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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供電與用電管理規定

時間 : 2023-01-03 16:04:36 來源 : 廣州市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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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7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1號公布  根據2018年2月13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號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9年11月14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號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電網規劃與建設,維護供電與用電秩序,保障供電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電網規劃與建設、電力設施保護、供電與用電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供電與用電遵循安全、節約、有序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網建設和電力設施保護的領導,建立電網建設、電網風險管控及電力設施保護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電網規劃與建設、電網風險管控、電力設施保護、供電與用電中的有關問題,維護本地區供用電正常秩序。

  第五條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供用電和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組織,依法查處危害電力設施和擾亂供用電秩序的違法行為。

  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土地、林業園林、價格、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公安、應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二章 電網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電網發展規劃由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土地、生態環境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供電企業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電網專項規劃由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涉及空間布局和用地需求的,經市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后,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電網專項規劃的內容應當與其他規劃相互銜接、符合總體規劃,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七條  區域規劃調整導致用電負荷顯著變化的,應當對電網專項規劃組織修編,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后實施。

  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土地、生態環境等行政管理部門建立用電需求預測機制,并將有關信息告知供電企業,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和供電企業可以據此提出對電網專項規劃的修編建議。

  第八條  電網專項規劃確定的電力設施用地,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如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導致電力設施用地發生變化的,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征求供電企業的意見,并將供電企業的意見隨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草案一同提交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

  新建開發區、居住區和成片改造地區,應當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預留設置變電站、配電站及電力線路的用地。新建、改建、擴建的大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在建設用地范圍內預留變電站或者配電站的位置。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在確定具體地塊用途時,應當對控制性詳細規劃中預留的變電站、電力線路的用地性質進行調整,使其滿足變電站建設要求。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電力設施用地進行儲備。電力設施建設單位需要用地時,向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的,按劃撥方式供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占用或者改變建設項目中規劃預留的變電站、配電房、地下電力線路以及其他地下供電設施用地,不得阻撓電網建設。

  第十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及供電企業制定各電壓等級變電站建筑物的典型設計,確定變電站用地面積、建筑物的外觀尺寸等技術指標,并推廣應用。在中心城區內難以提供獨立用地的地塊,鼓勵變電站與商場、酒店等項目一體化設計。

  在城市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條件許可的,應當建設半地下或者地下式變電站。

  第十一條  除因技術和規劃原因難以實施外,在下列地區的建設用地上新建電力管線應當采取地下埋設方式進行,現有的110千伏和220千伏電力架空線應當逐步改造為地下埋設:

  (一)西二環、北二環高速公路以南,東二環高速公路以西,佛山水道、珠江后航道、黃埔航道以北范圍以及番禺區市橋街、沙頭街、東環街、橋南街,花都區新華街,白云區建制鎮以及上述范圍以外的中心鎮的中心區范圍內的1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的電力線路;

  (二)華南北路、廣汕公路以南,東二環高速公路以西,佛山水道、珠江后航道、黃埔航道以北范圍以及番禺區市橋街、沙頭街、東環街、橋南街,花都區新華街,白云區建制鎮的中心區范圍內的220千伏的電力線路;

  (三)中新廣州知識城、南沙新區明珠灣區、南沙新區蕉門河中心區以及自貿園區范圍內的22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的電力線路。

  城市道路在新建、改建、擴建時,道路建設單位按規劃要求采用同步建設電纜管溝方式的,項目建議書和初步設計圖、施工圖等相關設計資料中的電纜管溝建設方案應當征求供電企業的意見。電纜管溝建成后,道路建設單位應當將管理權和使用權無償移交給供電企業,供電企業自接收之日起負責電纜管溝的維護、管理工作。采用同步建設地下管線綜合管廊方式的,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安排電力等管線設施的敷設。

  在城市規劃上有特殊要求的區域,政府與供電企業雙方同意下地的現有架空線路,由政府與供電企業根據相關約定,結合規劃要求,按供電企業提供的建設要求完成電纜管廊的投資及建設。土建完成后,由供電企業出資將架空線路下地。

  第十二條  220千伏及以下架空輸電線路工程建設涉及房屋等建筑物的,如因實施拆遷安置困難,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在滿足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和環保要求的情況下,可以采用跨越方式通過,不征收拆遷房屋等建筑物,但應當采取增加桿塔高度等技術措施,并與相關權利人充分協商,保證被跨越房屋的安全和相關方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對不滿足國家規定,確需拆除線路通道內原有房屋等建筑物的,應當征收并予以拆除。

