》
2.《“南粵扶殘助學工程”學生花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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