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5年7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7號發布 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屆一百二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第一次修改 2011年12月31日深圳市政府五屆四十六次常務會議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商品條碼化,溝通商品生產銷售信息,提高商品的競爭能力,促進特區市場經濟和貿易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使用、制造商品條碼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條碼包括國際流通領域中使用的國際物品編碼(EAN碼)和美國商品條碼(UPC碼)。
第四條 深圳市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是條碼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條碼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組織、協調、管理轄區條碼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條碼國家標準和相關的技術文件,鼓勵采用國際標準;
?。ǘ┦芾砩唐窏l碼注冊申請;
?。ㄈ┴撠熒唐窏l碼的日常管理及商品條碼產品的質量監督工作;
?。ㄋ模┙M織條碼行業的技術交流和技術培訓。
第二章 商品條碼的注冊、備案與使用
第五條 使用商品條碼必須注冊。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偽造或冒用他人的商品條碼。
第六條 企業可自愿申請注冊商品條碼。凡申請商品條碼注冊的單位,應按下列規定提供資料報條碼主管部門初審:
(一)商品條碼注冊申請書;
?。ǘ┏鍪締挝淮a證書并提交營業執照影印件;
?。ㄈ┰谟凶陨虡说纳唐飞鲜褂蒙唐窏l碼的,還須提供商標注冊證書。
條碼主管部門對初審合格的申請應于七日內報國家條碼主管部門復審。
第七條 商品包裝表面或標簽可印刷面積小于四十平方厘米的,可申請使用縮短碼。
第八條 企業取得商品條碼注冊證書后,方可正式啟用本企業注冊的商品條碼,并同時成為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以下簡稱系統成員)。
條碼主管部門應定期公告系統成員注冊的商品條碼。
第九條 系統成員對其注冊的商品條碼享有專有使用權,并應履行以下義務:
?。ㄒ唬┏谑臈l規定的情形外,只能在本企業生產、經營的商品上使用本企業注冊的商品條碼;
?。ǘ┦褂蒙唐窏l碼應采用國家有關標準,或根據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制定本企業標準。
第十條 商品條碼使用有效期為二年,期滿后應申請續展。
條碼主管部門在期滿前三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系統成員申請續展。
系統成員逾期不申請續展的,條碼主管部門注銷其商品條碼注冊證書并予以公告。
本辦法所稱條碼續展是指系統成員在所使用的商品條碼有效期限屆滿后要求延期使用。
第十一條 系統成員更改其企業名稱,應自更名之日起三十日內持營業執照到條碼主管部門辦理更名手續。
條碼主管部門對更名的商品條碼應予以重新公告。
第十二條 系統成員終止使用商品條碼的,應向條碼主管部門書面申請注銷其商品條碼。
對已注銷的商品條碼,條碼主管部門應予以公告停止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啟用。
第十三條 被注銷商品條碼的企業,如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條碼,應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商品條碼申請注冊手續。
第十四條 企業受委托加工產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冊商品條碼的,應自加工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資料到條碼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ㄒ唬┪腥说纳唐窏l碼注冊證書;
(二)加工合同。
第十五條 企業申請注冊、變更商品條碼,應按國家規定交納費用。
第三章 商品條碼產品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商品條碼產品或使用商品條碼,應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符合企業標準的要求。
第十七條 凡生產商品條碼印制品的企業,必須具備印制能力,并向條碼主管部門申領印制資格證書后方可承接商品條碼印制業務。
第十八條 條碼主管部門對商品條碼產品實行監督抽查,可到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查驗其商品條碼注冊證書、備案證書和印制資格證書。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偽造或冒用他人商品條碼的,條碼主管部門可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違法經營額一至三倍的罰款。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或第十四條規定,使用未注冊商品條碼或未辦理商品條碼備案的,條碼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拒不辦理的,處以五千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將本企業注冊的商品條碼轉讓給他人使用的,條碼主管部門可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五千元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啟用已注銷的商品條碼的,條碼主管部門可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未向條碼主管部門申領印制資格證書擅自承接條碼印制業務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違法經營額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條碼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