  前款規定或者其他電網建設需要征收土地或者房屋的,由區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實施征收和補償工作。電網建設、電力設施及其附屬設施需要使用他人土地,但不需要征收土地或者房屋的,由電網建設單位或者電力設施產權人與相關權利人簽訂協議,并一次性支付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及占用期間的土地使用費。

  第十三條  電網建設跨(穿)越或者占用市政道路、鐵路、軌道交通設施、公路、河涌等有關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造成損失的,按照已發生的直接損失或者因調整建設規劃造成的損失予以一次性補償。涉及城市道路挖掘的,按原建設標準自行修復,并對修復質量進行檢測。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穿越林地,國家電力設計規程要求砍伐出通道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林權人協商并達成補償協議。林權人應當向林業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提出采伐申請,林業園林行政管理部門予以依法審批。砍伐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上述通道內再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高桿植物。

  因架空電力線路建設,需對影響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城市樹木進行修剪、遷移、砍伐的,建設單位應當報林業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實施修剪、遷移、砍伐所需費用和對林權人的補償由建設單位承擔。修剪、砍伐后,林權人應當保持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距離要求。

  第十四條  新建建設項目應當同步建設永久供電配套設施,供電配套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一戶一表要求建設住宅小區永久供電配套設施,并提供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及建筑設計規范的配電設施用房及通道。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中的配套變電站用房,應當與開發項目同步規劃和審批,與開發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建設、驗收。分期開發的,應當與首期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建設、驗收。城市更新項目首期僅用于建設安置用房的,經市人民政府同意,配套變電站用房可以不與首期主體工程同步建設,但應當在被拆遷戶回遷之前完成建設。配套變電站用房建成后,建設單位應當以土建工程成本價向供電企業移交并配合供電企業辦理產權轉移登記。

  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變電站用房的建設規模、標準等,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

  新建住宅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現場公示住宅小區建設范圍內的高壓電力設施建設規劃。

  

第三章 電力設施保護


  第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省、市的相關規定和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電力設施保護制度,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在建電力設施保護區范圍,按規劃批準的供電設施建設范圍,根據國家規定確定;已建成供電設施的電力設施保護區,由供電設施產權人提請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并予以公告。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標明已建成供電設施的電力設施保護區范圍。

  供電設施建設單位或者產權人應當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依法設置電力設施保護標志和安全警示標志,標明電力設施保護區范圍及警示事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電力設施保護標志和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以及供電企業開展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專項行動,依法查處違法收購電力設施、設備行為,并加強視頻監控、自動報警等技防工作的規劃、管理、指導和監督。

  第十八條  供電企業應當通過電視、報刊、互聯網站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鼓勵群眾參與保護工作,獎勵舉報行為。

  供電企業應當采取有效的技術防范措施,推廣應用電力設施安全防范的新技術、新成果,防止和減少破壞電力設施以及盜竊電能的情況發生。

  第十九條  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供電企業組織編制本市大面積停電處置應急預案,組織開展電網大面積停電處置演練,根據供電企業電網風險評估情況,對廣州電網可能發生三級及以上的電網風險事件向社會發布電網風險信息,并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電網風險聯動管控和風險處置工作。

  供電企業應當制定各類電力供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組織定期演練,完善預警機制。

  專變用戶、住宅小區應當編制應對突發停電事件的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制定并落實應急措施,定期進行應急演練和消防演練。

  第二十條  對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可能危及電網安全的植物,供電設施產權人應當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砍伐或者修剪,同時通知林業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植物所有權人砍伐樹木或者修剪直徑5厘米以上的枝條,應當依法向林業園林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出現植物高度不滿足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可能引起火災或者大面積停電等重大險情時,供電設施產權人可會同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先行砍伐、修剪。砍伐、修剪林木的,應當在完成后30個工作日內將砍伐情況報告當地區林業園林行政管理部門;砍伐、修剪城市樹木的,應當在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補辦審批手續。電力設施建設時已對保護區內樹木予以補償的,砍伐、修剪植物的費用由植物所有權人承擔;未進行補償的,砍伐、修剪植物的費用由供電設施產權人承擔。

  在電力設施上擅自搭裝廣告招牌、通信線路等物件或者違法設置建(構)筑物遮蔽電力設施,危及電網安全的,當事人應當按照供電設施產權人的通知及時清理障礙物。情況緊急的,供電設施產權人可以自行拆除,拆除費用由侵權人承擔,給供電設施產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違反國家規定,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新建建(構)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供電設施產權人的要求,拆除建(構)筑物或者清理堆放的物品,情況緊急或者不按要求排除妨礙的,供電設施產權人可自行清理,但事后應當告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并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批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時,應當征求供電設施產權人意見。

  工程施工影響范圍內存在電力設施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通知供電設施產權人,并按照國家、行業標準及供電設施產權人的具體要求,及時采取保護措施并承擔相應費用。電力設施因工程施工必須拆除、遷移的,按照《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在供電設施上發生人員觸電傷亡事故的,供電企業應當派員到場處理,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向應急管理部門及時報告;屬于治安、刑事案件的,向公安機關及時報案。公安機關和應急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勘察事故現場,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并對事故責任人依法處理。

  

第四章 電力供應與使用


  第二十三條  供電企業應當依法向用戶連續供電,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計量標準和電價。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要求,保障社會大型活動的電力供應。電力供應緊張期間應當保障居民生活用電。

  供電企業應當與用戶在供電前簽訂書面供用電合同,本規定實施前非居民用戶與供電企業已經建立供用電關系,但尚未簽訂供用電合同的,應當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補簽供用電合同。

  第二十四條  向供電企業提出非居民用電類別的用電申請,應當向供電企業提供以下資料,由供電企業與申請人協商確定供電方案并辦理用電手續:

  (一)身份證明文件;

  (二)用電地址的土地或者物業的權屬證明文件,或者用電工程項目批準文件;

  (三)電力用途、用電負荷、用電范圍等文件;

  (四)公用電房物業權屬文件。

  辦理新裝或者增容用電、臨時用電、變更用電或者終止用電等用電業務的具體條件、程序,由供電企業根據國家規定制定細則,報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和公布。供電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公示用電辦理程序、服務規范、電價、收費項目和標準,并提供與用電相關的技術資料查詢服務。

  第二十五條  用戶投資建設的供電配套設施及有關用房和線路走廊,應當按照供電方案,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經供電企業檢驗合格的,方可接電送電。

  用戶對供電可靠性或者供電質量有特殊要求的,供電企業在供電能力許可的情況下應當提供相應的電力,用戶應當配備保安電源,并制定應急預案。

  第二十六條  用戶應當按照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以及供用電合同約定的方式按時交納電費。

  供電企業應當采用現場抄錄、電能量遙測或者集抄等方式,按一定周期抄錄用戶的用電量。

  經供用電雙方協商,用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交納電費:

  (一)先用電,后交納電費;

  (二)預購電量或者預交電費。

  第二十七條  供電企業的用電檢查人員依照國家規定實施現場檢查,現場檢查結束后,用電檢查人員應當將用電檢查結果或整改要求書面告知用戶。

  用戶存在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行為的,供電企業有權制止并要求用戶及時整改,用戶拒絕整改或者情節嚴重的,供電企業有權中止供電并報請電力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用電檢查人員實施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用電檢查證;未出示的,用戶有權拒絕。

  第二十八條  供電企業依法出具的電力設施安全檢查通知、用電檢查結果通知、違章用電通知、催繳電費通知、停電通知等業務文書,用戶應當簽收;拒絕簽收的,供電企業可以采取郵寄、公告或者留置的方式送達。

  第二十九條  住宅用戶實行一戶一表計量用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抄表到戶。涉及多個用戶的公用電費分攤時,供電企業依照國家規定對獨立裝表計費的水泵、電梯以及走廊、樓梯照明等公用電量制定分攤辦法,報價格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后實施。

  第三十條  用電計量裝置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者經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依法強制檢定合格方可安裝,安裝使用的計量裝置應登記造冊,報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用戶應當妥善保管用電計量裝置及其檢定簽封、檢定標識,未經供電企業同意,不得擅自更動。

  用戶對用電計量裝置準確性有異議的,供電企業應當與用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仲裁檢定,并由其指定計量檢定機構處理。

  第三十一條  用戶應當對其所有的受電和用電設施的安全運行負責,加強用電安全管理,對受電和用電設施進行檢查、檢修和試驗,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避免危害電網安全。

  專變用戶、住宅小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用電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足夠的有資質的電工,規范設置受電裝置標識和安全警示標識,落實安全用電責任制。

  用電設施產生諧波、沖擊負荷影響供電質量或者干擾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用戶應當按供電企業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用戶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產生的諧波、沖擊負荷仍超過國家標準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拒絕其接入電網或者中止供電。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提倡節約用電,加強節約用電監督管理。用戶應當自覺節約用電,采取各項有效措施,提高電力使用效率。年用電量2000萬千瓦時以上的用戶應當加強電能定額、計量和考核等基礎管理,設立節約用電管理崗位,制定節約用電計劃和措施,健全年度電能消費統計和電能利用狀況分析報告制度。

  供電企業應當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節能管理工作,并根據國家規定實施電力需求側管理。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竊電,禁止教唆、指使、脅迫或者協助他人竊電,以及向他人傳授竊電方法和生產、制造、銷售、安裝竊電裝置或者私自更改變壓器銘牌參數用電等竊電行為。

  用戶被竊電的,供電企業應當協助提供有關用電量等情況。

  第三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負有管理職責的單位,不得以用戶欠繳物業管理費用或者其他原因為由中斷用戶的正常用電。

  對欠繳電費的住宅小區和重要用戶停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提前7日將停電通知書送達用戶,并同時報送同級電力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  因以下原因,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停電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供電企業停電對象、時間、范圍,并抄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供電企業應當執行停電決定,涉及居民生活用電的除外。

  (一)依據國家規定決定淘汰、關閉企業;

  (二)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環境違法企業;

  (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法對違法建設作出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

  (四)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對高能耗、環境污染嚴重等列入國家限制類、禁止發展類的企業或者生產設備的用電,決定限制用電或者終止供電;

  (五)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定,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作出停電決定的其他情形。

  供電企業根據本條規定停電的,應當以公告、信函、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前通知用戶,作出停電決定的政府主管部門應當派員參與。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供電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備電力監督檢查人員,并有權向供電企業或者用戶查閱有關資料,進行現場檢查。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占用規劃預留的變電站、配電房、地下電力線路以及其他地下供電設施、通道等電力建設用地從事違法建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據《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予以查處。

  上述違法行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應當予以查處的,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五款規定,破壞電力設施保護標志或者安全警示標志的,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停止違法行為、修復被破壞的電力設施保護標志和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九條  供電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專變用戶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三款的,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一、三款規定,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電力設施產權人的申請,依據《電力法》規定,組織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強制拆除有關建(構)筑物、砍伐種植物或者清除堆放物品。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拒不清理廣告招牌、通信線路或者違法設置的建(構)筑物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根據供電設施產權人的申請依法拆除,供電設施產權人應當派員參與拆除。

  第四十一條  供電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不執行政府定價的,由價格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二條  用戶存在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行為的,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絕改正的,責令供電企業中止供電,并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用戶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二款擅自更動用電計量裝置及其檢定簽封、檢定標識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供電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一款,使用未經強制檢定合格電能計量裝置或未按該款規定程序辦理計量裝置備案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實施竊電的,竊電者應按所竊電量補交電費,并承擔補交電費3倍的違約使用電費。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應交電費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負有管理職責的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中斷用戶正常用電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恢復供電,并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供電企業用電檢查人員違反本規定不履行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用戶,是指與供電企業訂立供用電合同的用戶,或者雖沒有訂立供用電合同但存在事實供用電關系的用戶。

  (二)電網發展規劃,是結合一定時期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用電負荷預測基礎上,為滿足用電需求和電網安全需要,制定的一定期限內電網項目建設規劃。

  (三)電網專項規劃,是根據城市遠景空間布局、用地性質、開發強度測算的區域最終飽和用電負荷需求,結合城市規劃,提前對城市變電站和電纜、架空電力線路等電網建設用地和輸電線路走廊等編制的規劃。

  (四)土建工程成本價,包括變電站用房設計、監理、施工等費用和向政府交納的相關稅費。

  (五)三級及以上電網風險事件,是指危害后果可能造成廣州中心城區負荷損失達到6%以上,或者從化、增城區負荷損失達到40%以上的電網風險事件。

  (六)專變用戶,是指以自己投資、安裝、并由其專用的變壓器接電用電的用戶。

  (七)非居民用電類別申請,是指除居民生活用電以外的一般工商業用電、大工業用電、農業生產用電等性質的用電申請。

  (八)集抄,是指利用低壓電力用戶集中抄表系統進行電量抄錄。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原自2008年9月1日施行的《廣州市供電與用電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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